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適用《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有關條款的通知是國家發展改革委於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適用《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有關條款的通知
- 編號:發改投資[2009]620號
- 時間: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
- 部門:國家發展改革委
發改投資[2009]6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各中央管理企業,總後勤部:
《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9號,以下簡稱第29號令)自2005年3月4日施行以來,對嚴格市場準入和保障工程諮詢質量起到了重要作用。根據需要,現對第29號令部分條款有關適用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第三條
本條所稱工程諮詢業務是指第29號令規定的工程諮詢專業和服務範圍。本條所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不包括社會社團、政府機關、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分公司、分院以及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不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
二、關於第六條
本條是指凡在中國境內開展工程諮詢業務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頒發的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證書,並嚴格依據證書限定的專業和服務範圍執業。
三、關於第七條
第29號令未對不同等級工程諮詢單位執業的地域範圍和項目規模做出規定,各級工程諮詢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業主要求的資格等級依法開展業務。
四、關於第八條
本條所稱從事工程諮詢業務不少於5年,是指依法取得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證書後從事工程諮詢業務不少於5年,其中依法取得乙級資格證書至少滿2年。
本條所稱申請專業的服務範圍相應的諮詢成果均不少於5項,是指依法取得所申請專業和服務範圍的乙級資格後承擔的與所申請的服務範圍相對應的諮詢成果不少於5項,且所提供的諮詢成果(規劃諮詢、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已經獲得有權部門的審批、核准或備案。諮詢成果中應提供的項目建議書如果不滿5項,可以由相同專業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量替代。
本條所稱無不良記錄是指未發生過第29號令第三十條所列行為。
本條所稱專職從事工程諮詢業務的技術人員不得少於60人,是指按照所在單位的職能分工,相對固定地專職從事工程諮詢業務的具有工程或經濟類專業技術職稱或學歷(學位)人員和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總數不得少於60人,應據實申報。“高級專業技術、經濟職稱”按國家有關規定考核。“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是指已按照《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發改投資〔2005〕983號)的規定獲得註冊的人員。
本條所稱每個專業領域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和至少2名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是指所申請的每個專業必須至少配備7名專職從事工程諮詢業務的技術人員,其中所學專業或取得的專業技術職稱與所申請的專業相符或相近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包括至少一名具有本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註冊專業與所申請專業相符的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不少於2人(專業技術人員與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不得重複計算,註冊了主專業和輔專業的每名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只能算作1人)。
五、關於第九條
本條所稱從事工程諮詢業務不少於3年,是指依法取得丙級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證書後從事工程諮詢業務不少於3年。
本條所稱申請專業的服務範圍相應的諮詢成果均不少於5項,是指依法取得所申請專業和服務範圍的丙級資格後承擔的與所申請的服務範圍相對應的諮詢成果不少於5項,且所提供的諮詢成果(規劃諮詢、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已經獲得有權部門的審批、核准或備案。諮詢成果中應提供的項目建議書如果不滿5項,可以由相同專業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量替代。
本條所稱無不良記錄,專職從事工程諮詢業務的技術人員,高級專業技術、經濟職稱,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每個專業領域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和至少2名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其含義與對第八條的解釋相同。
六、關於第十條
