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文物局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級重點文物保護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財文資〔2017〕55號
各市財政局、文物局,縣級現代預算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縣(市、區)財政局、文物局(文廣新局):
為規範和加強省級重點文物保護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財政部 國家文物局關於印發〈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3〕116號)、《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文物保護工作實際,我們研究制定了《山東省省級重點文物保護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文物局
2017年11月29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省級重點
文物保護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財政部 國家文物局關於印發〈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3〕116號)、《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文物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重點文物保護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全省重點文物保護工作、促進文物事業發展的資金。補助資金的年度預算,根據全省重點文物保護工作總體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及省級財力情況確定。
第三條 補助資金管理使用,遵循“規劃先行、保障重點、省級補助、分級負責”原則。補助資金實行項目管理,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項目,可申請補助資金。
第四條 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廳、省文物局按職責分工共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制定補助資金管理制度,組織補助資金預算編制及執行,分配下達資金,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補助資金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省文物局參與研究制定補助資金管理制度,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和項目庫管理,提出補助資金分配方案,具體組織補助資金預算執行、項目竣工驗收及績效管理工作,對項目實施及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管理,負責資金使用管理信息公開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補助範圍和支出內容
第五條 補助資金的補助範圍主要包括:
(一)支持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和方案編制、項目評審及項目庫建設。
(二)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用於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維修、保護與展示,其中維修、保護具體包括文物本體維修防護,安防、消防、防雷等防護性設施建設。
(三)大遺址保護。用於省級考古遺址公園和省文物局批准的重點大遺址保護項目,具體包括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大遺址本體或載體的保護,本體保護範圍內必要的環境治理,重要考古遺址現場保護以及重要出土文物現場保護與修復。
(四)可移動文物保護。用於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珍貴文物和重要出土文物的保護與修復。
(五)文物管理與保護利用。主要用於全省文物保護管理體系建設,全省文物保護基礎研究與科技攻關,重大文物保護利用展陳項目。
(六)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重大文物保護項目。
第六條 補助資金支出內容包括:
(一)文物維修保護工程支出,主要包括勘測費、規劃及方案設計費;本體保護所需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測試化驗加工費以及施工費用;項目實施單位管理費、監理費、招標費、審計費以及專家諮詢服務費。
(二)文物考古調查、勘探支出,主要包括調查勘探費、測繪費、考古報告編制費;現場勞務費、考古遺蹟保護費、出土(出水)文物保護與修復費;青苗補償費。
(三)文物安防、消防、防雷、人防等支出,主要包括規劃及方案設計費;勞務費、材料費、設備機械費等施工費用。
(四)文物陳列布展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設計費;布展所需勞務費、材料費、設備等施工費用。
(五)全省文物保護工作相關的專家諮詢服務、重大調研補助、項目集中評審、項目庫建設、資料整理、報告編印以及經批准的文獻出版等費用。
(六)其他文物保護性支出。
第七條 補助資金補助範圍不包括征地拆遷、基本建設、超出文物本體保護範圍的環境整治、文物徵集以及博物館建設運轉各項支出。
第八條 補助資金不得用於各級機關單位工資福利性支出、彌補行政經費以及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申報和審批
第九條 按照規定程式,已經省文物局批准立項或批覆保護方案的項目,實施單位可根據批覆意見組織開展文物保護工作,並按本辦法規定申請補助資金。
第十條 省文物局根據項目管理需要,建立備選項目庫和實施項目庫。
第十一條 項目實施單位按照省文物局批准的項目計畫和技術方案要求,編制項目預(概)算,報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文物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後,於每年8月31日前,以正式檔案上報省文物局和省財政廳。項目審核以文物主管部門為主,財政部門對項目資金來源情況進行審核確認。每年9月30日前,由省文物局根據項目預算控制數評審結果,區分輕重緩急,對備選項目庫的項目進行篩選排序,提出預算安排建議。
