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地方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管理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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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山東省地方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是通過整合原文體傳媒專項資金,農村文化建設專項資金,美術館、紀念館、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基層綜合文化中心等免費開放獎勵資金,廣播電視無線覆蓋專項資金,以及省圖書館、省美術館、省博物館藏品徵集收藏和設備購置資金等,由省財政統籌中央資金和省級預算資金設立,用於落實我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促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保障民眾基本文化權益。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堅持省級引導、市縣統籌、突出重點、注重績效、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實行因素分配與項目管理相結合,重點向財政困難地區傾斜,對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績效評價結果優良的地方予以獎勵。
第五條 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財務規章制度和本辦法規定,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檢查。
第二章 支出範圍
第六條 專項資金用於支持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項目,改善基層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件(設施維修和設備購置),加強基層公共文化服務人才隊伍建設和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項目。
第七條 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項目支出範圍包括讀書看報、收聽廣播、觀看電視、觀賞電影、送地方戲、設施開放服務以及開展文體活動等。
(一)讀書看報服務支出範圍包括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鄉鎮和行政村(社區)基層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含農家書屋)等配備圖書、報刊和電子書刊,並免費提供借閱服務;在城鎮主要街道、公共場所、居民小區等人流密集地點設定閱報欄或電子閱報屏,提供時政、“三農”、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務。
(二)收聽廣播和觀看電視服務支出範圍包括為全民提供突發事件應急廣播服務;納入中央廣播電視節目無線覆蓋範圍(含模擬信號覆蓋和數位化覆蓋)的發射機及附屬系統購置和運行維護;廣播電視直播衛星相關實施方案確定的家庭接收設備購置。
(三)觀賞電影服務支出範圍包括向農村民眾提供數字電影等放映服務。
(四)送地方戲服務支出範圍包括向農村和鄉鎮送戲曲等文藝演出。
(五)設施開放服務支出範圍包括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美術館、公共博物館、紀念館、公共電子閱覽室等公共文化設施開展公共數字文化服務,以及購買藏書、收藏展品、文物徵集等豐富館藏作品支出。具體包括:
1.公共數字文化軟硬體平台建設,公共數字文化資源製作採集與加工整理,數字資源著作權徵集購買;
2.公共數字文化服務宣傳培訓推廣、文化監管平台建設維護等;
3.購買藏書、收藏展品、文物徵集等豐富館藏作品方面。
(六)開展文體活動支出範圍包括城鄉居民依託行政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文體廣場、公園、健身路徑等公共設施,參加各類文化體育活動,以及各級文化館(站)等開展文化藝術知識普及和培訓等。
第八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維修和設備購置支出範圍包括:
(一)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博物館、紀念館、劇院(場)、體育場(館)、廣播電視發射(監測)台站、轉播台站、衛星地球站、保留事業單位性質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等設施維修與設備購置。
(二)保留事業單位性質的文藝院團、新聞出版單位等設施維修與設備購置,省及省以下文物保護單位維修保護和設備購置,鄉鎮和村基層綜合文化服務中心維修和設備購置。
(三)流動文化車、流動舞台車購置等。
城市街道(社區)文化中心維修購置通過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安排。
第九條 基層公共文化服務人才隊伍建設支出範圍包括購買行政村(社區)公共文化服務中心的公益文化崗位,組織鄉鎮、街道和行政村(社區)文化專(兼)職人員的集中培訓等。
第十條 其他公共文化項目是指國家和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意見和實施標準規定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項目,或者國家和省委、省政府及省級宣傳、文化、新聞出版廣電、體育、文物部門(以下簡稱“相關部門”)與省財政廳共同實施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項目,以及國家和省級文化示範區(基地)規劃編制和建設等。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於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不得用於償還債務,不得用於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分配辦法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分為補助資金和獎勵資金,具體數額由省財政廳根據年度專項資金規模等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 補助資金分為一般項目補助資金和重點項目補助資金。對一般項目補助資金,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資金分配總額原則上按照當年一般項目補助資金總額的20%確定,各市縣可按照本辦法規定統籌使用。對重點項目補助資金,各市縣和省直相關單位按照省財政廳檔案確定項目安排使用。
第十四條 重點項目補助資金分為相關部門重點項目補助資金,以及市級財政部門申請的縣級及縣級以上重點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維修和設備購置項目補助資金。相關部門重點項目是指有關部門根據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確定、由其牽頭申請、評審,用於支持地方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項目。
第十五條 一般項目補助資金實行因素分配法,包括基本因素、業務因素和財力因素。按照基本因素和業務因素(權重各占50%)計算綜合得分,再根據各設區市和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力情況分檔明確財力因素後,確定補助數額。
第十六條 基本因素及權重
(一)常住人口數(權重10%)按照省統計局提供數據測算。
(二)國土面積數(權重10%)按照省統計局提供數據測算。
(三)鄉鎮(含街道)數(權重15%)按照省統計局或省民政廳提供數據測算。
(四)行政村數(權重15%)按照省統計局或省民政廳提供數據測算。
第十七條 業務因素及權重
(一)公共文化體育服務設施個數(權重25%)按照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各市縣文化、文物、體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公共文體設施個數,鄉鎮、街道和村(社區)基層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個數,以及省、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個數或文物藏品數量測算。
