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關於印發《兵團信息化建設項目工程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兵工信發〔2013〕87號,各師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改委、財務局,兵團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辦公室(綜合處),各有關單位:為進一步加強兵團信息化建設項目工程管理,規範信息化工程建設市場,保證信息化建設工程質量,現將《兵團信息化建設項目工程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在項目招標、政府採購中按照要求組織開展相關工作。兵團工信委、兵團發改委、兵團財務局,2013年4月25日。
內容
兵團信息化建設項目工程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兵團信息化建設需要,加強信息化建設項目工程的管理,規範信息化工程建設市場,保證工程質量,促進信息產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兵團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信息化建設項目工程是指信息網路系統、信息資源系統、信息技術套用系統、信息安全系統等各類信息化系統的諮詢設計、軟體開發、項目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及運維保障等建設工程。
第三條 信息化建設項目工程單位資質具體是指從事信息化工程建設的單位所應具備的綜合能力,包括技術水平、管理水平、服務水平、研發能力、質量保證能力、技術裝備、系統建設質量、人員構成與素質、經營業績、資產狀況等要素。主要包括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信息系統工程監理資質和軟體企業認定資質等。
第四條 兵團信息化建設工程實行資質準入。凡在兵團範圍內從事信息化工程集成建設的單位,必須具有國家或兵團認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單位資質。從事信息化建設工程監理的單位,必須具備國家認定的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從事信息軟體系統開發、信息資源系統開發的單位,須具備國家認定的軟體企業資質。
第五條 凡需信息化工程建設的部門和業主單位,應選擇具有相應等級資質證書的信息化工程建設單位來承建。未依法取得相關資質許可的企業,不得承攬兵團信息化建設項目。
第二章 資質等級
第六條 國家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分為四個等級:一級、二級、三級、四級。資質證書統一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印製。
第七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按照國家《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辦理。評定標準按照國家《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等級評定條件(2012年修定版)》和《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等級評定條件實施細則》執行。
第八條 具有一定的信息系統集成資質力量和業務規模,尚不具備四級所規定的資質等級條件的單位,可以向兵團工信委申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臨時資質。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臨時證書有效期為一年,到期需要延續的,應重新申請。
第九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等級所對應的承擔信息化工程的能力:
一級:具有獨立承擔國家級、兵團級、行業級、師(市)級(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業級等各類信息化工程建設的能力。
二級:具有獨立承擔兵團級、行業級、師(市)級(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業級或合作承擔國家級的信息化工程建設的能力。
三級:具有獨立承擔行業級、師(市)級(及其以下)、中、小型企業級或合作承擔大型企業級(或相當規模)的信息化工程建設的能力。
四級:具有獨立承擔團場級、小型企業級或合作承擔中型企業級(或相當規模)的信息化工程建設的能力。
臨時:具有獨立承擔小型企業級或合作承擔中型企業級(或相當規模)的信息化工程建設的能力。
第十條 國家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分為三個等級:甲級、乙級、丙級。資質證書統一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印製。
第十一條 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按照國家《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暫行規定》、《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評定標準按照國家《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評定條件(2012年修定版)》執行。
第十二條 各等級監理單位應本著實事求是和對信息系統工程負責的原則,根據自身的能力選擇承接相應的項目。建設單位也應根據監理企業的實際能力選擇項目的監理單位。
第十三條 國家軟體企業資質申請與評審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軟體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信息化建設項目工程單位在兵團範圍內參與超過200萬以上的信息化工程投標活動,必須在信息化工程業主單位所在地區設有相應工程質量服務機構以便隨時對所建工程質量負責,否則將不具備投標資格。
第三章 資質管理
第十五條 對信息化工程建設單位的資質實行統一管理。已取得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單位資質證書、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證書和軟體企業認定證書的企業須經審查核實後方能從事兵團信息化工程建設。
第十六條 各級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本級招投標工作。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本級實行招投標的中央投資信息化項目進行資質審查。各級財務部門(採購辦)負責對本級實行招投標的政府採購信息化項目進行資質審查。
第十七條 兵團工信委會同兵團發改委、兵團財務局按年度發布兵團信息化工程建設資質企業名錄。資質等級發生變化的企業,要及時履行相關的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資質企業進行核實備案。取得兵團信息化建設項目的資質企業須於項目中標後30日內到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履行項目備案手續。
第四章 罰則
第十九條 信息化工程業主單位沒有按規定選擇具有資質的信息化工程建設單位,由兵團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發改委、財務局責令改正,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的,由相關部門追究信息化工程業主單位和承建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條 申請建設單位採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虛報資質條件或有關資料的,除給予限制其三至六個月不得參與兵團信息化建設項目的處罰外,對情節嚴重的,可直接申請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二十一條 獲證單位必須正確理解與宣傳資質認證制度,正確使用各種資質證書。對於塗改、偽造、出借、轉讓或出賣資質證書的將給予警告、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相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所有從事資質管理和招標代理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在認證過程中必須堅持公正、科學的原則。在工作中嚴重失職、索賄、受賄或者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相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對於信息化建設工程涉及國家秘密的,除遵照本辦法規定外,涉密系統還需按國家《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辦法(試行)》相應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兵團需用中央投資和各級財政資金建設的信息化工程項目。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兵團工信委、兵團發改委、兵團財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