貴州省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

為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最佳化投資環境,促進經濟發展,建立健全協同配合的固定資產投資監管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和《國家發改委關於實行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制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投資[2004]2656號)精神,結合貴州省實際,制定《貴州省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該辦法自2005年7月18日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審批管理的有關規定,凡與該辦法有牴觸的,均按該辦法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
  • 地點:貴州省
  • 實施時間:2005年7月18日
  • 發布時間:2005年7月18日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最佳化投資環境,促進經濟發展,建立健全協同配合的固定資產投資監管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和《國家發改委關於實行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制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投資[2004]265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除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產業政策禁止發展、需報政府核准或審批的投資項目外,我省其他基本建設投資項目一律實行備案。
實行備案管理的基本建設投資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開工報告。
第三條 我省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備案實行分級管理。省、市(州、地)、縣發改部門為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備案機關。
第四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除外商投資項目和國外貸款項目以外的其他基本建設投資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備案內容、方式和程式
第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作出投資決策後,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到省、市(州、地)、縣發改部門進行備案。
第六條 備案內容為:
(一)項目單位基本情況,主要包括:項目單位名稱、項目單位性質。
(二)項目基本情況,主要包括:項目名稱、建設性質、建設地址、建設規模及主要產品生產規模、資源消耗量、廢棄物排放量、資源綜合利用措施、新徵用地面積、總建築面積、計畫開工時間、建設期限。
(三)項目投資情況,主要包括:項目總投資、資金來源。
(四)項目申請備案前與國土資源、城市規劃、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的溝通情況。
第七條 項目申報單位在申請項目備案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寫《貴州省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三)項目簡介:包括產品方案、配套條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說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說明、符合行業準入標準的說明。
(四)發改部門認為有必要說明的其他材料。
項目申報單位必須對所提供的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項目申報單位在申請項目備案前,應通過在投資管理部門的網上查詢、電話詢問、當面詢問等方式,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國家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等進行全面了解和掌握,得到相關部門對項目建設的認可,以方便備案。
第九條 中央管理企業(單位)和省管企業(單位)投資項目、其他企業(單位)估算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項目、需辦理設備進口減免稅確認的項目、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規定的限制類項目以及跨區域的項目,由省發改部門備案。其他企業(單位)估算總投資5000萬元(不含5000萬元)以下、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項目,由市(州、地)發改部門備案。其餘項目,由縣(市、區)級發改部門備案。
第十條 對項目申報單位提交的《貴州省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及有關材料,項目備案機關要進行認真審核,凡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有關要求的,應在收到申請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或口頭告知項目申報單位,要求補充相關材料。對相關材料符合要求的,項目備案機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同意備案的項目,項目備案機關應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貴州省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備案通知》,同時抄送相關部門;對不予備案的項目,應當向項目申報單位說明有關的法規政策依據。由於特殊原因確實難以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備案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的備案採取書面備案和網上備案相結合的方式,目前採取書面備案方式。各級項目備案機關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推行網上辦理備案手續。待條件成熟後,項目申報單位可自主選擇備案方式。

第三章

備案條件及效力
第十二條 對實行備案的基本建設投資項目,項目備案機關按照以下條件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二)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三)是否符合行業準入標準;
(四)是否符合國家或各級人民政府批准的相關規劃;
(五)是否應由政府核准或審批。
第十三條 對屬於國家淘汰類的產業項目,各級項目備案機關不得進行備案。
第十四條 項目備案機關在辦理備案時,對各種所有制、中央和地方、本地和非本地的項目申報單位要一視同仁,搞好服務;要主動與國土資源、城市規劃、環境保護、水資源管理、水土保持管理、工商管理、海關等部門做好銜接和溝通工作,方便企業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貴州省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是進行項目建設有關工作的依據。
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水資源管理、水土保持管理、林業、衛生、安全生產監管、消防、稅務、海關、金融、人防、地震、文物等部門(機構)要按照職能分工,對項目備案機關予以備案的項目依法獨立進行審查和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取得項目備案檔案後,項目建設如發生變化,應重新辦理備案手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項目發生重大變化:
(一)項目投資主體發生變更;
(二)項目建設地點發生變更;
(三)項目建設內容發生變更;
(四)項目建設規模超過原備案規模30%以上;
(五)項目總投資變化超過原備案數額30%以上。
第十七條 對項目備案機關不予備案的項目以及項目建設單位應備案而未備案的項目,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質量監督、證券監管、外匯管理、安全生產監管、水資源管理、水土保持管理、海關等部門不應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應發放貸款。
第十八條 項目備案檔案有效期2年,自備案確認之日起計算。項目在備案檔案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備案檔案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項目備案機關申請延期,原項目備案機關應在備案檔案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項目在備案檔案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向原項目備案機關申請延期的,原項目備案檔案自動失效。

第四章

備案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九條 項目備案機關應加強和規範《貴州省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備案通知》的發放和管理工作,同時會同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銀行監管安全生產管理等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加強對備案項目的管理和監督。對於應備案而未申請備案的項目或雖然申請但未予備案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以拆分項目或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備案檔案的項目以及不按項目備案內容和要求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有關部門應責令其停止建設,並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 各級發改部門在做好具體備案工作的同時,應對所有投資項目的備案材料進行整理、歸納和分析,並及時向上級投資主管部門報送相關材料,以做好社會投資的監測工作,為投資巨觀調控服務。
第二十一條 準予備案的項目或不予備案的項目,項目備案機關均應採用在新聞媒體上發布、網上公布等方式向社會公開,方便項目建設單位和個人查詢,引導社會投資。
第二十二條 項目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不得變相增減備案內容和拖延備案時間。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省發改部門負責組織建立全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信息管理制度,市(州、地)、縣發改部門應當按照投資項目信息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時、準確地向上級發改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報送投資項目備案的信息情況。省經貿部門應及時將全省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備案情況報省發改部門匯總。
各級發改部門應加強對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動態監測,做好有關信息的匯總、分析和發布工作,正確引導投資方向,為投資者提供高效優質服務。同時,要加強對各地備案工作的監管,確保全省備案工作規範有序地進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審批管理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有牴觸的,均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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