(二)公共文化體育服務設施建築面積(權重25%)按照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公共文體設施數據測算。
(三)對個別數量規模明顯偏大或者區域分布過於集中的業務因素進行當量處理。
第十八條 一般項目補助資金計算分配公式如下:
某市〔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一般項目補助資金數額=﹛某市〔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分配因素得分×某市〔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力因素﹜/∑﹛各市〔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分配因素得分×市〔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力因素﹜×專項資金一般項目補助資金總額。
某市〔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分配因素得分=﹛某市〔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基本因素和業務因素得分×相應權重(當量)﹜/∑﹛某市〔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基本因素和業務因素得分﹜。
第十九條 國家重點項目補助資金依據財政部檔案確定;省級重點項目補助資金,依據各市相關部門和財政部門申請,由省級相關部門組織評審提出意見後,報省財政廳結合當年資金規模確定。
第二十條 獎勵資金由省財政廳根據各市縣和省級相關公共文化服務場館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績效評價結果分配,用於支持提升公共文化服務質量和服務效果,引導民眾文化消費。具體支持範圍包括:
(一)國家和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確定的公共文化服務項目與內容。
(二)各市、縣(市、區)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確定的公共文化服務項目與內容。
(三)引導民眾文化消費,包括發放文化惠民卡、實行公益演出補貼等。
第四章 申報與審批
第二十一條 市級財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商同級相關部門,於每年3月15日前,將本年度縣級及縣級以上重點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維修和設備購置項目的資金申請及評審報告,以及上年度本市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情況,專項資金分項目、分級次的分配使用及成效情況報送省財政廳。省直單位申請重點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維修和設備購置項目補助的,於每年3月15日前,向省財政廳報送申報材料、項目評審報告和上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相關材料由各市負責匯總上報。原則上每市申報1個重點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維修和設備購置項目。
第二十二條 一般項目補助資金和獎勵資金不需報送申請。
第二十三條 省級相關部門按國家相關部委要求,負責組織國家和省級重點項目補助資金申報評審工作。在中央專項資金下達15日內,將省級重點項目補助資金申請和評審情況,以及國家重點項目分省級和市縣明細表報送省財政廳。對省級重點項目的申請個數,原則上省文化廳2個、省文物局2個、省新聞出版廣電局2個、省體育局2個。
第二十四條 每年4月30日前,省級相關部門向省財政廳提供相關測算基礎數據。其中:
(一)省文化廳提供各市和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美術館、圖書館、文化館等公共文化設施個數,鄉鎮、街道和村(社區)基層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個數,以及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建築面積等數據。
(二)省文物局提供各市和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博物館、紀念館個數,省、市、縣三級文物保護單位個數,或者文物藏品個數等數據。
(三)省新聞出版廣電局提供各市和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公共文化設施個數、建築面積等數據。
(四)省體育局提供各市和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設施個數、建築面積等數據。
第二十五條 省財政廳在中央專項資金下達1個月內,根據本辦法將中央和省級專項資金下達相關省直單位、各市和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政部門。對提前下達的專項資金,按照國家和省級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管理與使用
第二十六條 市級財政部門收到專項資金後,應當及時商同級相關部門,制定專項資金分配使用方案,於30日內將資金按照規定程式下達到本級有關單位和縣級財政部門。其中:
(一)一般項目補助資金用於縣級的部分,原則上按照因素分配法下達到縣級財政部門。
(二)重點項目補助資金按照省財政廳檔案下達。
(三)獎勵資金由市財政局商同級相關部門統籌安排下達。
第二十七條 專項資金分配和使用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做到分配合理、使用規範,不得用於平衡預算,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八條 市縣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相關部門制定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細則,建立民眾文化需求反饋機制,結合地方實際情況,統籌安排一般項目補助資金和獎勵資金,切實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避免資金閒置和浪費。
第二十九條 專項資金支付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結轉結餘資金按照財政部、省財政廳和同級財政部門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專項資金使用中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鼓勵市縣財政部門安排部分專項資金,根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性意見和目錄,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第三十一條 專項資金購置形成的固定資產屬於國有資產的,應當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六章 資金監管與績效評價
第三十二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直相關部門對專項資金實施監管,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組織開展績效評價,監管和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分配專項資金的重要參考依據。其中,省直相關部門負責重點項目績效評價工作。
第三十三條 市縣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相關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監管和績效評價機制。
第三十四條 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並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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