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是一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相關部門於1995年12月28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
  • 發布單位:82902
  • 發布文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56
  • 發布日期:1995-12-28
  • 生效日期:1995-12-2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2902
【發布文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56
【發布日期】1995-12-28
【生效日期】1995-12-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第56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已經1995年12月22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發布施行。
自治區主席 阿不來提・阿不都熱西提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各單位),均應當按照本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三條凡具有自治區常住戶口,達到法定勞動年齡,有一定勞動能力,本人有就業要求,持有自治區殘疾人聯合會統一制發的《殘疾人證》的待業殘疾人,其就業適用本規定。但已在各類福利企業事業單位安排就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有固定收入的殘疾人除外。
第四條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委託,主管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計畫、勞動、人事、財政、物價、銀行和工商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配合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設立的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具體負責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組織、管理和服務工作,其主要職責是:負責殘疾人的待業調查、就業登記、能力評估、職業培訓、就業介紹和管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組織殘疾人開辦集體企業,從事個體經營;為農牧區殘疾人生產勞動提供服務。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以參照本規定,制定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具體辦法。
第五條各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在職職工總人數2%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其興辦的社會福利企業或勞動服務企業中安置的殘疾人,可計入本單位安排就業人數。按比例計算達到0.5人以上不足1人的單位,應當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安排1名盲人或重度殘疾人就業,按2名計算。
城鎮個體工商戶應當承擔助殘義務,鼓勵其安排殘疾人就業或按比例差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六條各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由所在地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推薦,也可以自行向社會招收。
第七條各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應當根據殘疾程度,安排適宜的工種和崗位。殘疾人應當參加和接受職業培訓,增強勞動就業能力。
第八條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和按照安置比例計算不足0.5人的單位,應當按差額人數,每年度向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每少安排1名殘疾人,按縣級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年人均工資的全額標準計繳。
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城鎮個體工商戶,按年度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營業額的2‰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其收繳工作由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困難的,經殘疾人聯合會批准,可以減免。
第九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照屬地原則,由縣(市、區)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收繳,並按收繳金額的10%和15%的比例,分別上交自治區和州、市、地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調劑使用。
第十條各單位應當於每年元月底以前,將本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人數和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報送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並如實填報《單位在職職工情況表》。
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各單位填報的《單位在職職工情況表》和市、縣(市)級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確定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和應繳納的金額,並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
第十一條繳納單位應當按照繳款通知書所列的銀行帳號、應繳金額和繳款期限,按時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繳納或不足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可以委託銀行代為扣繳,並對逾期繳納的金額每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十二條由於特殊原因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困難的單位,應當憑縣級財政、稅務部門核定的單位年度財務決算報表提出申請,報同級財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審核,經批准後可以緩繳和減免。
第十三條機關、團體、經費全額及差額補貼的事業單位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單位預算經費或收支結餘中列支;企業、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管理費中列支。
第十四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項用於下列開支:
(一)補貼殘疾人職業培訓費用;
(二)獎勵超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及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
(三)有償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經營;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適當補助殘疾人就業管理機構經費開支;
(五)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用於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其他開支。
第十五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統一收取、使用和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並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六條對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對拒絕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含個體工商戶),由縣級殘疾人聯合會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其改正,補交應繳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和滯納金,並處以應繳金額50%的罰款。對虛報錄用殘疾人職工人數的,處以應繳金額2倍的罰款。
第十八條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自治區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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