本條所稱專業技術人員,是指按照所在單位的職能分工,相對固定地專職從事工程諮詢業務的具有工程或經濟類專業技術職稱人員和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人員。本條所稱高級專業技術、經濟職稱,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其含義與對第八條的解釋相同。
本條所稱每個專業領域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和至少1名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是指所申請的每個專業必須至少配備6名專職從事工程諮詢業務的技術人員,其中所學專業或取得的專業技術職稱與所申請的專業相符或相近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包括至少一名具有本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註冊專業與所申請專業相符的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不少於1人。
七、關於第十一條
本條是指凡新申請工程諮詢資格,包括已經獲得工程諮詢資格的單位申請擴大專業或服務範圍,所申請事項均應從丙級做起。
八、關於第十三條
對本條所列31個專業所包括的內容明確如下:
(一)公路(道路、橋隧、交通工程);
(二)鐵路(軌道、樞紐、橋隧、通信信號);
(三)城市軌道交通(軌道、樞紐、橋隧、通信信號);
(四)民航(場道、通信、導航、航管、供油工程);
(五)水電(傳送變電);
(六)核電、核工業(核電站常規島;反應堆、核燃料等);
(七)火電(傳送變電、供配電);
(八)煤炭(礦井、洗選煤、煤化工);
(九)石油天然氣(油氣地面、海洋石油、管道輸送、油氣庫);
(十)石化;
(十一)化工、醫藥(化工工程、產品儲運、礦山;化學原料藥、中成藥、藥物製劑);
(十二)建築材料(水泥工程、玻璃、陶瓷、耐火材料、新型建材、非金屬礦);
(十三)機械(含航天、航空、船舶、兵器、汽車);
(十四)電子(電子系統、基礎件、微電子工程);
(十五)輕工(造紙、食品、菸草、製糖、製鹽、日用化工、家電、皮革、包裝工業等);
(十六)紡織、化纖(紡織、印染、服裝;化纖原料、化纖工程);
(十七)鋼鐵(冶煉、軋鋼、金屬材料、焦化和耐火材料、礦山);
(十八)有色冶金(有色、黃金、冶煉、金屬材料、焦化和耐火材料、礦山);
(十九)農業(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設施農業);
(二十)林業(營造林、林產工業、林產化學、生態環境、森林工程);
(二十一)通信信息(有線通信、無線通信、通信鐵塔、郵政工程、信息化);
(二十二)廣播電影電視(廣播電視發射、傳輸、電影工程);
(二十三)水文地質、工程測量、岩土工程;
(二十四)水利工程(水庫樞紐、引調水、灌溉排澇、河道整治、水土保持、城市防洪、圍墾工程);
(二十五)港口河海工程(港口、航道、通航建築、水上交通);
(二十六)生態建設和環境工程(生態建設;水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固體廢物處置、噪聲防治、污染修復工程);
(二十七)市政公用工程(市政交通、給排水、燃氣熱力、風景園林、環境衛生);
(二十八)建築(含人防工程);
(二十九)城市規劃;
(三十)綜合經濟;
(三十一)其他(按具體專業申請,比如:旅遊工程、商物糧、氣象工程、國土資源、土地整理、減貧工程、移民工程、海洋工程、新能源等)。
以上各專業均涵蓋了本專業相應的節能減排和環境治理內容。凡取得編制項目建議書、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申請報告、評估諮詢資格的單位,均相應具備編制項目建議書、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申請報告中的節能減排、環境治理篇章和相應的評估諮詢資格。
申請第(六)、(十一)、(十六)、(二十三)專業資格,應按照核電、核工業、化工、醫藥、紡織、化纖、水文地質、工程測量、岩土工程分別申請。申請第(二十七)專業資格,應按照市政交通、給排水、燃氣熱力、風景園林、環境衛生分別申請。
九、關於第十四條
本條所稱規劃諮詢,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3號)的規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行政層級分為國家級規劃、省(區、市)級規劃、市縣級規劃;按對象和功能類別分為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申請人所提供的編制行業規劃和特大型企業集團中長期發展建設規劃的業績可視同為規劃業績。
本條所稱評估諮詢,包括對規劃、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初步設計的評估諮詢,以及規劃和項目的後評價、項目概預決算審查等。
本條所稱工程設計、招標代理、工程監理、設備監理資格,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申請單位提供了與其名稱一致的工程設計、招標代理、工程監理、設備監理資格證書,可以在其依法取得的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證書上予以體現相應內容。
本條所稱工程項目管理資格,分為全過程策劃(不承擔建設準備和實施階段具體業務)、全過程策劃和準備階段管理、全過程策劃和實施階段管理、全過程管理(可承擔全過程策劃和準備、實施階段具體業務)四種類別。申請不同類別的工程項目管理資格,除滿足第29號令規定的條件外,在技術力量配備方面,還應配備至少1名具有項目管理經驗且具備工程技術經濟專業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資格的項目經理;在單位資格方面,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全過程策劃:應具備規劃諮詢和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資格。
全過程策劃和準備階段管理:應具備規劃諮詢、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工程設計資格。
全過程策劃和實施階段管理:應具備規劃諮詢、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資格,以及工程監理或設備監理資格。
全過程管理:應具備規劃諮詢、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工程設計資格,以及工程監理或設備監理資格。
