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陽市新型智慧城市項目建設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鹹陽市新型智慧城市項目建設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新型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項目建設,加強專項資金管理,保證工程建設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央國家機關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以及《陝西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陝西省信息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鹹陽市政府採購實施辦法》《鹹陽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規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屬各行政單位以及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利用信息化專項經費、政府融資出資建設或自籌資金的新型智慧城市和信息化建設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型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項目主要是指:以計算機、通信技術及其它現代信息技術為主要手段的信息網路建設、信息套用系統建設和信息資源開發等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工程項目,包括全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設有關項目,以及網路安全和信息安全建設、諮詢評估、信息化項目維護、信息化服務外包項目。
第四條 新型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項目應符合鹹陽市信息化建設(新型智慧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家、行業及本市規定的強制性標準。遵循“統籌規劃、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則,在統一平台、統一出口、統一網路的基礎上,防止盲目投資和重複建設。
第五條 鹹陽市政府信息化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信息辦)是全市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門,市屬各單位的信息化建設項目(包括財政撥款、上級撥款和單位自籌資金)納入全市統一規劃,由市政府信息辦歸口管理,負責新型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項目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立項審批、監督管理、工程驗收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縣市區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許可權負責轄區內信息化項目建設的管理。
發改、財政、保密、公安、國安等部門依據職責許可權負責信息化項目建設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審批管理

第六條 各行政、事業單位的信息化項目,應向市政府信息辦提交建設方案和資金報告,市政府信息辦根據項目性質組織專家會同有關部門對方案進行評審、論證後,報市財政局按照程式安排資金,市財政局對各單位未經審核的信息化項目資金申請不予撥付。
第七條 評審沒有通過的,由項目牽頭單位根據專家組建議和意見重新修訂,市政府信息辦重新組織評審。
第八條 評審通過後的項目,按照政府採購和工程項目招標相關規定進行招投標,並按照國家項目建設有關規定組織建設。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九條 全市的基礎資料庫、地理信息系統、內外專網路、光纖資源、中心機房等基礎性建設項目,以及網上協同辦公、視頻監控等綜合性項目進行資源整合、統籌建設、共享使用。已經建成並投入使用的逐步向統一平台整合。
市政府信息辦、市財政局要對各單位現有機房運轉、系統維護、網路接入的經費進行摸底並審核。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外,不再需要單獨運行的機房,網路要統一整合。整合後,各單位原則上不得新建擴建中心機房和全市範圍的垂直專業網,不得自行接入國際網際網路。
第十條 承攬信息化工程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經國家、省或市信息化主管部門進行資質認證。未經資質認證的單位,不得承攬或以其它單位名義承攬信息化工程。建設單位不得將信息化工程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關資質等級的單位。
第十一條 加強重大信息化建設項目(總投資100萬元以上)的組織領導工作,項目負責人須由本單位主要領導擔任。重大信息化項目應成立由業務人員和技術人員組成的工作組,市政府信息辦選派責任專家或技術人員參加工作組,進行技術指導和服務。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的信息化建設計畫項目,應列入財政預算,項目投資超過100萬元的,依法採取招標形式確定建設服務單位,實施方案報市政府信息辦備案。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對所提供的共享信息實行動態管理,進行實時更新,保證共享信息的準確性、時效性,並根據使用單位反饋意見及時核查共享信息。尚不具備實時更新條件的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每天、每周或每月進行數據更新,並通報市大數據管理局和相關共享單位。
第十四條 具有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責的部門在履職過程中應當依法採集、整理、加工和保存在市場交易和社會交往活動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包括工商登記、稅收繳納、社保繳費、交通違法、安全生產、質量監管、統計調查等領域信用信息,採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準確性,完善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系統中的信用信息採集功能,與市數據服務中心和陝西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對接。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系統由上級部門統一部署,數據未存放在本地時,由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主動與上級主管部門對接,確定數據共享方式,及時將數據回傳後上報至市數據服務中心。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提供的共享數據,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其中自然人數據應當以法定身份證件作為標識提供,法人及其他機構信息應當以組織機構代碼證作為標識提供(沒有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市場經營主體應當以營業執照作為標識提供)。城市部件、物聯網感知等信息應當以坐標位置或全市統一編碼作為標識。
第三章 政務信息資源的獲取

第十七條 無條件共享類政務信息資源,由需求數據的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通過市數據服務中心自行獲取。
第十八條 有條件共享類政務信息資源,由數據需求部門向市大數據管理局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市大數據管理局直接批准,並通知提供該數據的行政機關或公共企事業單位;不符合條件的,由市大數據管理局與提供該數據的行政機關或公共企事業單位會商,如不同意共享,應由提供數據的行政機關或公共企事業單位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特殊共享類政務信息資源,由市大數據管理局批准,通過市數據服務中心提供給特定對象。
第二十條 提供部門在向使用部門提供共享信息時,應明確信息的共享範圍和使用用途(如,作為行政依據、工作參考,用於數據校核、業務協同等),原則上通過共享平台提供,鼓勵採用系統對接、前置機共享、在線上查詢、部門批量下載等方式。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在使用獲取的共享數據時,認為該數據有錯誤或不完整,應當及時書面報告市大數據管理局。市大數據管理局接收到信息內容覆核申請後,在五個工作日內對異議信息進行複查,並根據核查情況做出確認或者變更。對非技術原因產生的信息差異,市大數據管理局督促提供數據的行政機關或公共企事業單位在三個工作日內對異議信息進行核查,將核查結果上報市大數據管理局,並書面反饋給使用數據的行政機關或公共企事業單位。
第四章 政務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

