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團工業企業稅收返還支持新型工業化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兵團工業企業稅收返還支持新型工業化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 時間: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 部門:兵團機關各部門
  • 類別:管理辦法
概要,內容,

概要

關於印發《兵團工業企業稅收返還支持新型工業化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新兵辦發〔2012〕41號,各師、院(校),兵團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兵團工業企業稅收返還支持新型工業化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兵團司令員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兵團辦公廳,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內容

兵團工業企業稅收返還支持新型工業化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落實自治區黨委財經領導小組會議紀要精神(新黨財辦〔2011〕1號)和自治區財政廳《關於進一步支持兵團新型工業化的意見》要求,有效發揮兵團工業企業稅收返還支持新型工業化發展專項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規範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由自治區財政返還的兵團工業企業繳納的稅收。按照“取之於工業、用之於工業”的原則,專項資金用於兵團新型工業化建設。
第三條 按照“核定基數,增收分成,一定五年不變”的原則,以2010年自治區返還給兵團的稅收額度為基數全額返還各師。2011年以後各年度增量部分20%由兵團集中使用,80%返還給各師。增量為負數時,以自治區實際返還稅金全額返還各師。
第四條 兵團集中使用的專項資金由兵團負責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返還給各師的專項資金由各師負責管理,並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使用管理辦法。
第五條 使用原則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兵團工業“十二五”發展規劃及專項規劃;
(二)有利於轉變工業發展方式,調整產業內部結構;
(三)有利於新興產業發展和企業技術進步,增強工業企業發展後勁;
(四)公開、公正、擇優、扶強。
第六條 使用重點
(一)年度投資計畫確定的重點項目;
(二)重點工業園區和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三)企業技術進步、節能減排和資源綜合利用、技術創新和“兩化”融合重點項目;
(四)重大工業項目前期工作費用;
(五)國家和兵團確定的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台項目。
第七條 使用方式
兵團集中使用的專項資金重點用於項目的資本金注入、貸款貼息、資金補助和以獎代補。原則上每個項目只採用一種支持方式。
(一)對加快優勢資源轉化,促進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等重點項目,採用資本金注入或貸款貼息方式。貸款貼息額度按照當期固定資產投資貸款利率一年期計算,一次性補貼。
(二)對兵團重點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中小企業服務平台建設、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等項目採取一次性資金補助方式。
(三)對節能減排和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完成後效果顯著的,經審查按照以獎代補方式給予支持。
(四)對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項目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
第八條 專項資金管理
(一)兵團財務局負責兵團集中使用的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負責提出資金使用額度年度計畫,列入兵團年度財務預算;根據項目投資計畫,審核、撥付資金,並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兵團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提出兵團集中使用的專項資金項目投資年度計畫。負責組織項目申報、評審、核准或備案,並對項目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兵團集中使用的專項資金項目年度投資計畫經兵團批准後,由兵團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與兵團財務局共同下達投資計畫。
第九條 兵團集中使用的專項資金的申報條件和方式
(一)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註冊的兵團國有及國有控股法人企業和在兵團轄區內工業園區創辦的各類法人企業。企業具有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財務管理制度健全,經濟效益良好,納稅信用良好,無財政資金使用違紀、違規、違法行為。
(二)各師申報的項目必須列入年度項目投資計畫。
(三)申報單位需按要求上報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條 資金下達後必須嚴格按規定使用,不得任意改變資金用途和擴大使用範圍。各師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財務局要做好項目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確保資金合理使用和項目如期完成。兵團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財務局每年對資金使用和項目建設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十一條 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對弄虛作假、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要視具體情況追究相關負責人責任,收回已撥付資金,並取消該單位今後年度資金申報資格。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兵團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財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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