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關於印發《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電子政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新兵黨辦發[2012]23號,各師、院(校),兵團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電子政務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兵團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兵團黨委辦公廳、兵團辦公廳,2012年3月16日。
內容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電子政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兵團電子政務工作,實現網路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提高機關工作效率和公共服務能力,深化政務公開,推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兵團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兵團電子政務是指兵團範圍內的黨政機關、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套用信息和網路技術,更好地履行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等職能,提供規範、透明、高效、便捷的管理服務。
第三條 兵團電子政務堅持“五統一”原則。即統一組織領導、統一規劃設計、統一標準規範、統一整合資源、統一安全管理。
第四條 兵團電子政務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兵團電子政務工作,研究電子政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重大事項作出決定。兵團黨委辦公廳、兵團辦公廳負責兵團電子政務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並對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延伸到兵團的電子政務網路信息系統建設和管理進行指導和督促檢查。
第五條 兵團黨委機要局負責兵團電子政務密碼保障體系的規劃、指導、監督和管理。兵團保密局負責兵團電子政務保密管理的監督、檢查、指導。兵團信息技術服務中心負責兵團電子政務基礎設施、公共套用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兵團機關其它部門單位依據有關規劃和標準規範,負責本部門業務網路和套用系統的建設、管理工作。
各師依據本辦法對本師電子政務工作進行管理。
第二章 總體規劃
第六條 兵團黨委辦公廳、兵團辦公廳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兵團電子政務發展規劃並報批。各師黨委辦公室、師辦公室負責組織編制本師電子政務發展規劃並報批。
第七條 兵團電子政務總體框架包含電子政務基礎設施、業務套用系統和基礎信息庫以及標準規範體系、運行維護管理體系和安全保障體系等。
第八條 統一電子政務網路平台。兵團電子政務網路平台由政務區域網路、政務外網兩部分組成。
電子政務區域網路為涉密網路,按照涉密信息系統分級保護要求進行規劃、建設、使用和運行維護管理,與網際網路物理隔離,主要滿足各師、各部門內部辦公、管理、協調、監管和決策的需要。
電子政務外網為非涉密網路,按照信息安全等級保護要求進行規劃、建設、使用和運行維護管理,與網際網路邏輯隔離,主要滿足各師、各部門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等面向社會服務的需要。
各師、各部門不再建設獨立的跨級、跨部門的專用業務網路,已建的專用業務網路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要逐步整合接入兵團電子政務網路。
第九條 統一公共業務套用平台。兵團黨委辦公廳、兵團辦公廳負責組織建設電子政務平台上的公共業務套用系統。部門業務套用系統原則上不得與公共業務套用系統重複,其中部門已建的視頻會議等系統,應逐步移交兵團黨委辦公廳、兵團辦公廳集中管理。
第十條 統一基礎信息資源平台。兵團黨委辦公廳、兵團辦公廳以業務工作需求為導向,以領導決策為重點,統一規劃整合信息資源,組織建設以兵團人口、法人單位、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巨觀經濟數據為重點的基礎信息資源庫。統一建設信息資源目錄體系和交換體系,滿足信息資源開發、信息交換共享和業務協同的需要。
第十一條 統一安全保障體系。電子政務安全保障體系應與電子政務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電子政務區域網路和外網按照信息安全分級和等級保護的有關要求,分別建設統一的密碼和密鑰管理體系、網路信任體系和安全管理體系,分級、分層、分域保障網路和信息安全。
第三章 業務套用系統建設
第十二條 公共業務套用系統建設。兵團黨委辦公廳、兵團辦公廳統一建設以綜合辦公系統、領導決策指揮系統、綜合應急管理系統、政務網站等為代表的跨級、跨部門公共業務套用,強化共性統一,實現資源共享。
第十三條 部門業務套用系統建設。部門依託兵團電子政務基礎設施、套用支撐平台、安全保障體系等,建設和部署各自的業務套用系統,突出個性發揮,增強套用效果。
第十四條 電子政務網站體系建設。政務網站包括區域網路網站、外網網站和網際網路網站。圍繞資源組織、功能整合、業務協同、工作交流等,建設區域網路網站;圍繞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套用及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等,建設外網網站;圍繞政務信息公開、網上服務、公眾參與等建設網際網路網站。外網網站和網際網路網站可以根據需要交換數據,按照“網際網路接收、外網辦理、網際網路反饋”的模式向社會提供服務。
