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關於印發《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各師、院(校),兵團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兵團司令員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兵團殘聯,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 地區:新疆
  • 類型:辦法
  • 國家:中國
概要,內容,

概要

關於印發《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各師、院(校),兵團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兵團司令員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兵團殘聯,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內容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殘疾人的就業和勞動權利,進一步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令第48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管理暫行辦法》(新政發〔2005〕98號),結合兵團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是依法向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徵收的用於殘疾人就業的政府性專項基金。
第三條 用人單位是指兵團轄區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央和外省(區、市)駐兵團機構和其他依法設立的組織機構。
第四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在職職工總人數2%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其興辦的社會福利企業中安置的殘疾人,可計入本單位殘疾人就業人數。
安排1名盲人或其他重度殘疾人就業,按2名計算。
第五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當按年度差額人數繳納保障金,每少安排1名殘疾人,按兵、師(市)統計部門或同級地方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全額標準計算繳納。
保障金計算公式為:年度應繳納保障金=(單位在職職工總數×2%-在職殘疾職工人數)×上年度本地職工年平均工資。
第六條 兵、師(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核定安排殘疾人未達到規定比例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保障金數額。
第七條 與兵、師兩級財務有繳、撥款關係的行政事業單位,由兵、師兩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按核定的應當繳納保障金數額,在規定時間內統一匯繳同級財務局專戶。無繳、撥款關係的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由同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核定應當繳納保障金數額並協商所在地稅務部門協助徵收,統一匯繳同級財務局專戶。
團場用人單位保障金數額核定及徵收由師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第八條 保障金按屬地管理每年徵收一次。
第九條 徵收保障金原則上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每年4月—10月,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到兵、師(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領取《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師、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審核手冊》(以下簡稱審核手冊)。兵、師(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對用人單位上年度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進行審核。送審單位應當持經行政主管領導人(法定代表)簽章的審核手冊、殘疾職工名單、殘疾職工身份證(複印件)和殘疾人證(複印件),以及與殘疾職工簽訂的勞動契約(複印件)或聘用協定(複印件)等,到兵、師(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認定,並根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核定的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保障金數額繳納保障金。對未按時足額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兵、師(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催繳。
(二)每年4月—10月,企業、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城鄉其他經濟組織到兵、師(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領取《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師、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審核手冊》。兵、師(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對用人單位上年度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進行審核。送審單位應當持經法定代表人簽章的審核手冊、殘疾職工名單、殘疾職工身份證(複印件)和殘疾人證(複印件),以及與殘疾職工簽訂的勞動契約(複印件)或聘用協定(複印件),1月、6月和12月工資表(複印件)等,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認定,並繳納保障金。對未按時足額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兵、師(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催繳。
第十條財務(財政)撥款的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繳納保障金,從單位預算經費或收支結餘中列支;企業、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城鎮其他經濟組織繳納保障金,從管理費中列支。
第十一條 兵、師(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保障金征管工作中需要協調解決的具體事務,確保保障金徵收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十二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可根據同稅務部門簽訂的協助徵收保障金工作協定,按當年代征保障金的5%安排代征手續費,向地稅部門撥付。每年年底前一次付清。
第十三條 兵、師(市)當年徵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全額繳入兵、師(市)財務局保障金專用帳戶,統一管理,預算科目填列政府預算收支科目“基金預算收支科目”第103類01款42項“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入”。師(市)上繳兵團保障金比例:農一師阿拉爾市、農二師、農六師五家渠市、農七師、農八師石河子市20%;農三師圖木舒克市、農四師、農五師、農九師、農十師、農十二師、農十三師、建工師15%;農十四師10%。師(市)當年上繳兵團保障金任務在年底前完成。
第十四條 對因停產、停業、嚴重虧損繳納保障金確有困難的用人單位,經審核後,可以根據國家和兵團有關規定給予減免。
申請減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應當憑有關證明材料向兵、師(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減免審批表》,經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批後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 減免保障金的相關規範性檔案,由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地方稅務機構制定的相關檔案制定,其他部門不得制定緩繳和減免照顧政策。
第十六條 中央所屬單位申請減免保障金照顧,按照財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逾期不繳納或不足額繳納保障金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併入保障金。
第十八條 對虛報殘疾職工人數逃避繳納保障金或者拒不繳納保障金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給予行政處罰。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責令其限期繳納保障金和滯納金。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向兵、師(市)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殘疾人聯合會申請兵、師(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兵、師(市)財務、審計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定期對保障金徵收、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徵收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障金使用管理和財務管理辦法,由兵團財務局商兵團殘疾人聯合會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兵團殘疾人聯合會、兵團財務局、兵團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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