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團國家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兵團國家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 編號:〔2013〕96號
  • 時間:2013年7月31日
  • 對象:兵團機關
概要,內容,

概要

關於印發《兵團國家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新兵辦發〔2013〕96號,各師(市),兵團機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兵團國家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兵團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兵團辦公廳, 2013年7月31日。

內容

兵團國家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兵團國家產業發展資金(以下簡稱“產業發展資金”)推動產業升級、轉變發展方式和促進結構調整的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新疆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的意見》(中發〔2010〕9號),結合兵團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產業發展資金由中央預算內投資和中央財政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構成,由兵團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按照“行政推動、企業主導、市場化運作、專業化管理”的方式運營和管理。
第三條 產業發展資金的使用包括股權投資、融資平台建設投資和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前兩種方式由中央財政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安排,按照財政部和兵團有關規定執行;後兩種方式由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按兵團現行項目管理程式操作。產業發展資金每年的數量和規模由兵團研究確定。
第二章 範圍與對象
第四條 產業發展資金的使用範圍原則上是立足兵團、面向全疆,主要用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兵團規劃、促進經濟結構調整、最佳化產業升級、建立現代產業體系的新型工業化和重點服務業,包括與城鎮化建設協調配套的各類產業園區基礎設施、能源及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等,參與企業的設立與併購。
第五條 產業發展資金的投資方式:
(一)股權投資可以資本金注入方式直接投向重點企業和項目或收購、重組企業,並持有相應股權;可與其他投資主體合資成立合資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相應股權。
(二)融資平台建設投資主要用於為兵團服務的各類金融平台建設,提供債權性融資渠道;可以資本金注入方式發起並參與兵團金融體系建設,合作設立投資基金,設立或增資擔保公司。
(三)投資補助、貸款貼息類產業發展資金直接用於項目建設,可以補助項目資本金或建設資金的不足,對項目建設期的貸款進行貼息。
第六條 產業發展資金的使用對象一般是在新疆境內註冊的兵團各類骨幹龍頭企業和項目,落戶於兵團轄區內的重點招商引資企業和項目,以及產業示範、引導作用明顯的企業和項目。
第三章 管理與實施
第七條 產業發展資金由兵團發展改革、財務部門按照國家相關要求及本管理辦法執行。由國家審批的項目從其要求。兵團發展改革委在下達計畫時要明確產業發展資金的使用方式、出資人代表及權益等內容,有關單位應嚴格執行。
第八條 產業發展資金的撥付、監督管理按照國家、兵團的有關規定,由兵團財務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分別執行。
第九條 項目單位收到資金後,應按《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財務處理。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第十條 用產業發展資金建設的項目完工並試運行後,由項目單位編制竣工驗收報告按程式報兵團,由兵團委託組織竣工驗收和資產移交。兵團對產業發展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考核。
第十一條 對形成股權的產業發展資金設立投資退出機制,可根據企業經營狀況選擇退出方式和時間。
第四章 監督與獎懲
第十二條 兵團監察、國資、發展改革、財務、審計等部門應加強對項目的指導服務和監管,及時查處違規違紀行為。
第十三條 產業發展資金項目投產後對結構調整、產業升級帶動作用成效顯著的,兵團將對項目單位在以後年度中央投資的安排上給予傾斜;對管理不善、工程質量和資金管理存在問題的,將取消項目所在師或部門申請下年度產業發展資金的資格,同時調減其下年度中央投資規模。
第十四條 對截留、挪用產業發展資金、改變資金使用方向以及違反本辦法造成重大失誤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要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處置。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兵團發展改革委會同財務局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於印發<兵團國家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新兵辦發〔2011〕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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