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做好國家2014年本投資核准目錄取消下放事項承接工作的通知

渝發改法〔2014〕1355號
市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各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委:
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近日,國務院印發了《關於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國發〔2014〕53號,以下簡稱《目錄》),在原頒布的2013年本核准目錄基礎上,新取消和下放了一批核准事項。為做好承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新增取消核准事項15項,共分為兩種方式承接。
一是《目錄》明確必須的取消核准事項11項,包括:(1)新增生產能力的煉鐵項目;(2)新增生產能力的煉鋼項目;(3)新增生產能力的熱軋項目;(4)新增生產能力的電解鋁項目;(5)新建氧化鋁項目;(6)鉀礦肥項目;(7)磷礦肥項目;(8)水泥項目;(9)船舶:新建10萬噸級及以上造船設施(船台、船塢)項目;(10)印鈔、造幣、鈔票紙項目;(11)中方投資10億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資項目。上述11項均由核准改為備案,除最後一項“境外投資項目”《目錄》明確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外,其餘10項均由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委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實行備案管理。
二是《目錄》明確由地方政府自行確定實行核准或者備案的核准事項4項,包括:(1)城市供水項目;(2)跨10萬噸級以下航道海域的城市道路橋樑、隧道項目;(3)跨大江大河(現狀或規劃為一級以下通航段)的城市道路橋樑、隧道項目;(4)除城市快速軌道交通、城市供水、城市道路橋樑隧道以外的其他城建項目。根據我市實際,上述4項事項暫仍按核准制管理,核准許可權暫延續我市核准目錄2014年版(渝府發〔2014〕24號)許可權劃分原則,保持區縣(自治縣)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原有核准許可權不變,國家新下放的核准許可權暫由我委實行核准管理。
新增下放核准事項23項,共包括三類。
一是《目錄》明確下放至省級政府的核准事項14項,包括:(1)抽水蓄能電站項目;(2)火電站項目;(3)抽凝式燃煤熱電項目;(4)非新建(含異地擴建)的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項目;(5)列入國務院批准的國家能源發展規劃、石化產業規劃布局方案的煉油擴建項目;(6)在沿海(含長江南京及以下)新建港區的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項目;(7)在沿海(含長江南京及以下)建設的年吞吐能力100萬標準箱以下的貨櫃專用碼頭項目;(8)新建通用機場項目;(9)擴建軍民合用機場項目;(10)已查明資源儲量5000萬噸及以上規模的鐵礦開發項目;(11)新建乙烯項目;(12)新建對二甲苯(PX)項目;(13)新建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項目;(14)民用航空航天:6噸/9座以下通用飛機和3噸以下直升機製造項目。
二是《目錄》明確下放至地方政府的核准事項8項,包括:(1)除在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河流上建設的單站總裝機容量50萬千瓦及以上的項目外,在主要河流上建設的其他水電站項目;(2)除抽凝式燃煤熱電項目外的其餘燃煤熱電站項目;(3)跨境、跨省(區、市)的±400千伏直流電網工程項目和非跨境、非跨省(區、市)±400千伏及以上的直流電網工程項目;(4)非跨境、非跨省(區、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電網工程項目;(5)跨10萬噸級以下航道海域和非跨境航道海域的獨立公路橋樑、隧道項目;(6)跨大江大河(現狀或規劃為一級以下通航段)的獨立公路橋樑、隧道項目;(7)非跨省(區、市)高等級航道的千噸級及以上的內河航運航電樞紐項目;(8)內河航運建設千噸級及以上的獨立船閘項目。
三是《目錄》分別向省級政府和地方政府下放部分許可權的核准事項1項。即外商投資項目:其中《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限制類中的房地產項目和總投資(含增資)5000萬美元至1億美元的其他限制類項目下放至省級政府;《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3億美元至10億美元的鼓勵類項目下放至地方政府。
以上三類23項事項,在市政府明確核准許可權之前,均暫由我委實行核准管理。
三、我委將抓緊研究制定新的重慶市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目錄,上報市政府審定後實施。在此期間,請按照國發〔2014〕53和政府職能轉變相關要求,落實新增取消和下放核准事項管理責任,加強縱橫協管聯動,確實做到權力和責任同步、調控和監管同步強化。
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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