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做好外商投資項目下放核准許可權工作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做好外商投資項目下放核准許可權工作的通知》是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9號)精神就外商投資項目核准許可權下放有關事項的通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於2010年5月4日下發並實施。

發改外資〔2010〕9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9號)精神,現將外商投資項目核准許可權下放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下放核准許可權。原由我委核准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3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規定需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准之外,由省級發展改革委核准。
二、嚴格項目管理。核准許可權下放後,項目申請報告、核准內容、條件、程式等仍按照《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2號)規定執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限制類項目核准許可權暫不下放;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檔案對項目核准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提高利用外資質量。鼓勵外資投向高端製造業、高新技術產業、現代服務業、新能源和節能環保產業,促進外商投資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嚴格限制“兩高一資”和低水平、過剩產能擴張及盲目重複類項目建設。
四、簡化項目核准程式。各級發展改革委在規範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制,落實各項項目核准條件的同時,要主動簡化核准程式,縮短核准時間,增強核准透明度,已核准項目原則上應通過不同方式向社會公開。
五、營造良好投資環境。各級發展改革委要以此次核准許可權下放為契機,引導規範開發區健康發展,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約、產業集聚要求,促進外商投資項目向開發區集聚,提高投資便利化,加大外商投資促進產業結構升級等方面的正面宣傳和輿論引導力度,不斷改善投資環境。
六、加強項目監督檢查。各級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外資形勢和趨勢分析,關注熱點和重點問題,及時幫助外商協調解決困難,重大問題及時向我委反映。
各級發展改革委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宣傳和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9號),堅持積極有效利用外資的方針,加大改革創新力度,創造更加開放、更加最佳化的投資環境,全面提高利用外資工作水平。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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