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項目建設管理暫行規定》針對規範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項目建設工作,對促進中國能源的合理和有效利用、轉變增長方式、提高經濟效益、推進技術進步、減少環境污染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項目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
- 發布時間: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 發布部門:建設部
發布訊息,規定全文,
發布訊息
國家發展改革委
建設部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建設部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規定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
,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實現熱電聯產和資源綜合利用發電健康有序發展,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全國範圍內新(擴)建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項目。
第三條發展改革部門(經委、經貿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規劃、項目申報與核准,以及相關監管工作。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全國範圍內新(擴)建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項目。
第三條發展改革部門(經委、經貿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規劃、項目申報與核准,以及相關監管工作。
第二章規劃
第四條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專項規劃應按照國家電力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依據當地城市總體規劃、城市規模、工業發展狀況和資源等外部條件,結合現有電廠改造、關停小機組和小鍋爐等情況編制。
熱電聯產專項規劃的編制要科學預測熱力負荷,具有適度前瞻性,並對不同規劃建設方案進行能耗和環境影響論證分析。
地市級及以上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編制專項規劃,並應納入全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工業發展規劃。各地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裝機總量應納入國家電力發展規劃。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應在全國電力發展規劃裝機容量範圍內負責專項規劃的審定,統一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五條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項目專項規劃應當實施滾動管理,根據電力規劃建設規模確定的周期(一般為三年),統籌確定熱電建設規模,必要時可結合地區實際發展情況進行調整。
第六條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項目,應優先在大型煤炭礦區內或緊鄰大型煤炭洗選設施規劃建設,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應考慮熱電聯產;限制分散建設以煤矸石為燃料的小型資源綜合利用發電項目。
第七條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項目的設備選型應根據燃料特性確定,按照集約化、規模化和就近消化的原則,優先安排建設大中型循環流化床發電機組,在大型礦區以外的城市近郊區原則上不規劃建設燃用煤矸石的熱電聯產項目。
第八條熱電聯產的建設分5類地區安排,具體地區劃分方式按照《民用建築熱工設計規範》(GB50176)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熱電聯產應當以集中供熱為前提。在不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地區,暫不考慮規劃建設熱電聯產項目。
第十條在嚴寒、寒冷地區(包括秦嶺淮河以北、新疆、青海和西藏)且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城市,應優先規劃建設以採暖為主的熱電聯產項目,取代分散供熱的鍋爐,以改善環境質量,節約能耗。
在夏熱冬冷地區(包括長江以南的部分地區)如具備集中供熱條件可適當建設供熱機組,並可考慮與集中製冷相結合的熱電聯產項目。
夏熱冬暖地區和溫和地區除工業區用熱需要建設供熱機組外,不考慮建設採暖供熱機組。
第十一條以工業熱負荷為主的工業區應當儘可能集中規劃建設,以實現集中供熱。
第十二條在已有熱電廠的供熱範圍內,原則上不重複規劃建設企業自備熱電廠。除大型石化、化工、鋼鐵和造紙等企業外,限制為單一企業服務的熱電聯產項目建設。
第十三條熱電聯產項目中,優先安排背壓型熱電聯產機組。
背壓型機組的發電裝機容量不計入電力建設控制規模。背壓型機組不能滿足供熱需要的,鼓勵建設單機20萬千瓦及以上的大型高效供熱機組。
第十四條在電網規模較小的邊遠地區,結合當地電力電量平衡需要,可以按熱負荷需求規劃抽凝式供熱機組,並優先考慮利用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熱電聯產機組;限制新建並逐步淘汰次高壓參數及以下燃煤(油)抽凝機組。
第十五條以熱水為供熱介質的熱電聯產項目覆蓋的供熱半徑一般按20公里考慮,在10公里範圍內不重複規劃建設此類熱電項目;
以蒸汽為供熱介質的一般按8公里考慮,在8公里範圍內不重複規劃建設此類熱電項目。
熱電聯產專項規劃的編制要科學預測熱力負荷,具有適度前瞻性,並對不同規劃建設方案進行能耗和環境影響論證分析。
地市級及以上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編制專項規劃,並應納入全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工業發展規劃。各地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裝機總量應納入國家電力發展規劃。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應在全國電力發展規劃裝機容量範圍內負責專項規劃的審定,統一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五條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項目專項規劃應當實施滾動管理,根據電力規劃建設規模確定的周期(一般為三年),統籌確定熱電建設規模,必要時可結合地區實際發展情況進行調整。
