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4月28日由財政部以財文資〔2012〕4號印發。《辦法》分總則、支持方向與方式、重大項目、一般項目、資金使用、監督管理、附則7章36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關於印發〈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10〕81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時間:2012年4月28日
  • 目的:加強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
  • 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通 知,總 則,支持方向,重大項目,一般項目,資金使用,監督管理,附 則,

通 知

財政部關於重新修訂印發《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文資〔2012〕4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近幾年文化產業發展的實際情況,我部對原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反饋。
附屬檔案: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由中央財政安排,專項用於提高文化產業整體實力,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結構戰略性調整,推動文化產業跨越式發展。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體現國家文化發展戰略和規劃,符合國家巨觀經濟政策、文化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及公共財政基本要求,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的規範、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條 財政部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資金分配和撥付,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支持方向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進文化體制改革。對中央級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改革過程中有關費用予以補助,並對其重點文化產業項目予以支持。
(二)培育骨幹文化企業。對中央確定組建的大型文化企業集團公司重點發展項目予以支持,對文化企業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聯合兼併重組和股改等經濟活動予以支持。
(三)構建現代文化產業體系。對國家文化改革發展規劃所確定的重點工程和項目、國家級文化產業園區和示範基地建設、文化內容創意生產、人才培養等予以支持,並向中西部地區、特色文化產業和新興文化業態傾斜。
(四)促進金融資本和文化資源對接。對文化企業利用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等渠道融資發展予以支持;對文化企業上市融資、發行企業債等活動予以支持。
(五)推進文化科技創新和文化傳播體系建設。對文化企業開展高新技術研發與套用、技術裝備升級改造、數位化建設、傳播渠道建設、公共技術服務平台建設等予以支持。
(六)推動文化企業“走出去”。對文化企業擴大出口、開拓國際市場、境外投資等予以支持。
(七)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文化產業發展領域。
第六條 專項資金支持項目分為重大項目和一般項目,支持方式包括:
(一)項目補助。對符合支持條件的重點發展項目所需資金給予補助。
(二)貸款貼息。對符合支持條件的申報單位通過銀行貸款實施重點發展項目所實際發生的利息給予補貼。
(三)保費補貼。對符合支持條件的申報單位通過保險公司實施重點發展項目所實際發生的保費給予補貼。
(四)績效獎勵。對符合支持條件的申報單位按照規定標準給予獎勵。
(五)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方式。

重大項目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項目,是指財政部按照國家文化改革發展規劃要求,組織實施的文化產業重點工程和項目。
第八條 財政部根據專項資金支持方向和文化產業發展需要印發年度專項資金重大項目申報通知,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按要求進行申報。
第九條 重大項目申請人應當是符合申報通知要求的部門或企事業單位。
第十條 重大項目申請人應按要求提交項目申請書及其他相關材料。申請書包括以下內容:申請人基本情況、項目背景材料、項目目標及主要內容、項目執行進度安排、申請資金額及預算安排、地方財政資金支持情況和其他相關內容。
第十一條 重大項目申請人應按以下程式進行申報:
(一)中央各部門、資產財務關係在財政部單列的中央企業,直接向財政部申報;
(二)中央各部門歸口管理的申報單位,由主管部門報財政部;
(三)地方申報單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部門報財政部。
第十二條 財政部負責對重大項目的組織、立項、評審等工作,並根據評審結果研究確定具體支持項目和金額。
第十三條 財政部負責對重大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追蹤問效。

一般項目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一般項目,是指申請人按照本辦法所確定的支持方向自行申報的文化產業項目。
第十五條 財政部根據專項資金支持方向和文化產業發展需要印發年度專項資金一般項目申報通知,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按要求進行申報。
第十六條 一般項目申請人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以及從事文化產業相關工作的部門或事業單位。
第十七條 一般項目申請人除需按要求提交資質證明和專項資金申請檔案外,還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項目補助的,需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相關契約等複印件。
(二)申請貸款貼息的,需提供銀行貸款契約、貸款承諾書、付息憑證等複印件。
(三)申請保費補貼的,需提供保險契約、保險費發票等複印件。
(四)申請績效獎勵的,需提供相關證明、契約、原始憑證等複印件。
(五)財政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八條 一般項目申請人應按以下程式進行申報:
(一)各部門資產財務關係在財政部單列的中央企業,直接向財政部申報;
(二)中央各部門歸口管理的申報單位,由主管部門報財政部;
(三)地方申報單位向地方財政部門申報,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部門匯總後報財政部。
(四)企業集團下屬單位,通過企業集團統一進行申報。
第十九條 中央各部門負責組織本部門及歸口管理單位的一般項目申報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一般項目申報工作。
第二十條 中央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部門要建立規範的項目審核機制,重點是審核申請人是否具備申請資格;申報程式是否符合要求;申請項目數量是否超出有關限制條件;有關申報檔案材料是否真實有效等。
第二十一條 中央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部門在對申報項目初步審核、遴選的基礎上,按規定向財政部匯總報送本部門或本地區申報項目。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組織成立專項資金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審核有關申請材料,重點是項目是否符合國家文化產業政策;項目可行性、實施計畫及準備情況;項目投資概算、自籌資金情況、地方財政投入情況等,在此基礎上提出扶持項目預算安排建議。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根據專項資金專家評審委員會建議,結合預算管理要求及專項資金規模研究確定具體支持項目和金額。

資金使用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確定資金分配方案後,按照預算和國庫管理規定,及時下達並撥付資金。
第二十五條 專項資金預算一經批覆,應嚴格執行。資金使用單位應按規定報告資金使用情況。
第二十六條 資金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專款專用、單獨核算、注重績效”的原則,及時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建立重點文化產業項目庫,對獲得補助資金的項目實施跟蹤管理。
第二十八條 專項資金結轉和結餘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中央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專項資金監督檢查制度,督促資金使用單位及時報告資金使用情況,並於每年3月31日前將有關材料匯總後報財政部備案。資產財務關係在財政部單列的中央企業,按上述要求直接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條 資金使用單位應遵守國家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專項資金的撥付使用情況及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根據需要組織或委託有關機構對項目開展績效評價,檢查和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安排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 項目申請人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申報項目存在重大法律糾紛的;
(二)未按規定報告以往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
(三)受補助項目經績效評價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因違法行為被執法部門處罰未滿2年的;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正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的。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對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一經查實,財政部將收回專項資金,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關於印發<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10]8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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