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是兵團發展改革委員會為確立企業在投資活動中的主體地位,推進兵團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管理制度改革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
  • 外文名:Interim Measures of Xinjiang production and construction corpsenterprise investment projects for the record
  • 時間:2007年11月01日
  • 主辦:兵團發展改革委員會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項目備案申請報告的內容,第三章 備案程式,第四章 備案審查內容及效力,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

基本信息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
(兵團發展改革委員會,2007年11月0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立企業在投資活動中的主體地位,推進兵團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管理制度改革,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實行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制指導意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兵團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國家《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以外的項目,除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投資的項目以外,實行備案管理。
第三條 兵團、師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師計畫委員會)是兵團範圍內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機關。兵團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全兵團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工作的指導和協調。
總投資5億元及以上或跨師項目,由兵團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備案;總投資5億元以下項目,由師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師計畫委員會)備案,其中在國家級開發區內設立、總投資5億元以下項目由國家級開發區備案,備案檔案應抄報師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師計畫委員會)。

第二章 項目備案申請報告的內容

第四條 項目單位應提交項目備案申請報告並填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各2份。項目備案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並附相關檔案:
(一)項目單位基本情況,包括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新設立企業而未辦理工商登記的,需出具各出資方關於項目建設的合作協定等有效檔案;
(二)擬建項目情況;
(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五條 項目單位應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備案程式

第六條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項目單位應按照屬地原則和備案許可權,到相應項目備案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七條 項目備案機關如認為備案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有關要求,應在收到材料後2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項目單位。
第八條 項目備案機關應在正式受理項目備案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辦結。由於特殊原因不能按時辦結的,經項目備案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並應及時書面通知項目單位,說明延期理由。
第九條 對經審查符合備案條件的,項目備案機關應予以備案,並出具《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證明》(以下簡稱《項目備案證》)。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項目備案機關不予備案,並出具通知書,說明不予備案的理由。
項目備案機關出具的《項目備案證》或不予備案的通知書應同時抄送同級有關部門和下級項目備案機關。
第十條 項目單位取得《項目備案證》後,應依法辦理土地使用、資源利用、環境保護、城市(鎮)規劃、安全生產、設備進口和減免稅等手續。
第十一條 已備案的項目,備案內容有重大調整的,項目單位應及時向原項目備案機關報告。原項目備案機關應根據項目調整的具體情況,出具確認意見或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第四章 備案審查內容及效力

第十二條 項目備案機關根據以下要求對備案項目進行合規性審查:
(一)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二)是否符合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
(三)是否屬於核准或審批而不應進行備案的項目。
第十三條 《項目備案證》有效期為2年,自頒發之日起計算。在《項目備案證》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在《項目備案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項目備案機關申請延期,原項目備案機關應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項目備案證》超過有效期,未開工建設也未向原備案機關申請延期的,原《項目備案證》自動失效。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對項目備案機關備案或不予備案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對應備案而未備案或項目備案機關不予備案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鎮)規劃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項目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規定,對各類企業一視同仁,不得擅自增加審查事項,不得變相進行審批或核准,不得無故拒絕或拖延備案時限。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拆分項目或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備案證》的,項目備案機關應撤銷《項目備案證》。
第十八條 項目備案機關應會同城市(鎮)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有關部門,對企業備案項目進行監督。對不予備案擅自開工建設或不按《項目備案證》內容進行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應責令其停止建設,並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項目備案機關應建立項目備案信息系統,按季度對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材料進行整理、歸納和分析。師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師計畫委員會)應在每季末5個工作日內,向兵團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送統計報表。
項目備案機關應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推行網上備案確認。對準予備案或不予備案的項目,均要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條 師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師計畫委員會)應按照本辦法實施項目備案管理,不再另行制定備案辦法。
第二十一條 兵團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投資建設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範圍內的項目,除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備案外,還應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在項目備案申請報告中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意見。具體辦法由兵團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制定。
兵團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單位投資建設備案制範圍內的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兵團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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