第六條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項目,應優先在大型煤炭礦區內或緊鄰大型煤炭洗選設施規劃建設,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應考慮熱電聯產;限制分散建設以煤矸石為燃料的小型資源綜合利用發電項目。
第七條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項目的設備選型應根據燃料特性確定,按照集約化、規模化和就近消化的原則,優先安排建設大中型循環流化床發電機組,在大型礦區以外的城市近郊區原則上不規劃建設燃用煤矸石的熱電聯產項目。
第八條熱電聯產的建設分5類地區安排,具體地區劃分方式按照《民用建築熱工設計規範》(GB50176)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熱電聯產應當以集中供熱為前提。在不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地區,暫不考慮規劃建設熱電聯產項目。
第十條在嚴寒、寒冷地區(包括秦嶺淮河以北、新疆、青海和西藏)且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城市,應優先規劃建設以採暖為主的熱電聯產項目,取代分散供熱的鍋爐,以改善環境質量,節約能耗。
在夏熱冬冷地區(包括長江以南的部分地區)如具備集中供熱條件可適當建設供熱機組,並可考慮與集中製冷相結合的熱電聯產項目。
夏熱冬暖地區和溫和地區除工業區用熱需要建設供熱機組外,不考慮建設採暖供熱機組。
第十一條以工業熱負荷為主的工業區應當儘可能集中規劃建設,以實現集中供熱。
第十二條在已有熱電廠的供熱範圍內,原則上不重複規劃建設企業自備熱電廠。除大型石化、化工、鋼鐵和造紙等企業外,限制為單一企業服務的熱電聯產項目建設。
第十三條熱電聯產項目中,優先安排背壓型熱電聯產機組。
背壓型機組的發電裝機容量不計入電力建設控制規模。背壓型機組不能滿足供熱需要的,鼓勵建設單機20萬千瓦及以上的大型高效供熱機組。
第十四條在電網規模較小的邊遠地區,結合當地電力電量平衡需要,可以按熱負荷需求規劃抽凝式供熱機組,並優先考慮利用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熱電聯產機組;限制新建並逐步淘汰次高壓參數及以下燃煤(油)抽凝機組。
第十五條以熱水為供熱介質的熱電聯產項目覆蓋的供熱半徑一般按20公里考慮,在10公里範圍內不重複規劃建設此類熱電項目;
以蒸汽為供熱介質的一般按8公里考慮,在8公里範圍內不重複規劃建設此類熱電項目。
第三章核准
第十六條除背壓型機組外,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對熱電聯產建設方案與熱電分產建設方案進行審核,熱電聯產年能源消耗量和在當地排放的污染物總量低於熱電分產的,方可核准熱電聯產項目。
項目申請單位應當在項目申請報告中提供上一款所需資料。
第十七條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專項規劃是項目核准的基本依據。項目核准應當在專項規劃指導下進行,擬建項目應當經科學論證和專家評議後予以明確。
第十八條熱電聯產項目在申報核准時,除提交與常規燃煤火電項目相同的支持性檔案外,還需提供配套熱網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當地整合供熱區的方案,已有機組改造和小火電機組(小鍋爐房)關停方案,以及相應的承諾檔案,地方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第二十三條規定出具的熱力價格批覆檔案,項目申報單位和當地其他熱電聯產項目運行以及近三年核驗情況。
第十九條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項目在申報核准時,除提交與常規燃煤火電項目相同的支持性檔案外,還需提供項目配套選用鍋爐設備的訂貨協定,有關部門對當地燃料來源的論證和批覆檔案,項目申報單位和當地其他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項目運行以及近三年核驗情況。
項目申請單位應當在項目申請報告中提供上一款所需資料。
第十七條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專項規劃是項目核准的基本依據。項目核准應當在專項規劃指導下進行,擬建項目應當經科學論證和專家評議後予以明確。
第十八條熱電聯產項目在申報核准時,除提交與常規燃煤火電項目相同的支持性檔案外,還需提供配套熱網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當地整合供熱區的方案,已有機組改造和小火電機組(小鍋爐房)關停方案,以及相應的承諾檔案,地方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第二十三條規定出具的熱力價格批覆檔案,項目申報單位和當地其他熱電聯產項目運行以及近三年核驗情況。
第十九條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項目在申報核准時,除提交與常規燃煤火電項目相同的支持性檔案外,還需提供項目配套選用鍋爐設備的訂貨協定,有關部門對當地燃料來源的論證和批覆檔案,項目申報單位和當地其他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項目運行以及近三年核驗情況。
第四章支持與保障措施
第二十條國家支持利用多種方式解決中小城鎮季節性採暖供熱問題,推廣採用生物質能、太陽能和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並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採用天然氣、煤氣和煤層氣等資源實施分散式熱電聯產。
中小城鎮季節性採暖供熱應當符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先進適用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國家採取多種措施,大力發展煤炭清潔高效利用技術,積極探索套用高效清潔熱電聯產技術,重點開發整體煤氣化聯合循環發電等煤炭氣化、供熱(製冷)、發電多聯產技術。
第二十二條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頒布的《上網電價管理暫行辦法》。在實行競價上網的地區,由市場競爭形成;在未實行競價上網的地區,新建項目上網電價執行國家公布的新投產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
第二十三條熱電聯產項目的熱力出廠價格,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或經授權的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合理補償成本、合理確定收益、促進節約用熱、堅持公平負擔的原則,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經成本監審核定的當地供熱定價成本及規定的成本利潤率或淨資產收益率統一核定,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煤熱聯動。
