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管理辦法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管理辦法》是於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頒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管理辦法
  • 概要:關於印發《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 內容: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有資本收
  • 時間:2012年1月1日
概要,內容,

概要

關於印發《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管理辦法》的通知,新兵辦發〔2012〕64號,各師,兵團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管理辦法》已經兵團司令員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兵團財務局,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內容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兵團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占用、使用、經營和直接管理兵團國有資產的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本收益是指:兵團依據國有資本出資人身份依法取得的各種收益、收入。具體包括:
(一)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實現的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
(二)國有控股企業按國有出資比例應享用的投資收益;
(三)國有參股、聯營、合營企業分回的淨利潤;
(四)其他投資收益(包括股票、債券投資收益,借款利息收入等);
(五)國有產權(股權)轉讓收入;
(六)企業破產、解散、撤銷後應由國有股東分享的清算收益;
(七)非國有企業占有國有資產應上交的權益。
第四條 國有資本收益的收繳管理:
(一)對占用、使用和經營國有資產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實行差別比率徵收國有資本收益。綜合各師經濟發展狀況、資源稟賦、經濟效益等因素,參考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繳辦法,將收繳單位劃分為三類,其中:一類單位包括農一師、六師、八師、十二師;二類單位包括農二師、四師、五師、七師、十三師、建工師;三類單位包括農三師、九師、十師、十四師。按照不同比例徵收國有資本收益。徵收比例一定五年不變。年均遞增3%。
一類單位按照上年度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會計決算反映的淨資產額3%計算上繳國有資本收益;
二類單位按照上年度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會計決算反映的淨資產的2%計算上繳國有資本收益;
三類單位按照上年度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會計決算反映的淨資產的1%計算上繳國有資本收益。
(二)兵團授權兵團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監管及委託監管企業,實行定額上繳,上繳辦法另行制定。
其中,中新建招商股權投資有限公司按照股權比例進行利潤分配,兵團投資公司將分得收益的80%直接上繳兵團。
第五條 國有資本收益收繳時限:
(一)國有企業依法實施清算,按照清算機構確定的時間收繳;
(二)國有產權(股權、出資)轉讓,按照交易契約履行後一個月內上繳;
(三)公司制企業應分紅利、股利,按照股東大會批准的利潤分配方案實施後一個月內上繳。
(四)國有資本收益收繳採取按季繳納、年終清算的辦法。即在每個季度終了10日內(節假日順延),繳納上一季度國有資本收益;次年3月31日前進行年終清算。
第六條 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的監管:
各級財務、國資、監察、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對兵團國有資本收益的收繳、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對逾期不繳的,除按照規定加收滯納金、責令限期上繳外,將在一定範圍內公示;對拒不繳納的,要追究單位負責人的直接責任,並對相關責任人按照有關規章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條 企業、單位負責人、會計人員和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虛假審計、評估報告,弄清事實和分清責任後,按有關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八條 本辦法由兵團財務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管理試行辦法》(新兵辦發[2006]12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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