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文化產業領域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級文化產業領域資金使用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和激勵作用,促進我省文化產業加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山東省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魯財辦〔2017〕5號)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文化產業領域資金(以下簡稱文產資金)是指為實現省委、省政府確定的文化產業發展目標任務,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全省文化產業領域發展的資金。包括用於文化產業發展、出版影視發展和重點文化企業發展等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文產資金的安排使用,遵循依法管理、績效優先、公正透明、統籌協調、形成合力原則,建立部門會商、專家評審、公開公示、追蹤問效的全過程協作機制,嚴格按程式規範操作,確保專款專用。
第四條 文產資金由省財政廳、省委宣傳部、省新聞出版廣電局按職責分工共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文產資金管理的牽頭組織和協調工作,負責制定文產資金管理制度,組織文產資金預算編制及執行、分配和撥付資金,牽頭組織文產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和財政監督檢查等。
省委宣傳部、省新聞出版廣電局按職責範圍負責相關資金的具體管理工作,參與制定資金管理制度,會同省財政廳發布項目申報指南,組織項目申報和審核,負責資金預算執行,具體實施資金績效管理、信息公開,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第二章 支持範圍和方式
第五條 文產資金的支持對象是政府鼓勵投資且能夠引導社會資本進入文化產業領域,明顯提升山東文化產業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具有顯著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文化產業項目。
第六條 文產資金重點支持範圍:
(一)支持重點文化企業發展。支持具有一定規模或科技含量高的重點文化企業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改造,發展新興業態;支持重點文化企業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聯合兼併重組和股份制改造;支持地域文化特點強、資源獨特、發展潛力大的優秀地方文化企業;對來我省設立文化企業的全國500強企業或全國30強文化企業給予適當獎勵。
(二)支持文化產業重點項目。對省確定的文化產業重點項目予以支持,優先支持文化創意產業與移動網際網路、雲計算、大數據以及物聯網等深度融合創新的項目。
(三)促進文化產業和金融資本對接。加大對文化金融合作的支持力度,鼓勵文化企業積極利用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等多渠道融資投入項目,對文化企業上市融資、發行企業債券等予以支持。鼓勵各類社會資本通過投資基金、PPP項目等方式投資文化產業。
(四)支持構建現代文化產業體系。支持國家、省級重點文化產業園區(基地)、“金種子”計畫文化企業孵化器項目,支持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鼓勵文化產業與旅遊、體育、休閒農業等相關產業融合發展。
(五)促進特色文化產業發展。支持具有齊魯文化特色的工藝美術品創意設計、文化產品開發、面向市場的演藝劇目製作、特色文化資源向現代文化產品轉化和特色文化品牌推廣、非遺產業化等項目以及特色小微文化企業。
(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公共服務平台。對省級組織的大型文化產業博覽交易會、推介交易會以及省確定的文化企業融資服務、文化數字內容生產服務、文化產品推廣交易、文化中介機構及協會發展服務等公共性服務給予支持。
(七)支持文化企業原創內容生產。對文化企業原創舞台藝術精品,具有較好市場前景的優秀選題、作品或商業演出給予支持;對獲得國際、國內重要獎項的優秀出版物給予獎勵;對原創電影(含動畫電影)、電視劇(含卡通片)、電視欄目(含紀錄片)經審查公開放映播出的,擇優給予支持。
(八)支持實體書店發展。對實體書店升級改造、創新經營模式、提高信息化水平等給予支持。
(九)推動文化企業“走出去”。支持文化產品、文化服務出口和文化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境外投資等活動,對列入國家、省文化出口重點企業目錄的、有文化產品服務出口業績的企業、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良好的境外投資項目予以支持。
(十)推進文化體制改革。對已批准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制有關費用給予補助,並對轉企改制後的文化產業項目優先支持;對國有文化企業最佳化重組、實施國有資產統一監管所發生的資產清查、評估及盡職調查等費用給予補助。
(十一)其他。省委、省政府確定的文化產業惠民項目及批准的其他項目。
第七條 文產資金支持方式:
(一)項目補助。對符合條件的文化產業項目所需資金予以補助,優先支持項目已實施並取得一定成效,預期可取得良好績效的文化產業項目。提高“先乾後補”等獎勵性補助項目所占資金比重。
