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豬良種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生豬良種補貼資金是國家為了加快生豬品種改良,提高生豬良種化水平,促進我國養豬業持續健康發展,由中央財政設立的專項資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生豬良種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文號:財農[2007]186號
  • 發文單位財政部農業部
  • 檔案類型:條例條令
財政部 農業部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補貼的對象、標準和方式,第三章 資金的申請與撥付,第四章 資金的使用與管理,第五章 附 則,

財政部 農業部通知

財政部農業部關於印發《生豬良種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農[2007]186號
為加強資金的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制定《生豬良種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生豬良種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生豬良種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生豬品種改良,提高生豬良種化水平,中央財政設立生豬良種補貼專項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為加強補貼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生豬良種補貼項目由農業部財政部共同組織實施,地方各級農業(畜牧)部門和財政部門組織落實。各級農業(畜牧)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協調,密切配合。
農業(畜牧)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具體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包括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組織項目申報以及項目的實施、檢查及驗收等。
財政部門的主要職責是落實補貼資金預算,及時撥付補貼資金,對補貼資金使用管理進行檢查和監督等。
第三條 補貼資金使用必須遵循政策公開、農民受益、專款專用和尊重農民意願的原則。
第四條 生豬良種補貼項目要相對集中、突出重點、整體推進,以縣為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章 補貼的對象、標準和方式

第五條 補貼對象:項目區內使用良種豬精液開展生豬人工授精的母豬養殖者,包括散養戶和規模養殖戶(場)。
第六條 補貼標準:按每頭能繁母豬年繁殖兩胎,每胎配種使用2份精液,每份精液10元測算,每頭能繁母豬年補貼40元。
第七條 補貼方式:中央財政按照補貼標準將補貼資金撥付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撥付縣級財政部門後,由縣級財政部門按照每胎配種使用精液不多於2份精液,每份精液不高於10元,與良種豬精液供應單位(包括種公豬站、種豬場等生產良種豬精液的組織和單位,以下簡稱供精單位)結算補貼資金;供精單位按照補貼後的優惠價格向養殖者提供精液。

第三章 資金的申請與撥付

第八條 農業部、財政部根據生豬品種改良需要及項目資金預算,聯合制定並下達年度《生豬良種補貼實施方案》,明確補貼品種、補貼規模、補貼金額、實施範圍及有關要求等。
第九條 省級農業(畜牧)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根據農業部、財政部聯合下達的年度《生豬良種補貼實施方案》,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生豬良種補貼項目實施方案,確定具體的實施縣、補貼品種、補貼母豬數量、補貼金額、組織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並聯合上報農業部、財政部。
第十條 農業部負責對各省報送的實施方案進行審查,並提出補貼資金分配建議報送財政部。財政部審核後將中央財政補貼資金撥付到省級財政部門。
第十一條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直接向農業部、財政部申報,補貼資金由財政部直接撥付到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直屬墾區通過農業部申報,補貼資金由財政部撥付到農業部,再由農業部撥付到中央直屬墾區。

第四章 資金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二條 省級農業(畜牧)部門負責開展種豬場及其良種公豬品種評定,在省級農業(畜牧)信息網上公布入選的種豬場及良種公豬品種;並報農業部備案,農業部在中國農業信息網上公布。
第十三條 縣級農業(畜牧)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母豬人工授精工作,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供精單位及精液價格、配種範圍、人工授精收費內容及標準等。供精單位必須使用入選的種豬場及良種公豬品種範圍內的種公豬
第十四條 供精單位開展人工授精時,要登記造冊,內容包括養殖者姓名、母豬養殖數量、人工授精的母豬數量以及養殖者的簽字、蓋章(手印)等。
第十五條 供精單位要向養殖者發放經農業(畜牧)部門認可,供精單位蓋章(或簽字)的通知書(或明白卡),註明公豬品種、精液價格、財政補貼金額、人工授精收費內容及標準、服務承諾及聯繫方式等內容。
第十六條 供精單位要按照農業(畜牧)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的人工授精收費內容及標準,向養殖者收取費用,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農業(畜牧)部門要根據供精單位提供的人工授精記錄和收費票據等有關憑證,以及對養殖者的實地核查情況,建立生豬良種補貼信息管理檔案。
第十八條 縣級農業(畜牧)部門要組織有關部門或單位在項目村(農場)適時張榜公示本村(農場)受益農戶及其飼養母豬配種情況,包括養殖者姓名、提供精液的供精單位名稱、公豬品種、授精次數、配種成功次數、財政補貼標準及金額、人工授精收費標準及金額等內容。
第十九條 縣級財政部門按照縣級農業(畜牧)部門核定的配種情況及供精單位提供的有關憑證,與供精單位結算補貼資金。配種沒有成功或達不到配種要求的,不給予補貼。配種成功並達到配種要求的,每份精液價格少於10元,按實際價格結算,每份精液價格多於或等於10元,按10元結算;每胎配種使用1份精液,按1份精液結算,每胎配種使用2份或2份以上精液,按2份精液結算。
第二十條 省級農業(畜牧)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在編制本行政區域生豬良種補貼項目實施方案時,與中央財政一併結算上一年生豬良種補貼資金。
第二十一條 農業(畜牧)部門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要組織開展項目督導,並隨機抽查或全面檢查人工授精情況,核查配種記錄以及實際的配種情況。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生豬良種補貼工作需要,適當安排工作經費,切實保證生豬良種補貼的順利實施。同時,要加大生豬耳標及有關信息系統建設的投入,支持生豬生產的科學化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三條 供精單位應確保產品質量,做好生產供應、技術培訓等服務工作,不得因實施補貼政策而變相提高精液價格。對精液質量不合格或者高於同期市場價格的,農業(畜牧)部門應取消供精單位供精資格。
第二十四條 補貼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套取、擠占和挪用。對騙取、截留、擠占、滯留、挪用補貼資金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及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中央直屬墾區補貼資金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省級農業(畜牧)和財政部門可根據本暫行辦法,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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