十、關於第十五條
本條是指申請綜合經濟專業應首先具備至少8個單項專業資格,且每個單項專業資格都同時具備規劃、評估諮詢、工程項目管理三項服務範圍中的一項。例如,每個單項專業資格都同時具備規劃資格,則可申請綜合經濟專業的規劃資格。在技術力量配備方面,除每個單項專業資格滿足第29號令規定的條件外,綜合經濟專業還應配備至少4名工程技術經濟專業的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
特此通知。
一、關於第三條
本條所稱工程諮詢業務是指第29號令規定的工程諮詢專業和服務範圍。本條所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不包括社會社團、政府機關、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分公司、分院以及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不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
二、關於第六條
本條是指凡在中國境內開展工程諮詢業務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頒發的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證書,並嚴格依據證書限定的專業和服務範圍執業。
三、關於第七條
第29號令未對不同等級工程諮詢單位執業的地域範圍和項目規模做出規定,各級工程諮詢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業主要求的資格等級依法開展業務。
四、關於第八條
本條所稱從事工程諮詢業務不少於5年,是指依法取得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證書後從事工程諮詢業務不少於5年,其中依法取得乙級資格證書至少滿2年。
本條所稱申請專業的服務範圍相應的諮詢成果均不少於5項,是指依法取得所申請專業和服務範圍的乙級資格後承擔的與所申請的服務範圍相對應的諮詢成果不少於5項,且所提供的諮詢成果(規劃諮詢、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已經獲得有權部門的審批、核准或備案。諮詢成果中應提供的項目建議書如果不滿5項,可以由相同專業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量替代。
本條所稱無不良記錄是指未發生過第29號令第三十條所列行為。
本條所稱專職從事工程諮詢業務的技術人員不得少於60人,是指按照所在單位的職能分工,相對固定地專職從事工程諮詢業務的具有工程或經濟類專業技術職稱或學歷(學位)人員和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總數不得少於60人,應據實申報。“高級專業技術、經濟職稱”按國家有關規定考核。“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是指已按照《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發改投資〔2005〕983號)的規定獲得註冊的人員。
本條所稱每個專業領域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和至少2名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是指所申請的每個專業必須至少配備7名專職從事工程諮詢業務的技術人員,其中所學專業或取得的專業技術職稱與所申請的專業相符或相近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包括至少一名具有本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註冊專業與所申請專業相符的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不少於2人(專業技術人員與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不得重複計算,註冊了主專業和輔專業的每名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只能算作1人)。
五、關於第九條
本條所稱從事工程諮詢業務不少於3年,是指依法取得丙級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證書後從事工程諮詢業務不少於3年。
本條所稱申請專業的服務範圍相應的諮詢成果均不少於5項,是指依法取得所申請專業和服務範圍的丙級資格後承擔的與所申請的服務範圍相對應的諮詢成果不少於5項,且所提供的諮詢成果(規劃諮詢、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已經獲得有權部門的審批、核准或備案。諮詢成果中應提供的項目建議書如果不滿5項,可以由相同專業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量替代。
本條所稱無不良記錄,專職從事工程諮詢業務的技術人員,高級專業技術、經濟職稱,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每個專業領域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和至少2名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其含義與對第八條的解釋相同。
六、關於第十條
本條所稱專業技術人員,是指按照所在單位的職能分工,相對固定地專職從事工程諮詢業務的具有工程或經濟類專業技術職稱人員和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人員。本條所稱高級專業技術、經濟職稱,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其含義與對第八條的解釋相同。
本條所稱每個專業領域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和至少1名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是指所申請的每個專業必須至少配備6名專職從事工程諮詢業務的技術人員,其中所學專業或取得的專業技術職稱與所申請的專業相符或相近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包括至少一名具有本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註冊專業與所申請專業相符的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不少於1人。