(二)資本金注入。為改制力度大、帶動能力強、規模膨脹快的省屬國有文化企業注入資本金,支持其儘快壯大實力。
(三)融資貼息。支持文化與金融對接,對通過銀行貸款、發行債券和票據等方式融資實施的文化產業項目給予貼息。
(四)基金。按照省政府統一規定,支持設立文化產業發展引導基金,並參股設立股權投資基金,對文化企業進行股權投資。
(五)政府購買服務。由文產資金安排的項目和服務,適宜文化企業承擔的,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實施。
第八條 文產資金原則上當年不重複支持同一個項目,對具有良好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重點項目,可視情況分年度給予支持。資金支持額度,根據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在下列範圍內具體確定:
(一)支持文化重點企業、重點項目、特色文化產業開發、文化園區(基地)建設、文化企業孵化器項目、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實體書店升級改造以及生產服務性文化產業平台建設等項目,原則上不超過核定投資總額的30%,社會效益顯著的項目,補助比例可適當提高。
(二)對文化企業原創內容生產、電影院線建設類項目,根據不同的等級和標準確定獎勵性補助額度。
(三)對支持文化金融類項目,一般按照生產經營性貸款和一年期基準利率計算確定貼息額度,補助金額不超過該項目上年度實際發生利息金額。
(四)對舉辦博覽交易會、推介交易會以及文化產業中介服務、推進文化體制改革發生相關費用等,按照審核後的支出額度給予補助。
(五)對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項目,根據出口金額給予獎勵性補助。
(六)對省委、省政府確定的文化產業惠民項目及批准的其他項目、注入資本金等,按照項目資金需要審核後據實安排。
第九條 文產資金採取“項目法”分配管理,主要通過公開採購、競爭立項、專家評審、集體研究等方式擇優確定支持對象。
第十條 文產資金主要用於支持文化產品生產、新興業態創新和重大項目建設、運營補助、人才培訓以及考核獎勵等關鍵環節,不得用於辦公、生活等非生產性設施建設和人員福利支出。
第三章 申報條件和程式
第十一條 申請文產資金項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申報單位為在山東省行政區域(不含青島)內依法設立的文化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及列入資金扶持範圍的園區(基地)、孵化器、協會、中介組織等。申報單位產權關係明晰、管理制度健全、會計核算規範、資產及經營狀況良好,淨資產符合年度申報要求。
(二)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山東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具有較好的市場潛力和發展前景。
(三)項目建設的外部條件、自有資金或銀行貸款等已經落實,項目已實施或已具備實施條件。
(四)項目績效目標明確,建成後具有較強的自我發展能力,能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文產資金不予支持:
(一)存在法律糾紛和智慧財產權爭議的;
(二)申請單位被列入山東省財政專項資金信用負面清單尚在懲戒期的;
(三)申請單位因違法行為被執法部門處罰尚未期滿的;
(四)申請單位違反有關規定,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檢查的;
(五)未按規定報告以往年度項目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的;
(六)績效目標不明確、不具備可操作性,績效評價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第十三條 申請文產資金的企業(單位)需報送資金申請檔案和項目績效目標,提供法人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經審計的上一年度企業財務報告複印件等基本資料。同時,還應根據年度申報項目要求,提供相關的資料。
第十四條 文產資金申報程式:
(一)按文產資金部門管理職責,文化產業發展資金、出版影視發展資金,分別由省委宣傳部、省新聞出版廣電局會同省財政廳研究下發《年度項目申報指南》。重點文化企業發展資金,由省財政廳下發項目申報指南,明確當年的支持方向、支持重點、支持標準、申報條件、申報數量以及項目選擇方式等內容。
(二)各市、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按財務隸屬關係報同級主管部門,同級主管部門對所報材料提出審核意見後,按管理職責向同級黨委宣傳部門、新聞出版廣電部門、財政部門申報。沒有主管部門的項目承擔單位,直接向當地黨委宣傳部門、新聞出版廣電部門、財政部門申報。各市、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黨委宣傳部門、新聞出版廣電部門、財政部門要對申報項目的申報資格、申報材料等進行合規性和質量性審查,篩選出符合條件和要求的項目,匯總提出項目資金申請報告,聯合行文上報省委宣傳部、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財政廳。
(三)省級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委宣傳部、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財政廳。資產財務關係在省財政單列的省屬國有文化企業直接報省委宣傳部、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財政廳。