建設兵團和各師政務網站監管系統,分別對兵團和各師政務網站的內容管理、運行狀態、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管。
第十五條 開發利用信息資源。兵團黨委辦公廳、兵團辦公廳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按照“一數一源”的原則,為基礎信息資源庫提供基礎信息,並進行常態化維護,保證數據的完整性、真實性、可靠性。
兵團黨委辦公廳、兵團辦公廳組織編制兵團政務信息已分享資料夾。各師、各部門按照統一標準和規範,建設本師、本部門的業務信息資源資料庫,編制及更新本部門信息資源已分享資料夾,並提供交換接口。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十六條 工程立項。需要立項建設的電子政務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和兵團有關規定執行。
兵團範圍內電子政務項目立項前,由同級黨委辦公廳(室)、辦公廳(室)協調工信委進行審核,發改、財務部門根據審核意見及有關規定,進行立項和財務預算審批,紀檢部門負責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國家部委縱向電子政務項目立項前,其兵團對口部門須將兵團建設部分報兵團黨委辦公廳、兵團辦公廳審核。
第十七條 工程建設。各師、各部門建設本系統、本單位電子政務工程,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礎設施、套用支撐平台、基礎信息資源和安全保障體系。凡不符合本規定的,經整改報同級黨委辦公廳(室)、辦公廳(室)批准後,再接入電子政務平台。
第十八條 工程驗收。在兵團發改委立項的電子政務工程項目由兵團黨委辦公廳、兵團辦公廳協調有關部門進行驗收。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延伸到兵團的工程項目由兵團對口部門按有關要求組織驗收。
第五章 運維保障
第十九條 運行維護。兵團電子政務運行維護管理由兵團黨委機要局、兵團信息技術服務中心負責。部門業務信息系統由部門自行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各師、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配齊、配強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力量。管理人員應為歷史清楚、政治可靠、無複雜社會關係的正式在編人員。按“分級管理”的原則,將所需運行維護經費納入財務預算。
第二十條 制度建設。各師、各部門要建立健全電子政務工作領導機構,制定人員管理、運行維護、安全保密等各項具體制度。
第二十一條 標準規範。根據國家電子政務建設相關標準規範,兵團黨委辦公廳、兵團辦公廳負責組織制定兵團電子政務系統建設、網路接入、套用部署、資源管理,以及安全防護、信任服務、信息標識、數據格式和交換等相關標準規範,保障電子政務系統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共用。
第二十二條 人員培訓。各師、各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標準,建立健全等級考核和培訓制度,加強套用培訓,提高相關人員的操作技能。
第六章 安全保密
第二十三條 兵團電子政務網路安全保密管理工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運行誰負責”的原則,堅持全面管理、依法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兵團公安局、兵團保密局按照信息安全等級和分級保護有關規定,負責對電子政務安全管理體系的落實、運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兵團黨委機要局負責對電子政務所用密碼、密碼設備進行管理和檢查。各師、各部門按照要求,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第二十五條 兵團黨委機要局負責規劃符合國家信息安全分級和等級保護要求的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各師、各部門應嚴格執行安全保障制度和技術要求,負責各自網路安全保障系統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延伸到兵團的涉密專用業務套用系統網路需要接入兵團電子政務區域網路的,應經兵團保密局和兵團黨委機要局審查,並報請兵團黨委辦公廳、兵團辦公廳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七條 電子政務網路與信息系統的主管部門或者運行單位應當確定信息安全管理人員,按照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信息安全應急預案,保證本單位網路與信息系統的安全運行。
第二十八條 部門業務信息系統確有必要單獨設定套用伺服器和資料庫的,須納入電子政務統一安全認證和保密管理體系。
第二十九條 電子政務用戶不得超越許可權閱讀、存取、傳送未經授權的信息,不得在電子政務平台發布違法、違規信息和其他禁止發布的內容,不得利用網路進行非法活動。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及有關規定,影響電子政務工作開展的,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改正;實施危害電子政務和政務信息安全保密行為或者利用政務信息網路進行其它違紀、違規行為的,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兵團黨委辦公廳、兵團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