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是二○○八年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 類型:通知
  • 相關部門:國家發展改革委
  • 時間: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發改高技[2008]2544號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進一步加強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電子政務項目”)的管理,促進我國電子政務的健康發展,結合當前電子政務項目建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根據《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07]第55號)的有關規定,現將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項目建設部門要高度重視電子政務項目的管理工作。嚴格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第55號令的有關要求,加強對電子政務項目立項、建設、驗收和運行等全過程的規範管理,確保電子政務項目的建設質量和投資效益。
二、項目建設部門要進一步加強電子政務項目的組織保障工作。堅持“一把手”負責制,建立健全項目管理責任制,在充分發揮部門內部業務單位主導作用的基礎上,強化業務單位與技術支持單位的協調配合,確保電子政務項目更好的服務於政務業務,更好的實現套用系統的協同互動,以及有關基礎設施和信息資源的共享。
三、項目建設部門應嚴格按照批覆的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實施項目建設。主要建設內容或投資概算確需調整的,應事先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調整報告,履行報批手續。
對於投資規模未超出概算批覆、原有建設目標不變且總概算規模內單項工程之間概算調整的數額不超過概算總投資15%的項目,並符合以下三種情況之一的可由項目建設部門自行調整,同時將調整批覆檔案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1)確屬於對原項目技術方案進行完善最佳化的;(2)根據國家出台的新政策或中央領導部署的新任務要求,改變或增加相應建設內容的;(3)根據所建電子政務項目業務發展的需要,在國家已批覆項目建設規劃的框架下適當調整相關建設進度的。
四、項目建設部門應做好電子政務項目建設情況的通報工作。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第55號令的規定,項目建設部門應在每年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報告電子政務項目上半年和全年的建設進度、實施內容、招標投標、概預算執行和存在的問題等情況。
五、項目建設部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優先採購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設備、核心網路設備、基礎軟體、系統軟體和業務套用軟體等關鍵產品,以確保電子政務項目的安全可靠。自主可控產品的採購情況,將作為項目檢查、驗收、後評價的重要內容,以及審批項目建設部門後續電子政務項目的重要參考。
六、項目建設部門要進一步加強電子政務項目的信息安全工作。根據國家關於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和涉密信息系統分級保護的有關規定,項目建設部門在電子政務項目的需求分析報告和建設方案中,應同步落實等級保護和分級保護的相關要求,形成與業務套用緊密結合、技術上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解決方案。項目建設中應切實落實有關信息安全解決方案,完成相關的建設內容。電子政務項目建設任務完成後試運行期間,項目建設部門應組織開展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工作,具體要求請按《關於加強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通知》(發改高技[2008]2071號)執行。
七、項目建設部門應進一步做好電子政務項目的檔案建設工作。在電子政務項目的申報審批、建設實施到運行管理等全過程中,應同步開展項目檔案建設工作,形成的檔案要進行檔案驗收,未進行檔案驗收或檔案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通過電子政務項目的竣工驗收。檔案建設的具體要求請按《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管理暫行辦法》(檔發[2008]3號)執行。
八、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相關部門對項目的建設進度、建設內容、建設目標、概預算執行情況等進行檢查或稽查。國家發展改革委將適時組織專家或委託相關機構對電子政務項目的系統運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況進行後評價。項目建設部門應對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九、今後原則上不再審批建設新的部門專用業務網路。項目建設部門要根據《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關於推進國家電子政務網路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06]18號)的有關要求,充分利用統一國家電子政務網路,開展電子政務項目建設,對於滿足本部門內部辦公、管理、協調、監督和決策需要的業務系統,其業務網路應納入國家電子政務區域網路。對於涉及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不需要在政務區域網路上運行的業務系統,已建的該類業務系統應儘快遷移到國家電子政務外網上運行,新建的該類業務系統今後必須依託電子政務外網建設運行。
十、新申請立項的電子政務項目,其項目建設部門應在項目建議書編制階段,組織專業力量開展電子政務需求分析工作,形成的需求分析報告由項目建設部門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組進行評議。項目建設部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建議書時,應附需求分析報告和專家評議意見。
中央和地方政務部門共建的電子政務項目,由中央政務部門牽頭組織地方政務部門共同編制需求分析報告。
十一、項目建設部門在電子政務項目建設中應積極採用服務外包、數據託管等新的專業化和市場化方式,探索電子政務項目建設運行的新機制新模式,為國家電子政務可持續發展積累經驗。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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