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是新疆人民政府為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推進兵團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管理制度改革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
  • 外文名:Xinjiang Production and Construction Corps enterprise investment projects approved by the Interim Measures
  • 總則:六條
  • 內容:分析,項目情況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推進兵團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管理制度改革,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兵團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國家規定的重大和限制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行核准管理。
兵團和師投資主管部門是兵團範圍內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機關。兵團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全兵團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工作的指導協調
第三條 兵團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制定《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兵團核准目錄》),明確實行核准管理的企業投資項目範圍,劃分兵團和師兩級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許可權,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適時調整
《兵團核准目錄》中的兵團投資主管部門指兵團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師投資主管部門指師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師計畫委員會)。
第四條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准管理的項目,應按國家、兵團有關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並報送項目核准機關。項目核准機關應依法進行核准,並加強監督管理
實行核准管理的項目,不再進行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開工報告的審批。
第五條 企業投資建設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兵團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核准辦法由兵團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二章 項目申請報告的內容及編制
第七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向項目核准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一式5份。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相應工程諮詢資格的機構編制,其中由兵團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應由具備乙級及以上工程諮詢資格的機構編制。
第八條 項目申請報告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申報單位基本情況;
(二)擬建項目情況;
(三)相關規劃與建設用地情況;
(四)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六)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
第九條 兵團投資主管部門將根據國家要求和兵團實際需要,編制並頒發主要行業的項目申請報告示範文本,指導企業的項目申報工作。
第十條 項目申報單位在向項目核准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時,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附送以下檔案:
(一)城市(鎮)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鎮)規劃意見;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意見;
(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對所有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核准程式
第十二條 兵團範圍內的企業或企業集團投資建設由兵團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應向兵團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並附項目所在地的師投資主管部門的意見。其中,企業或企業集團與兵團行政管理部門有隸屬關係的,應加附兵團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企業投資建設由師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應向師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
第十三條 項目核准機關如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有關要求,應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告知項目申報單位,要求項目申報單位澄清、補充相關情況和檔案,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項目申報單位按要求上報材料齊全後,項目核准機關應正式受理,並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核准受理通知書。
第十四條 項目核准機關在受理核准申請後,如有必要,應在4個工作日內委託有資格的諮詢機構進行評估。
接受委託的諮詢機構應在項目核准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並對評估結果承擔責任。諮詢機構在進行評估時,可要求項目申報單位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
第十五條 項目核准機關在進行核准審查時,如涉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能,應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在收到徵求意見函(附項目申請報告)後7個工作日內,向項目核准機關提出書面審核意見。逾期沒有反饋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六條 對於可能會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核准機關在進行核准審查時可採取適當方式徵求公眾意見。對於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第十七條 項目核准機關應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後20個工作日內,做出對項目申請報告是否核准的決定並向社會公布,或向上級項目核准機關提出審核意見。由於特殊原因確實難以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核准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及時書面通知項目申報單位,說明延期理由。
項目核准機關委託諮詢評估、徵求公眾意見和進行專家評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八條 對同意核准的項目,項目核准機關應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核准檔案;對不同意核准的項目,應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不予核准決定書,並說明不予核准的理由。核准檔案或不予核准決定書應同時抄送相關部門和下級項目核准機關。
第十九條 項目申報單位對項目核准機關的核准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第四章 核准條件及效力
第二十條 項目核准機關主要根據以下條件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二)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符合國家巨觀調控政策;
(四)地區布局合理;
(五)主要產品未對國內市場形成壟斷;
(六)未影響國家經濟安全;
(七)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資源;
(八)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
(九)未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第二十一條 項目申報單位依據項目核准檔案,依法辦理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城市(鎮)規劃、安全生產、設備進口和減免稅確認等手續。
第二十二條 項目核准檔案有效期為2年,自發布之日起計算。項目在核准檔案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在核准檔案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項目核准機關申請延期,原項目核准機關應在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項目在核准檔案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向原項目核准機關申請延期或申請延期未獲批准的,原項目核准檔案自動失效。
第二十三條 已經核准的項目,如需對項目核准檔案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項目申報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准機關報告。原項目核准機關應根據項目調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要求其重新辦理核准手續。
第二十四條 對應報項目核准機關核准而未申報的項目,或者雖然申報但未經核准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鎮)規劃、質量監督、證券監管、外匯管理、安全生產監管、水資源管理、海關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項目核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要求,不得變相增加核准事項,不得拖延核准時限。
第二十六條 項目核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項目核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營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諮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在評估過程中違反職業道德、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八條 項目申請單位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准檔案的,項目核准機關應依法撤銷對該項目的核准。
第二十九條 項目核准機關要會同城市(鎮)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銀行監管、安全生產等部門,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監管。對於應報項目核准機關核准而未申報的項目、雖然申報但未經核准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以及未按項目核准檔案的要求進行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項目核准機關應立即責令其停止建設,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師投資主管部門應按照本辦法實施項目核准審查,不再另行制定核准辦法。
第三十一條 兵團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投資建設《兵團核准目錄》內的項目,除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核准外,還應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意見。具體辦法由兵團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制定。
兵團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企業單位投資建設《兵團核准目錄》內的項目,按照本辦法進行核准。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兵團發展和改革委員負責解釋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企業投資項目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有牴觸的,均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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