第十二條 省文物局會同省財政廳,於每年年底前向市縣下達下年度補助資金支持的項目控制數和具體項目清單。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單位根據省批准的項目資金預算控制數,制定項目實施方案,確定績效目標。根據文物保護工作的特點和實施進度,合理確定分年度的實施計畫和資金額度,確保落實必要配套措施,提出下年度補助資金申請,經文物、財政部門逐級審核後,於下年1月底前以正式檔案報送省文物局和省財政廳。省直文博單位於每年1月20日前,將資金申請和績效目標直接報送省文物局,由省文物局匯總後報省財政廳。凡越級上報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 對列入備選項目庫確定實施的項目,分年度補助資金優先給予安排。無特殊原因,項目單位加大申請年度補助資金額度,造成年度資金未完成支出、結轉較大的,將扣減項目總補助資金額度。
第十五條 省文物局根據申報資金項目的輕重緩急,結合各地文物保護工作情況和該地區上年度項目績效考核情況進行合理排序,匯總編制年度補助資金分配方案,報省財政廳審核後下達。
第十六條 備選項目庫中經篩選確定實施,並下達補助資金的項目列入實施項目庫,納入動態監管的範圍。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 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省級下達資金指標檔案後20個工作日內,將預算指標下達至項目實施單位,並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及時撥付項目資金。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單位在收到資金下達檔案後,要儘快辦理資金使用手續,並按照計畫儘快組織項目實施,加快項目建設和預算執行進度,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 補助資金支出過程中,按照規定需要實行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管理制度規定執行。採用招投標方式的,應嚴格履行招投標程式。
第二十條 補助資金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補助範圍和支出內容安排使用,嚴格執行各項財務規章制度。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補助範圍和支出內容的,應當上報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批准。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文物管理部門,要在每年10月份對本級實施的所有項目資金支出情況進行一次調度測算,對當年未完工項目,確因客觀原因造成年末結轉資金規模較大的,可逐級向省文物局提出在本級項目間調整的意見,由省文物局審核並商省財政廳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 省文物局負責對項目組織竣工驗收。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在項目完工後3個月內向省文物局提出項目驗收申請,並按照要求編制項目財務決算報告。項目實施單位應積極配合審計部門的審計。
第二十二條 已完工項目的補助資金結餘,未滿兩年的,由項目單位同級財政收回,並將資金額度和存放地點上報省財政廳,下一年度由省財政統籌安排用於本區域內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有關項目支出。結餘超過兩年的,按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已納入實施項目庫的項目,從補助資金下達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實質實施的,省文物局對項目予以註銷,已下達資金收回省財政。對已開工但兩年內未完成施工方案任務的項目,經省文物局審核後可終止項目,剩餘資金收回同級財政,由省財政統籌用於本區域內其他省級文物保護項目。
第五章 績效評價
第二十四條 省文物局、省財政廳每年對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組織開展績效評價。根據工作需要,可由省文物局或省財政廳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實施績效評價。
第二十五條 省文物局會同省財政廳研究制定山東省省級重點文物保護補助資金績效評價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省文物局要加強對全省績效評價工作的組織和管理,市縣文物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指導項目單位嚴格落實項目績效目標,督促項目單位按照績效評價工作要求,及時向績效評價機構提供項目相關材料。
第二十七條 績效評價應形成書面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完成情況。
(二)績效評價的組織實施情況。
(三)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
(四)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
(五)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及存在問題、原因分析。
(六)評價結果及建議。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二十八條 建立績效評價通報反饋機制和激勵機制,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以後年度項目和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省文物局適時對項目進行督導和監督檢查,並聯合省財政廳對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抽查,必要時可以委託省財政廳各駐市財政檢查辦事處或中介機構實施,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三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文物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補助資金管理使用監督檢查機制。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確保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規範。
第三十一條 項目實施單位凡有下列行為的,省財政廳、省文物局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並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省級財政資金。
