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信息化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關於印發《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信息化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新兵辦發〔2013〕74號,各師(市)、院(校),兵團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信息化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兵團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兵團辦公廳,2013年6月14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信息化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 時間:2013年6月14日
  • 地點:兵團辦公廳
  • 文體:條文
內容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信息化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兵團信息化建設的統一規劃和管理,規範信息化建設程式和市場秩序,推進兵團信息化建設健康有序協調發展,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兵團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化建設,是指兵團各級、各部門、各單位為提高工作效率、管理能力、生產水平和獲取信息能力而進行的信息網路設施、信息資源開發、信息技術套用、信息安全保護等各類信息系統建設。
第三條 兵團信息化建設管理的範圍包括兵團各級、各部門、各單位運用財政資金、對口援建資金、社會捐款建設的各類信息化項目,以及利用自有及社會資金建設的在兵團具有全局性、戰略性的信息化項目。
第四條 兵團各級信息化領導小組負責本級信息化建設管理的組織領導。兵團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兵團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及師(市)、團(場)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本級信息化建設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化的組織機構,並按照工作職責加強本部門、本單位的信息化建設與管理。
第五條 信息化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有序開發、資源共享、互聯互通、實用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則,嚴格遵照國家和兵團信息化發展規劃及標準規範,實行高效、集約化建設和管理,防止重複建設。
第六條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信息化建設應當充分利用公共基礎網路資源和已有的信息資源系統,不得自建骨幹傳輸網路和重複開發公共性、基礎性的信息資源。部門業務系統信息要依託兵團電子政務網路傳輸,已建的信息資源系統要通過整合實現交換共享。特殊情況須報同級信息化領導小組批准。
第七條 兵團信息化發展規劃由兵團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兵團信息化領導小組審定,由兵團規劃編制工作領導小組審批。行業信息化發展規劃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兵團信息化發展規劃要求編制,並報兵團信息化領導小組審批。師(市)、團(場)信息化發展規劃由各師(市)、團(場)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編制,報同級信息化領導小組審批,並報上級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備案。
第八條 信息化建設應遵循“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和項目建設管理的有關規定。各級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核准、備案各類信息化項目前,應當徵求同級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意見,電子政務項目還應事先徵求同級電子政務領導小組辦公室意見。涉及兵團全局性、戰略性的信息化建設項目,須報兵團信息化領導小組審核並在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 各級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信息化發展規劃,根據年度信息化建設預算,編制年度項目計畫,報同級信息化領導小組審批並報上級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備案。兵團每年預算內安排信息化發展專項資金,師(市)、團(場)也應安排相應的信息化發展專項資金加快信息化建設。
第十條 信息化建設必須與網路安全保障工作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非涉密信息系統應當實行等級保護定級。涉密信息系統應當實行分級保護並同步設計安全保密方案報同級保密部門審核備案。
第十一條 信息化建設必須嚴格按照審批的設計方案實施,不得擅自變更。因特殊原因確需修改變更設計方案的,須經原項目審批、核准、備案部門及監理單位、承建單位同意,並報同級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備案。
第十二條 兵團信息化建設嚴格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政府採購制、工程質量責任制、契約管理制和工程監理責任制,按計畫實施建設進度管理和資金支付管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規避項目招標、監理和驗收。
第十三條 兵團信息化建設實行資質準入。承擔兵團信息化建設規劃、設計、開發、施工、服務及保障業務的單位,應當具備國家或兵團認定的相應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相對應的範圍內開展業務。未依法取得相關資質許可的企業,不得在兵團範圍內從事信息化工程建設。
第十四條 信息化建設單位按照國家和兵團有關規定選擇具有相應等級資質證書的單位開展信息化建設。承擔信息系統集成建設項目的單位,須具有國家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證書或兵團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臨時資質證書。承擔涉密信息系統集成建設項目的單位,同時還須具有國家相應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證書。承擔軟體系統和信息資源系統開發的單位,須具有國家軟體產品登記證書或軟體企業認定證書。承擔涉密業務套用系統開發的單位,同時還須具有國家相應涉密信息系統軟體開發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 信息化建設實行工程監理。信息系統工程都應按照國家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的有關規定實行監理。承擔信息化工程監理的單位,須具有國家信息系統工程監理資質證書。
第十六條 同一項目的施工和監理必須由相互獨立的機構分別承擔。監理單位要先於施工單位介入。沒有確立監理單位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始建設。
第十七條 信息化建設項目應當優先採用國產軟體和硬體產品,安全與保密系統必須採用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安全產品。重要信息系統和涉密信息系統必須通過國家有關部門的信息系統安全測評認證,未經國家測評認證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在項目建成後半年內提請項目竣工驗收,並提交竣工驗收報告、技術文檔、財務決算報告和審計報告。未經組織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信息化建設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條 項目審批、核准單位會同同級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信息化項目進行驗收。項目驗收前須進行信息安全評估。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驗收後應報同級保密部門審批,批准後方可運行。項目驗收合格並投入運行半年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組織專家對項目成果進行綜合評估。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對項目文檔和資產的管理工作,並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固定資產登記和項目資料的歸檔。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配合做好統計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準確及時地提供信息化統計資料,接受統計調查和統計監督。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及相關部門應當協助稽查、審計等監督管理工作,如實提供建設項目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隱匿、瞞報和虛報。
第二十三條 相關部門、單位或個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截留、挪用或無故拖延支付項目資金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懲處;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或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嚴重超概算、損失浪費、質量低劣、安全事故、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責任事故的,項目審批、核准部門應予以通報批評,並提請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兵團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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