七、關於第十一條
本條是指凡新申請工程諮詢資格,包括已經獲得工程諮詢資格的單位申請擴大專業或服務範圍,所申請事項均應從丙級做起。
八、關於第十三條
對本條所列31個專業所包括的內容明確如下:
(一)公路(道路、橋隧、交通工程);
(二)鐵路(軌道、樞紐、橋隧、通信信號);
(三)城市軌道交通(軌道、樞紐、橋隧、通信信號);
(四)民航(場道、通信、導航、航管、供油工程);
(五)水電(傳送變電);
(六)核電、核工業(核電站常規島;反應堆、核燃料等);
(七)火電(傳送變電、供配電);
(八)煤炭(礦井、洗選煤、煤化工);
(九)石油天然氣(油氣地面、海洋石油、管道輸送、油氣庫);
(十)石化;
(十一)化工、醫藥(化工工程、產品儲運、礦山;化學原料藥、中成藥、藥物製劑);
(十二)建築材料(水泥工程、玻璃、陶瓷、耐火材料、新型建材、非金屬礦);
(十三)機械(含航天、航空、船舶、兵器、汽車);
(十四)電子(電子系統、基礎件、微電子工程);
(十五)輕工(造紙、食品、菸草、製糖、製鹽、日用化工、家電、皮革、包裝工業等);
(十六)紡織、化纖(紡織、印染、服裝;化纖原料、化纖工程);
(十七)鋼鐵(冶煉、軋鋼、金屬材料、焦化和耐火材料、礦山);
(十八)有色冶金(有色、黃金、冶煉、金屬材料、焦化和耐火材料、礦山);
(十九)農業(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設施農業);
(二十)林業(營造林、林產工業、林產化學、生態環境、森林工程);
(二十一)通信信息(有線通信、無線通信、通信鐵塔、郵政工程、信息化);
(二十二)廣播電影電視(廣播電視發射、傳輸、電影工程);
(二十三)水文地質、工程測量、岩土工程;
(二十四)水利工程(水庫樞紐、引調水、灌溉排澇、河道整治、水土保持、城市防洪、圍墾工程);
(二十五)港口河海工程(港口、航道、通航建築、水上交通);
(二十六)生態建設和環境工程(生態建設;水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固體廢物處置、噪聲防治、污染修復工程);
(二十七)市政公用工程(市政交通、給排水、燃氣熱力、風景園林、環境衛生);
(二十八)建築(含人防工程);
(二十九)城市規劃;
(三十)綜合經濟;
(三十一)其他(按具體專業申請,比如:旅遊工程、商物糧、氣象工程、國土資源、土地整理、減貧工程、移民工程、海洋工程、新能源等)。
以上各專業均涵蓋了本專業相應的節能減排和環境治理內容。凡取得編制項目建議書、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申請報告、評估諮詢資格的單位,均相應具備編制項目建議書、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申請報告中的節能減排、環境治理篇章和相應的評估諮詢資格。
申請第(六)、(十一)、(十六)、(二十三)專業資格,應按照核電、核工業、化工、醫藥、紡織、化纖、水文地質、工程測量、岩土工程分別申請。申請第(二十七)專業資格,應按照市政交通、給排水、燃氣熱力、風景園林、環境衛生分別申請。
九、關於第十四條
本條所稱規劃諮詢,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3號)的規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行政層級分為國家級規劃、省(區、市)級規劃、市縣級規劃;按對象和功能類別分為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申請人所提供的編制行業規劃和特大型企業集團中長期發展建設規劃的業績可視同為規劃業績。
本條所稱評估諮詢,包括對規劃、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初步設計的評估諮詢,以及規劃和項目的後評價、項目概預決算審查等。
本條所稱工程設計、招標代理、工程監理、設備監理資格,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申請單位提供了與其名稱一致的工程設計、招標代理、工程監理、設備監理資格證書,可以在其依法取得的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證書上予以體現相應內容。
本條所稱工程項目管理資格,分為全過程策劃(不承擔建設準備和實施階段具體業務)、全過程策劃和準備階段管理、全過程策劃和實施階段管理、全過程管理(可承擔全過程策劃和準備、實施階段具體業務)四種類別。申請不同類別的工程項目管理資格,除滿足第29號令規定的條件外,在技術力量配備方面,還應配備至少1名具有項目管理經驗且具備工程技術經濟專業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資格的項目經理;在單位資格方面,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全過程策劃:應具備規劃諮詢和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資格。
全過程策劃和準備階段管理:應具備規劃諮詢、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工程設計資格。
全過程策劃和實施階段管理:應具備規劃諮詢、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資格,以及工程監理或設備監理資格。
全過程管理:應具備規劃諮詢、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工程設計資格,以及工程監理或設備監理資格。
十、關於第十五條
本條是指申請綜合經濟專業應首先具備至少8個單項專業資格,且每個單項專業資格都同時具備規劃、評估諮詢、工程項目管理三項服務範圍中的一項。例如,每個單項專業資格都同時具備規劃資格,則可申請綜合經濟專業的規劃資格。在技術力量配備方面,除每個單項專業資格滿足第29號令規定的條件外,綜合經濟專業還應配備至少4名工程技術經濟專業的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
特此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