(二)截留、擠占、挪用補助資金。
(三)違反規定轉撥、轉移補助資金。
(四)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五)擅自變更補助範圍和支出內容。
(六)因管理不善,給國家財產和資金造成損失和浪費。
(七)不按期報送補助資金年度決算、財務驗收報告和報表。
(八)其他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各級財政和文物管理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在項目申報、資金管理使用和績效評價組織實施工作中,存在以權謀私、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及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文物局負責解釋。省文物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項目管理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省財政廳、省文化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基層文化設施建設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山東省省級文物搶救和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財教〔2006〕56號)同時廢止。
辦法解讀
(一)確定了資金使用基本原則。《管理辦法》規定,資金管理使用遵循“規劃先行、保障重點、省級補助、分級負責”原則,實行項目管理。
(二)明確了部門職責。《管理辦法》規定,省財政廳負責制定補助資金管理制度,組織補助資金預算編制及執行,分配下達資金,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補助資金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省文物局參與研究制定補助資金管理制度,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和項目庫管理,提出補助資金分配方案,具體組織補助資金預算執行、項目竣工驗收及績效管理工作,對項目實施及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管理,負責資金使用管理信息公開等相關工作。文物、財政省級部門的管理職責確定後,市縣及文物、財政部門的職責也隨之逐級明確。
(三)明確了資金補助範圍和支出內容。《管理辦法》規定,資金補助範圍主要包括:1、支持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和方案編制、項目評審及項目庫建設。2、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用於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維修、保護與展示,其中維修、保護具體包括文物本體維修防護,安防、消防、防雷等防護性設施建設。3大遺址保護。用於省級考古遺址公園和省文物局批准的重點大遺址保護項目,具體包括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大遺址本體或載體的保護,本體保護範圍內必要的環境治理,重要考古遺址現場保護以及重要出土文物現場保護與修復。4、可移動文物保護。用於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珍貴文物和重要出土文物的保護與修復。5、文物管理與保護利用。主要用於全省文物保護管理體系建設,全省文物保護基礎研究與科技攻關,重大文物保護利用展陳項目。6、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重大文物保護項目。
資金支出內容包括:1、文物維修保護工程支出,主要包括勘測費、規劃及方案設計費;本體保護所需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測試化驗加工費以及施工費用;項目實施單位管理費、監理費、招標費、審計費以及專家諮詢服務費。2、文物考古調查、勘探支出,主要包括調查勘探費、測繪費、考古報告編制費;現場勞務費、考古遺蹟保護費、出土(出水)文物保護與修復費;青苗補償費。3、文物安防、消防、防雷、人防等支出,主要包括規劃及方案設計費;勞務費、材料費、設備機械費等施工費用。4、文物陳列布展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設計費;布展所需勞務費、材料費、設備等施工費用。5、全省文物保護工作相關的專家諮詢服務、重大調研補助、項目集中評審、項目庫建設、資料整理、報告編印以及經批准的文獻出版等費用。6、其他文物保護性支出。
(四)規範了資金申報和審批程式。辦法規定,經省文物局批准立項或批覆保護方案的項目,實施單位可根據批覆意見組織開展文物保護工作,並按《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補助資金。每年8月31日前,以正式檔案,上報省文物局和省財政廳。省文物局會同省財政廳,於每年年底前向市縣下達下年度補助資金支持的項目控制數和具體項目清單。確定實施的項目納入動態監管的範圍。
(五)明確了結餘資金處理辦法。《管理辦法》規定,已完工項目的補助資金結餘,結餘未滿兩年的,由項目單位同級財政收回補助資金,並將資金額度和存放地點上報省財政廳,下一年度由省財政統籌安排用於本區域內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有關項目支出。結餘超過兩年的,按規定處理。已納入實施項目庫的項目,從補助資金下達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實質實施的,省文物局對項目予以註銷,已下達資金收回省財政。項目雖已開工,無特殊原因,兩年內未完成提交的施工方案,經省文物局審核後可終止項目,剩餘資金收回同級財政,由省級統籌用於本區域內其他省級文物保護項目。
(六)強化了對資金的監督和績效管理。《管理辦法》規定,省文物局適時對項目進行督導和監督檢查,並聯合省財政廳對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抽查,必要時可以委託省財政廳駐各地財政檢查辦事處或中介機構實施。省文物局、省財政廳每年對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組織開展績效評價。根據評價工作需要,由省文物局或省財政廳委託第三方組織實施。建立績效評價通報反饋機制和激勵機制,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今後年度項目和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