第四章 資金審批和撥付
第十五條 市縣主管部門負責對申報項目進行實地考察,形成書面考察意見,省級重點項目由省級資金項目管理主管部門進行實地考察。
第十六條 省級資金項目管理主管部門對申報單位的材料審查後,聘請有關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合規性和質量性評審、論證。重點評審申報項目的資格條件、可行性、市場前景、風險性、投資概算、績效等,提出評估意見。採取競爭性立項的,嚴格按規定的程式操作。
第十七條 省委宣傳部、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和省財政廳根據確定的項目選擇方式及結果,研究確認支持項目和支持金額,並將擬支持項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一般為五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省財政廳下達經費預算指標,撥付項目資金。
第十八條 省委宣傳部、省新聞出版廣電局會同省財政廳研究建立項目庫,編制項目規劃,進行前期論證,加強項目日常儲備、統計、考察和動態管理,並將項目庫儲備項目作為優先支持對象。各市、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主管部門也要建立項目庫,加強日常動態管理,儲備優質項目。
第十九條 文產資金一經確定應按要求儘快組織實施,加快項目實施和預算支出進度。至每年9月30日無正當理由仍未分配的資金,由省財政按規定收回並統籌安排。
第五章 資金績效管理
第二十條 文產資金嚴格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省委宣傳部、省新聞出版廣電局會同省財政廳研究制定績效評價制度。各部門在申報資金預算時要明確提出項目完成後將達到的績效目標。項目實施單位在申請資金時要明確提出本項目完成後將達到的績效目標。
第二十一條 省委宣傳部、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和項目實施單位是資金績效評價的責任主體。文產資金年度預算執行完成後,各部門應當按規定具體實施績效評價,並將績效評價報告報省財政廳。
第二十二條 省財政廳根據情況組織並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文產資金分配使用、實施效果等實施獨立評價。
第二十三條 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實施期內資金撥付,以及項目實施單位、主管部門在以後年度申報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資金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省財政廳、省委宣傳部、省新聞出版廣電局要按照財政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的原則,建立文產資金信息公開機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 省委宣傳部、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和省財政廳按管理職責負責公開除涉密內容外的資金管理辦法、申報指南、績效評價和分配結果等。省財政廳對部門資金信息公開情況進行指導。
第二十六條 文產資金的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各項目單位要建立健全項目和資金管理制度、管理台賬,確保項目順利實施,確保專款專用,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各級財政部門要對文產資金項目實施情況、資金使用效果、資金管理情況等實行監督管理和追蹤問效,並不定期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並糾正問題。對弄虛作假、冒領騙取資金等失信、失范行為要按照信用負面清單制度規定及時進行記錄並懲戒。
第二十七條 省級有關主管部門、單列企業,各市、省財政直管縣宣傳、新聞出版廣電、財政部門要對文產資金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把關,項目主管部門和申報單位要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八條 文產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擅自改變或擴大使用範圍。對文產資金申報、使用和管理中出現的違法違紀違規行為,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資金分配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審批、分配過程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項目)分配資金、擅自超出規定的範圍或標準分配專項資金等,以及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委宣傳部、省新聞出版廣電局負責解釋。省委宣傳部、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4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山東省省級文化產業領域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魯財文資〔2015〕10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