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玻璃纖維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申請與審查、監督管理、附則4章13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玻璃纖維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時間:2012年11月
- 發行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
- 實施時間:2012年11月
通知,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玻璃纖維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為加強玻璃纖維行業準入管理,做好準入公告工作,依據《玻璃纖維行業準入條件(2012年修訂)》(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6號),我部制定了《玻璃纖維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本暫行辦法規定的工作程式和要求,組織好本地區玻璃纖維生產企業準入管理工作,並將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一式三份)報送我部。對於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向我部報告。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2年11月
玻璃纖維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玻璃纖維行業準入管理,發揮先進企業的引導和示範作用,促進玻璃纖維行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依據《玻璃纖維行業準入條件(2012年修訂)》(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6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玻璃纖維生產企業準入公告申請的受理、審核、推薦,以及監督檢查。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組織相關行業協會和專家對各地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覆核和現場抽查,並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公布符合《玻璃纖維行業準入條件》的生產企業名單。
第二章
第三條 申請準入公告的玻璃纖維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玻璃纖維行業準入條件》中生產企業布局、工藝與裝備、能源消耗、環境保護、產品質量等條款的相關要求;
(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的要求。
第四條 具備以上條件的現有玻璃纖維生產企業可自願向所在地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提出公告申請。
第五條 企業申請準入公告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玻璃纖維行業準入公告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項目建設核准檔案複印件;
(四)項目建設土地審批檔案複印件;
(五)項目建設環境保護審批檔案和竣工驗收檔案複印件。
第六條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對材料齊全的公告申請應予以受理。對申請材料不全的,應及時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應到現場核實工藝、裝備等情況,並於每年6月底前將符合準入條件要求的企業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組織相關中介組織和有關專家對各地報送的企業材料和審核意見進行覆核,並進行現場抽查。
經覆核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上進行公示(10個工作日)。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組織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對無異議的企業,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發布。
第三章
第八條 進入公告名單的玻璃纖維生產企業要嚴格按照準入條件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每兩年對照準入條件開展一次自查,填寫《玻璃纖維行業準入公告管理企業年度自查報告書》(見附屬檔案2),並報送省級工業主管部門。
第九條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對公告企業保持準入條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查企業自查報告,並於每年4月30日前將監督檢查結果和企業自查報告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有關方面對公告企業進行抽查。
第十條 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其公告資格。工業和信息化部擬撤銷公告資格的,應當提前告知有關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
(一)不能保持準入條件;
(二)報送的相關材料有弄虛作假行為;
(三)拒不接受監督檢查;
(四)發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的行為;
(五)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生產和污染環境事故。
被撤銷公告資格的企業,經整改合格滿一年後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請。
第四章
第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除外)所有玻璃纖維生產企業,包括玻璃球、玻璃纖維及其製品加工生產企業。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 玻璃纖維行業準入公告申請書(略)
附屬檔案2. 玻璃纖維行業準入公告管理企業年度自查報告書(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