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煤矸石綜合利用電廠項目核准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煤矸石綜合利用電廠項目核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煤矸石綜合利用電廠項目核准有關事項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煤矸石綜合利用電廠項目核准有關事項的通知
  • 發布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
  • 發布時間:二○○八年一月七日
  • 相關檔案:發改辦能源[2008]101號
具體內容,發布單位,

具體內容

發改辦能源[2008]101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指導企業有序開展煤矸石綜合利用電廠項目前期工作,進一步規範項目核准程式,加強項目管理,根據《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9號)及有關規定,現將煤矸石綜合利用電廠項目核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企業投資建設的煤矸石綜合利用電廠項目(含煤矸石熱電聯產項目)應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
二、煤矸石綜合利用電廠項目申請報告由具備甲級工程諮詢資格的機構編制,內容符合有關規定。煤矸石綜合利用電廠項目申請報告編制示範文本發布前,可參照《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編制。
三、煤矸石綜合利用電廠項目申請報告經項目所在地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並提出意見,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申請報告(省級政府規定具有投資管理職能的經貿委、經委應與發展改革委聯合報送)。
計畫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煤矸石綜合利用電廠項目申請報告,提交時要附上項目所在地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意見。
四、項目申報單位報送煤矸石綜合利用電廠項目申請報告時,需按照有關規定附送以下檔案:
(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意見;
(二)國土資源部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或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
(三)省級以上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
(四)水利部出具的水土保持意見;
(五)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出具的項目用水意見;
(六)國家電網公司或南方電網公司出具的接入電網意見;
(七)省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對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的意見;
(八)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對當地文物保護的意見(需要時);
(九)省級軍事設施主管部門對項目是否影響軍事設施使用和安全的意見(需要時);
(十)省級民航主管部門對項目是否影響民航運行的意見(需要時);
(十一)銀行出具的貸款承諾函、企業自有資金承諾函(證明材料)、投資協定等;
(十二)燃料供給、運輸及灰渣綜合利用方案或協定等;
(十三)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其他部門對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專項規劃(熱電聯產專項規劃)的審查批覆檔案;
(十四)項目配套選用鍋爐的訂貨協定;
(十五)有關部門對項目當地燃料來源的論證和批覆檔案;
(十六)項目單位和當地其他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項目運行及近三年校驗情況;
(十七)應提交的其他檔案。
五、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受理核准申請後,如有必要,可委託有資格的諮詢機構進行評估。
六、國家發展改革委主要從以下方面對煤矸石綜合利用電廠項目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二)是否符合電力工業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
(三)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四)是否符合國家資源開發和綜合利用政策;
(五)是否符合國家巨觀調控政策;
(六)地區布局是否合理;
(七)項目環保、用地、用水、能耗等方面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八)是否符合社會公眾利益;
(九)是否符合電力體制改革有關規定,防止出現市場壟斷;
(十)接入電網系統是否落實;
(十一)項目法人或投資方是否符合市場準入條件並具備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的能力;
(十二)項目設計單位是否符合有關資質規定等。
七、項目核准檔案有效期為2年,自發布之日起計算。項目在核准檔案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應按有關規定申請延期。
八、已經核准的項目,如需對項目核准檔案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項目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根據項目調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要求其重新辦理核准手續。
九、煤矸石綜合利用電廠開工情況需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建設過程中應定期報告工程進展情況。項目建成投產、竣工驗收合格並認定後,方可申請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或補貼政策。
十、此前有關煤矸石綜合利用電廠項目核准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發布單位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二○○八年一月七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