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廣播電視公共服務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省級廣播電視公共服務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由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新聞出版廣電局於2018年7月5日研究制定印發,共六章三十條,自2018年8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省級廣播電視公共服務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機構: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廣電局
  • 印發時間:2018年7月5日
  • 實施時間:2018年8月6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新聞出版廣電局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級廣播電視公共服務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魯財文資〔2018〕31號
各市財政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政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廣播電視村村通向戶戶通升級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6〕2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我們研究制定了《山東省省級廣播電視公共服務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2018年7月5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省級廣播電視公共服務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廣播電視公共服務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廣播電視村村通向戶戶通升級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6〕2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廣播電視公共服務資金(以下簡稱廣電服務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構建以地面無線覆蓋和應急廣播為基礎的廣播電視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為人民民眾提供免費的省級廣播電視節目無線信號和應急廣播服務,促進廣播電視事業可持續發展而設立的資金。
第三條 廣電服務資金管理使用應遵循“統籌規劃、分級負責、管理規範、注重績效”的原則。省財政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按照部門職責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制定資金管理制度,組織預算編制及執行,分配下達資金,配合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實施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參與研究制定資金管理制度,負責編制發展規劃,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具體組織預算執行、項目實施及項目竣工驗收,對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及績效評價等。
第二章 支持對象、範圍和方式
第四條 廣電服務資金支持對象為納入省級統一規劃布點的廣播電視節目無線信號發射台站和驗收合格的應急廣播村村響工程項目。資金支持範圍主要包括:
(一)廣播電視節目無線信號發射台站建設及日常運行維護。
(二)省級應急廣播中心平台建設。
(三)縣級應急廣播村村響工程建設,與省級平台進行對接的系統升級改造及終端更新。
第五條 廣電服務資金主要採取以下支持方式:
(一)直接補助。省級廣播電視節目無線數位化覆蓋工程建設、日常運行維護採取直接補助的方式,補助標準由省新聞出版廣電局按照規定另行制定。
(二)獎勵。縣級應急廣播工程補助項目採取後補助的方式,根據驗收結果給予適當獎勵。
(三)政府購買服務。省級應急廣播中心平台建設項目,由省新聞出版廣電局負責實施或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確定具體承擔單位。
第六條 廣電服務資金的支出內容包括:
(一)建設經費。包括發射系統及相關附屬系統設施設備的購置費用,與工程建設直接相關的招標代理費、設計費、工程監理費、驗收費,應急廣播系統設備購置安裝等費用。
(二)運行維護經費。包括省級廣播電視節目無線覆蓋的電費、發射機維護材料、備品備件和通風設備、信號源、天饋線、多工器等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費用;應急廣播平台、傳輸適配設備、應急廣播系統傳輸線路、接收終端監控及其他設備的日常維護費用。
第七條 廣電服務資金不得用於以下項目開支:
(一)機房和技術用房(包括辦公用房和值班員宿舍)改擴建等應由基本建設資金安排的項目支出和房屋修繕。
(二)省級廣播電視節目無線數位化覆蓋工程以外的發射系統及其附屬系統設備設施改造、維修、運行維護等支出。
(三)人員經費、業務招待費、津貼補貼、社會保障費、車輛購置費、車輛運行及維修等支出。
第三章 申報和審批
第八條 省新聞出版廣電局負責編制廣播電視公共服務中長期發展規劃,根據規劃確定年度工作計畫、資金需求和績效目標,隨下年度部門預算報送省財政廳。
第九條 省財政廳根據廣播電視公共服務年度工作任務和財力狀況,編制年度支出預算草案,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程式審查。
第十條 廣電服務資金申報程式:
(一)每年10月底前,省新聞出版廣電局會同省財政廳下發項目申報通知,明確下一年度無線信號發射台站建設任務,應急廣播村村響工程獎勵條件、獎勵數量等內容。
(二)每年11月底前,由項目單位提出申請,經各市、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文化新聞出版廣電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後,聯合行文上報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財政廳。
(三)省直有關項目單位申請材料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於每年11月底前分別報送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和省財政廳。
第十一條 廣電服務資金實行“項目法”管理,省新聞出版廣電局會同省財政廳研究確定支持對象,並提出資金分配方案。省財政廳根據確定的支持項目下達資金。
第十二條 各市、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省財政廳下達資金檔案後30個工作日內,將檔案下達至項目單位,並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及時撥付資金。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在收到資金下達檔案後,要儘快辦理資金使用手續,加快預算執行進度,確保項目按時限完成。
第四章 績效評價
第十四條 廣電服務資金嚴格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省新聞出版廣電局會同省財政廳研究制定績效評價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廣電服務資金項目單位在申報資金時要明確提出本項目完成後將要達到的績效目標,不按規定報送績效目標的,一律不給予資金支持。
第十六條 各市、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財政部門在收到指標檔案後30個工作日內,將本地區績效目標報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七條 廣電服務資金年度預算執行完成後,省新聞出版廣電局會同省財政廳按規定實施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 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以後年度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財政廳根據財政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有關規定,按照管理職責公開除涉密內容外的資金管理辦法、申報通知、績效評價和分配結果等內容,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廣電服務資金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應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在滿足工程質量和服務的前提下,優先採用國產設備。
第二十一條 為保證工程建設的質量和進度,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對發射機、天饋線系統和電源系統等組織集中招標採購,並督促中標廠商按照供貨契約規定按期供貨和安裝調試。其他屬政府採購範圍的項目,各實施單位要按政府採購相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補助範圍和支出內容安排使用廣電服務資金,嚴格執行各項財務規章制度,確保專款專用。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使用範圍和支出內容的,應當上報省財政廳和省新聞出版廣電局批准。
第二十三條 項目結轉結餘資金管理按照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省新聞出版廣電局適時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督導和監督檢查,並聯合省財政廳對廣電服務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抽查,必要時可以委託省財政廳各駐市財政檢查辦事處或中介機構實施,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新聞出版廣電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廣電服務資金管理使用監督檢查機制。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確保資金安全、規範、高效使用。
第二十六條 對資金申報、使用和管理過程中出現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新聞出版廣電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在項目申報、資金管理使用和績效評價組織實施工作中,存在以權謀私、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及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各市可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地區廣電服務資金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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