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是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精神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結合兵團實際,為規範兵團外商投資項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外商購併境內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增資等各類外商投資項目的核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
  • 使用區域:新疆
  • 類別:管理文案
  • 提出機構:國務院
簡述,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核准機關及許可權,第三章 項目申請報告,第四章 核准程式,第五章 核准條件及效力,第六章 變更及其核准,第七章 附則,

簡述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精神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結合兵團實際,為規範兵團外商投資項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外商購併境內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增資等各類外商投資項目的核准。

第二章 核准機關及許可權

第三條 按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分類,總投資(包括增資額,下同)1億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限制類項目由兵團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後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
第四條 總投資1億美元以下、3000萬美元及以上鼓勵類、允許類和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下限制類項目由兵團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
總投資3000萬美元以下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由師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師計畫委員會)核准,其中在國家級開發區內設立、總投資3000萬美元以下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由國家級開發區核准,核准檔案應抄報師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師計畫委員會)。

第三章 項目申請報告

第五條 項目申請報告一式5份,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名稱、經營期限、投資方基本情況;
(二)項目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及產品,採用的主要技術和工藝,產品目標市場,計畫用工人數;
(三)項目建設地點,對土地、水、能源等資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環境影響評價;
(五)涉及公共產品或服務的價格;
(六)項目總投資、註冊資本及各方出資額、出資方式及融資方案,需要進口設備及金額。
第六條 項目申請報告應附以下檔案:
(一)中外投資各方的企業註冊證(營業執照)、商務登記證及經審計的最新企業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
(二)投資意向書,增資、購併項目和再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
(三)銀行出具的融資意向書;
(四)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意見書;
(五)城市(鎮)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鎮)規劃選址意見書;
(六)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書;
(七)以國有資產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需附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確認檔案。

第四章 核准程式

第七條 按核准許可權屬於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兵團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的項目,項目申請人應向項目所在地的師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師計畫委員會)或國家級開發區提出項目申請報告,經審核後報兵團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兵團直屬單位可直接向兵團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交項目申請報告。
第八條 兵團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項目申請報告時,需要徵求兵團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的,應向兵團行業主管部門出具徵求意見函並附相關材料。行業主管部門應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兵團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九條 兵團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應在自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項目申請報告的核准,或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送審核意見。如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核准決定或報送意見的,由兵團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人批准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項目申請人。
對需要進行評估論證的項目,兵團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應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委託有資質的諮詢機構進行評估論證。接受委託的諮詢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兵團發展改革委提出評估報告,並對評估結果承擔責任。
本款規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託諮詢機構評估的時間。
第十條 兵團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準予核准的項目,應向項目申請人出具書面核准檔案;對不予核准的項目,應以書面決定通知項目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告知項目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章 核准條件及效力

第十一條 兵團、師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計畫委員會)及國家級開發區(以下簡稱兵團外資項目核准部門)對項目申請報告的核准條件是: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及兵團有關規定;
(二)符合兵團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行業規劃和產業結構調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國家反壟斷的有關規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工藝標準的要求;
(六)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項目申請人憑兵團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核准檔案,依法辦理土地使用、城市(鎮)規劃、質量監管、安全生產、資源利用、企業設立(變更)、資本項目管理、設備進口及適用稅收政策等方面手續。
第十三條 兵團外資項目核准部門出具的核准檔案應規定核准檔案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內,核准檔案是項目申請人辦理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相關手續的依據;有效期屆滿後,項目申請人辦理上述相關手續時,應同時出示兵團外資項目核准部門出具的準予延續檔案。
第十四條 未經核准的外商投資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土地、城市(鎮)規劃、質量監管、安全生產監管、工商、海關、稅務、外匯管理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項目申請人以拆分項目或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准檔案的,原核准部門可以撤消對該項目的核准檔案。
第十六條 兵團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可以對項目申請人執行項目情況和師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師計畫委員會)核准外商投資項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查實問題依法進行處理。

第六章 變更及其核准

第十七條 經兵團外資項目核准部門核准的項目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需向原核准部門申請變更:
(一)建設地點發生變化;
(二)投資方或股權發生變化;
(三)主要建設內容及主要產品發生變化;
(四)總投資超過原核准投資額20%及以上;
(五)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需要變更的其他情況。
第十八條 變更核准的程式比照本辦法第四章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按核准許可權屬於師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師計畫委員會)及國家級開發區核准的外商投資項目,應在核准檔案發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項目核准檔案抄報兵團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第二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兵團舉辦的投資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兵團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外商投資項目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有牴觸的,均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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