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智慧城市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石家莊市智慧城市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是由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根據《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07第55號令)、《河北省信息化條例》、《河北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石家莊市政府《關於整合最佳化市級信息化建設項目的通知》等檔案精神,結合石家莊市智慧城市建設工作實際頒布(石政辦發〔2016〕55號)的檔案。適用於石家莊市級智慧城市建設項目(含新建、改擴建等)及運行維護。旨在指導利用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空間地理信息集成等新一代信息技術促進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和服務智慧化的各類信息系統建設與維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智慧城市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of Shijiazhuang Municipality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smart city construction projects
發布日期,全文內容,

發布日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檔案 石政辦發〔2016〕55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石家莊市智慧城市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正定新區、循環化工園區和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石家莊市智慧城市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9月12日

全文內容

石家莊市智慧城市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智慧城市建設項目的管理,提高財政性資金投資效益,促進我市智慧城市建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07第55號令)、《河北省信息化條例》、《河北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石家莊市政府《關於整合最佳化市級信息化建設項目的通知》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智慧城市建設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智慧城市建設項目是指運用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空間地理信息集成等新一代信息技術促進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和服務智慧化的各類信息系統建設與維護項目,包括通信網路(含樓宇綜合布線和機房建設)、雲服務平台(含各類資料庫系統)、智慧套用、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網路和信息安全等。
本辦法所稱智慧城市建設項目管理是指項目建設管理、資金管理和績效評價管理等。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市級智慧城市項目的建設(含新建、改擴建等)及運行維護。
第四條 市促進智慧城市健康發展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智慧城市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審定全市智慧城市建設項目,協調解決推進智慧城市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市促進智慧城市健康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智慧城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全市智慧城市建設的統籌規劃、研究論證、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並會同市財政局做好智慧城市建設資金的計畫、安排和管理監督工作,開展績效評價管理。
市財政局負責統籌安排和及時撥付資金,配合智慧城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做好績效評價工作。
市促進智慧城市健康發展專家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智慧城市專家委員會)具體負責智慧城市建設項目技術方案的論證,需報國家、省級相關部門審批的,由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上報。
石家莊市智慧產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慧產業公司)負責全市智慧城市項目的建設及運行維護,並通過制定相應的技術規範和標準,為各部門提供政務數據資源的歸集、交換和共享服務。各部門原則上不再單獨新建、擴建信息化項目。
第二章項目建設管理
第五條智慧城市建設項目應按照我市智慧城市頂層規劃設計,由智慧城市領導小組統籌安排。
(一)每年8月,各部門根據本單位信息化建設的實際需要,向智慧城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本單位下年度信息化項目建設需求和初步建設方案。
(二)智慧城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智慧城市專家委員會對各單位建設需求和方案進行評估、審核。評估審核內容主要包括:項目是否符合我市智慧城市頂層設計規劃要求和信息化項目建設的基本原則;是否納入智慧城市統籌建設;是否充分考慮資源集約利用和信息共享;設計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是否符合技術發展趨勢;實施計畫和資金測算是否合理等。
智慧城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評估審核後,結合資金使用、項目性質、輕重緩急等相關情況,確定智慧城市下年度建設計畫,上報智慧城市領導小組審定。年度建設計畫一經確定,無特殊情況不再增加年度建設內容。執行中,需新追加的信息化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報市政府批准後,由智慧城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程式評估審核。
經審核納入智慧城市建設計畫的項目,由智慧產業公司統一組織建設;由機關單位自建的信息化項目按原審批程式執行,由原經費渠道解決。
(三)智慧產業公司根據智慧城市領導小組審定的智慧城市年度建設計畫,編制具體項目建設方案,制定年度建設資金預算。編制方案費用納入建設預算。
(四)建設方案及資金預算按照相關規定評審後,市智慧產業公司負責建設。
(五)智慧城市建設項目竣工後,智慧城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智慧城市專家委員會、業務主管部門共同對項目進行驗收。需國家、省相關部門驗收的,由業務主管部門按相關程式組織實施。驗收費用納入建設預算。
第六條機關單位不再建設跨部門、跨領域的交換共享設施。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信息化系統,應當按照資源整合、集中管理的目標,通過物理遷移、套用遷移等形式,逐步遷移至市智慧城市大數據中心統一管理。
第七條重大項目須引入項目監理機制,監理費用納入項目建設預算。
第八條智慧城市建設項目建成後的運行維護管理由智慧產業公司組織實施。
第三章資金管理
第九條智慧城市建設資金應堅持多渠道籌集,整合存量資源,強化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條智慧城市建設資金的主要來源:
(一)注入資本金;
(二)政府購買服務;
(三)上級部門安排的專項資金;
(四)智慧產業公司自籌資金;
(五)社會融資;
(六)其他來源。
第十一條市財政根據智慧城市建設投資情況,通過石家莊市發展投資有限公司向智慧產業公司注入資本金。
第十二條市財政統籌安排智慧城市建設項目運行維護經費,由智慧城市辦公室根據全市智慧城市項目後期運行和維護需要,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給予智慧產業公司。
第十三條智慧產業公司可採用市場化模式籌措建設資金,用於智慧城市項目建設。
第十四條部門原有公共信息數據系統遷移至石家莊市智慧城市大數據中心的,按照“財隨事走”的原則,相應調整該部門年度信息化資金預算安排。
未經智慧城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部門自行新建或改擴建的信息化項目,財政部門一律不予安排經費。
第十五條涉密信息化項目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組織建設。
第四章績效評價管理
第十六條智慧城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財政局按照相關規定對智慧城市建設項目運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智慧城市建設項目經過績效評價後,被認定為沒有達到建設目標的,項目建設單位要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追究項目建設單位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在符合石家莊市智慧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石家莊市政務數據資源管理規定》的前提下,鼓勵社會資本積極參與智慧城市建設。
第十九條各縣(市)、區原則上依託石家莊智慧城市大數據中心建設本級智慧城市分平台,充分利用市級平台資源,避免重複建設。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