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團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暫行辦法

兵團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暫行辦法是新疆建設兵團所頒發的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兵團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暫行辦法
  • 單位新疆建設兵團
  • 頒發機構:新兵黨辦發
  • 時間:2005
(新疆建設兵團,新兵黨辦發〔2005〕30)
第一條 為規範兵團工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工業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發揮對社會投資的引導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兵團黨委《關於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的決定》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專項資金,是指由兵團本級財務預算安排、用於兵團新型工業化重大項目建設的專項資金。
工業專項資金的來源:
(一)按規定經批准征繳、在企業稅後利潤列支、專項用於發展現代工業的非稅收入(國有資產收益等);
(二)經兵團黨委、兵團批准,由兵團本級預算安排的特定工業項目的預算資金;
(三)工業專項資金的歷年滾存結餘及其存款利息;
(四)用於工業發展的兵團其他預算內資金。
第三條 工業專項資金規模由兵團財務局會同兵團發展改革委提出,並列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其中2005年為5 000萬元,以後在此基礎上逐年增加。
工業專項資金所支持項目的管理由兵團發展改革委負責,資金的籌措、撥付及使用監督管理由兵團財務局負責。
第四條 工業專項資金適用的原則: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巨觀調控要求的原則,所支持項目應是國家非禁止類投資項目;
(二)符合兵團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的原則,有利於新疆優勢資源的轉換,所支持項目應列入兵團相關行業規劃;
(三)體現突出重點、擇優扶強的原則,突出農產品加工和優勢礦產資源轉換兩大基地建設,扶持重點企業做強做大;
(四)體現科學、民主、公開、公正、高效的原則,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五)體現工業專項資金引導與市場化運作相結合的原則,鼓勵企業多渠道吸引資金,加大重大項目建設的投資力度。
第五條 工業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以下項目前期工作費補助、銀行貸款貼息:
(一)對推進新型工業化具有顯著帶動作用的;
(二)對調整產業結構具有重大影響的;
(三)對提升產業水平具有重要示範作用的。
第六條 以下項目不予安排工業專項資金:
(一)已辦理竣工決算或已交付使用的;
(二)在兩年內已安排其他補助資金或貼息資金的;
(三)在貼息範圍內未按規定歸還逾期的貸款利息、加息、罰息的;
(四)項目開工後停建、緩建的。
第七條 工業專項資金的使用一般採取先支後補的方式。
用於項目前期工作費補助的,除項目未實施外,項目單位應在項目實施後及時返還,用於滾動使用。用於銀行貸款貼息的,可按項目當年貸款情況給予一定額度貼息,貼息年限一般不超過三年,貼息資金為無償投入。
第八條 申請使用工業專項資金項目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條件,並按國家、兵團有關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
第九條 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項目單位應向師發展改革委提出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由師發展改革委會同財務局、工業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兵團發展改革委。
兵團發展改革委會同財務局及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審批。
第十條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應對所申請的工業專項資金的用途、額度等進行說明,並附以下材料:
(一)項目審批、核准或備案檔案;
(二)申請前期工作費補助、銀行貼息或資本金補助的相關證明材料複印件,由師發展改革委會同財務局、工業主管部門審核後加蓋公章,其中申請銀行貼息的,還應附銀行借款契約、銀行借款借據、利息支付清單複印件;
(三)需要進一步說明的與項目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經批准使用工業專項資金的單位應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年終將資金使用情況以書面方式報兵團財務局。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兵團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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