對熱電聯產供熱和採用其他方式供熱的銷售價格逐步實行同熱同價。
第二十四條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項目應優先上網發電。熱電聯產機組在供熱運行時,依據實時供熱負荷曲線,按“以熱定電”方式優先排序上網發電,在非供熱運行時或超出供熱負荷曲線所發電力電量,應按同類凝汽發電機組能耗水平確定其發電調度序位。
中小城鎮季節性採暖供熱應當符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先進適用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國家採取多種措施,大力發展煤炭清潔高效利用技術,積極探索套用高效清潔熱電聯產技術,重點開發整體煤氣化聯合循環發電等煤炭氣化、供熱(製冷)、發電多聯產技術。
第二十二條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頒布的《上網電價管理暫行辦法》。在實行競價上網的地區,由市場競爭形成;在未實行競價上網的地區,新建項目上網電價執行國家公布的新投產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
第二十三條熱電聯產項目的熱力出廠價格,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或經授權的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合理補償成本、合理確定收益、促進節約用熱、堅持公平負擔的原則,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經成本監審核定的當地供熱定價成本及規定的成本利潤率或淨資產收益率統一核定,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煤熱聯動。
對熱電聯產供熱和採用其他方式供熱的銷售價格逐步實行同熱同價。
第二十四條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項目應優先上網發電。熱電聯產機組在供熱運行時,依據實時供熱負荷曲線,按“以熱定電”方式優先排序上網發電,在非供熱運行時或超出供熱負荷曲線所發電力電量,應按同類凝汽發電機組能耗水平確定其發電調度序位。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項目核准機關應當綜合考慮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銀行監管、安全生產等國家有關規定,健全完善項目檢查和認定核驗制度。
熱電聯產項目必須安裝熱力負荷實時線上監測裝置,並與發電調度機構實現聯網。
第二十六條項目建成投產後,由項目核准機關組織或委託有關單位進行竣工檢查,確認項目建設是否符合項目核准檔案的各項要求。受託組織竣工檢查的單位,應將檢查結論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經竣工檢查合格的項目,方可申請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或補貼等政策。熱電聯產企業與其他供熱企業應同等享受當地供熱優惠政策或補貼。
第二十七條項目生產運行過程中,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經委、經貿委)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定期年度核驗。對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項目核准要求的,應責令其限期整改,取消其享受的各項優惠政策,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將視情況組織專項稽查。經查明確有弄虛作假的,責令其停止上網運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項目核准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項目的監管。對於應報政府核准而未申報的項目、雖然申報但未經核准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以及未按項目核准檔案的要求進行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項目核准機關應責令其停止建設,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責任。
熱電聯產項目必須安裝熱力負荷實時線上監測裝置,並與發電調度機構實現聯網。
第二十六條項目建成投產後,由項目核准機關組織或委託有關單位進行竣工檢查,確認項目建設是否符合項目核准檔案的各項要求。受託組織竣工檢查的單位,應將檢查結論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經竣工檢查合格的項目,方可申請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或補貼等政策。熱電聯產企業與其他供熱企業應同等享受當地供熱優惠政策或補貼。
第二十七條項目生產運行過程中,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經委、經貿委)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定期年度核驗。對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項目核准要求的,應責令其限期整改,取消其享受的各項優惠政策,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將視情況組織專項稽查。經查明確有弄虛作假的,責令其停止上網運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項目核准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項目的監管。對於應報政府核准而未申報的項目、雖然申報但未經核准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以及未按項目核准檔案的要求進行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項目核准機關應責令其停止建設,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所稱項目核准機關,是指《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中規定具有企業投資項目核准許可權的行政機關。
第三十條燃用煤矸石和低位發熱量小於12250千焦/千克的低熱值煤的項目審批核准,應按照燃煤項目進行管理,適用本規定以及其他燃煤項目的有關項目管理規定。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燃用煤矸石和低位發熱量小於12250千焦/千克的低熱值煤的項目審批核准,應按照燃煤項目進行管理,適用本規定以及其他燃煤項目的有關項目管理規定。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