第二十二條 政務信息資源只能提供給全市政府部門用於行政管理和社會服務或者按規定上報給上級部門。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所獲取的共享數據,除用於本機關履行職責需要,不得私自用於任何其它目的,不得私自提供給第三方使用。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充分利用所獲取的共享信息,促進部門協同,方便民眾辦事。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可以通過電子方式確認的事項和獲取的材料不得要求行政管理相對人自行確認並提交。法律、法規另行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未經提供數據的行政機關或公共企事業單位同意,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和公開所獲取的共享數據,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內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五條 對政務信息資源的開發必須依靠市數據服務中心統一對外提供數據或服務。對於涉及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的數據,如醫療、教育、社保、交通、環保、違法、通信、水電氣繳費等信息,應嚴格控制知悉人員範圍,同時應與獲取信息的單位簽訂保密協定。禁止自行向第三方商業企業開放。若需要開放的,應及時報市大數據管理局批准,進行安全評估後實施,並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對於違規開放數據的,應立即進行整改。
第二十六條 提高政府數據開放意識,有序開放政府數據。引導全社會開發利用政府數據資源,推動大數據產業的發展,讓政務信息資源更好地服務於社會治理、經濟發展和民眾生活。
政務信息數據開放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按照無條件開放、依申請開放和依法不予開放三類進行管理。
依法不予開放和需要特定相對人申請開放的政務數據,數據目錄和限制開放依據應當向社會公布。
非涉密但涉及敏感信息的政務數據,經過脫敏清洗後可根據使用條件和適用範圍面向社會無條件或依申請開放。
通過市數據服務中心主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放政務數據與紙質文書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條 進一步擴大信用信息和信用報告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及銀行、證券、保險等領域的套用。充分發揮行政、司法、金融、社會等領域的綜合監管效能,在市場準入、行政審批、資質認定、享受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任職資格審查、政府採購、政府購買服務、銀行信貸、招標投標、國有土地出讓、稅收征繳、社保繳費、勞動用工、價格制定、電子商務、產品質量、食品藥品安全、消費品安全、智慧財產權、環境保護、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榮譽稱號等方面,建立跨部門聯動回響和失信約束機制,對違法失信主體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推動將申請人良好的信用信息作為各類行政許可的必備條件。支持徵信機構與市數據服務中心深入合作,依法開展徵信業務。

第五章 政務信息資源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條 政府數據資源必須依靠全市統一的電子政務網路進行轉輸,依靠市政府認可的安全可靠機房進行存儲,依靠全市統一的數據災備平台進行備份。
第二十九條 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要制定信息資源採集、報送、使用的工作程式和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政務信息資源的報送工作。在出現因客觀原因無法提供共享政務信息時,應當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上報市大數據管理局。
第三十條 市政府信息辦會同保密、公安等機關制定政府信息安全工作規範,建立應急處理和災難恢復機制,制定事故應急回響和處理措施。
第三十一條 市數據服務中心應當嚴格執行信息網路安全和保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並按國家技術規範和標準,定期對平台進行信息安全評估,排查安全風險和隱患。
第三十二條 市數據服務中心要建立安全保護措施,結合鹹陽市CA認證平台,建立身份認證機制、存取訪問控制機制和數據審計跟蹤機制,對數據進行授權管理,確保數據安全、可靠、完整。
第三十三條 需求數據的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在獲取相應數據前,應與市大數據管理局簽署合理使用和保護數據的協定,按約定方式共享並保護、利用數據。
第三十四條 專項資金的安排、撥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和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檢查,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驗收評價管理
第三十五條 新型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項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項目竣工後,項目單位應在系統測試和試運行合格後,向市政府信息辦提出驗收申請。市政府信息辦應按規定組織相關單位和專家對項目進行驗收和安全評測認證。未經驗收、安全評測不合格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條 新型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項目驗收應當以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建設過程中有效的技術資料為依據。驗收內容應包括系統建成後3個月試運行情況及相關的數據資料。
第三十七條 新型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項目實行後評價制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並經過1年運行後,對項目決策、建設和運行過程進行系統調查,客觀地對比、分析和總結。項目後評價由市政府信息辦組織有關專家和相關部門實施。評價結果作為財政部門撥付項目維護運行經費的主要依據。
第七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八條 按照市財政固定資產管理要求,及時完成項目固定資產登記。
第三十九條 新型智慧城市財政資金建設項目形成的所有資產,均屬於國有資產。項目採取BT方式,由企業墊資建設的,項目設施產權歸政府,市財政分期付款償還。項目採取企業投資建設政府使用的,項目設施產權歸企業,市財政支付租用費。
第四十條 新型智慧城市建設各項目的資產分別由各項目建設牽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建立資產台賬制度,設專人進行日常管理,負責資產的使用與維護,定期開展財產清查,及時做好原始記錄,嚴格資產賬務處理,做到賬實相符,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第八章 運行管理
第四十一條 信息化工程質量實行保修制度。承攬信息化工程的單位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契約,對信息化工程履行保修責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於3年。
第四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的,由市政府信息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並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相應的處罰,並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三條 承攬信息化工程的單位違反本辦法的,由市政府信息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建議由授予資質的機關按程式撤銷或者降低其相關資質;對造成損失的,有關責任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信息辦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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