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人才建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省級人才建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山東省省級人才建設資金(以下簡稱人才建設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省級預算管理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19〕1號)、《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魯發〔2019〕2號)、《山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印發〈關於整合最佳化人才建設資金提高集約使用效益的實施辦法〉的通知》(魯人組發〔2018〕35號)等有關規定,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才建設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泰山學者、泰山產業領軍人才、引進頂尖人才“一事一議”等重點人才工程、落實高層次人才津貼補貼和幹部教育培訓等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人才建設資金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點、統籌保障、加強監管、注重績效、公開透明、依法依規的原則。
第四條 人才建設資金由省財政廳、省委組織部和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以下簡稱組織實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管理。
第五條 省財政廳負責組織人才建設資金預算編制、對支出政策進行審核,牽頭預算績效管理,下達撥付資金等。
第六條 省委組織部為人才建設資金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人才建設資金任務清單,牽頭組織實施部門制定人才建設資金實施細則,編制人才建設資金總體績效目標。
第七條 組織實施部門是預算執行和績效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本部門人才建設資金預算編制和具體執行,研究制定人才建設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對支出進度、使用績效以及安全性、規範性負責。
第二章 預算編制
第八條 組織實施部門立足全省重點任務和人才工作實際,提前謀劃、統籌研究人才工作任務,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後,按照省級預算編制有關要求,提出人才建設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制定資金績效目標,向省財政廳提報預算申請。預算編制中,對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點項目支出要應編盡編,不留“硬缺口”。
第九條 省財政廳按照預算編制要求和資金管理規定,對組織實施部門提報的資金預算進行審核,綜合考慮人才支出政策、資金需求、財力可能、上年績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預算安排意見,按程式報省人代會審議批准。
第十條 建立重大政策和項目事前績效評估機制。組織實施部門申請通過人才建設資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支出預算時,應進行事前績效評估,出具評估報告。省財政廳根據組織實施部門提報的預算申請、事前評估報告等,對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預算進行審核,必要時可組織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績效評估,並依據審核和評估結果安排預算。未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和績效評估結果較差的政策和項目,不得列入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
第十一條 省委組織部對人才建設資金實行任務清單管理,明確人才建設資金的支出方向。省委組織部應將人才建設資金任務清單報分管省領導同意。
第十二條 人才建設資金重點用於以下四個方面:
(一)重點人才工程。主要用於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的泰山學者、泰山產業領軍人才、引進頂尖人才“一事一議”等重點人才工程。
(二)高層次人才津貼補貼。主要用於落實國家“千人計畫”“萬人計畫”專家經費補助、院士科研補助和生活津貼、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津貼等政策。
(三)幹部教育培訓。主要用於開展各類境內外人才培訓。
(四)其他需要保障的省級人才重點項目。
第十三條 組織實施部門提前做好項目申報、評估論證、年度資金需求測算等工作,做實做細項目庫,確保人才建設資金項目全部按規定列入項目庫,並按輕重緩急排序,實現定期更新和滾動管理。未納入項目庫原則上不安排預算。編實、編細、編準政府採購預算,做到應編盡編。
第十四條 省委組織部在編制人才建設資金任務清單時同步編制資金總體績效目標。按照“誰申請資金,誰編制目標”原則,組織實施部門應當健全績效目標內部編報機制,組織項目實施單位編制績效目標,並將其作為項目入庫和申請預算的前置條件。
第十五條 凡屬於政府採購範圍或列入購買服務目錄內的項目,相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政府採購及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規定,完整、準確、全面編制政府採購預算或購買服務計畫。
第三章 預算執行
第十六條 組織實施部門根據人才建設資金年度預算規模和任務清單,研究制定資金分配方案,確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點支出不出現遺漏。其中,省本級支出應明確到具體項目,對下轉移支付明確到分配地區或項目。除據實結算項目或突發事件外,專項轉移支付應在省人代會批准預算後60日內正式下達,組織實施部門在規定時限前10日,提出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分配意見,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經黨組(委)會議集體研究後,將分配方案正式檔案報送省財政廳。
第十七條 省財政廳對資金分配意見進行合規性審核,重點審核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硬性支出事項是否足額安排、任務清單是否與預算編制時相一致、項目確定和資金分配的範圍、依據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決策程式,支出事項是否存在政策過時情形和違規配套要求等。審核無意見的,省財政廳及時按照程式下達預算指標檔案,同時下達績效目標,並撥付資金。
第十八條 人才建設資金主要採用項目法分配方式。組織實施部門按遴選出的項目和人才補助標準進行分配,大額資金分配和重要項目安排情況,應報分管省領導同意。
第十九條 組織實施部門應嚴格執行省人代會批准的預算,未經法定程式不得調整。應列未列年度預算以及年度執行中新出台的支出事項,原則上列入以後年度預算安排;確需當年安排的,按照有關程式審批。調增事項優先通過現有專項資金統籌解決,嚴禁超預算或無預算支出。組織實施部門應根據人才建設資金預算安排和實施進度等情況,認真編報預算執行計畫書。
第二十條 人才建設資金必須嚴格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支付,專款專用。支出屬於政府採購和政府購買範圍的,嚴格按照政府採購法及政府購買服務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辦法規定,規範有序開展政府採購及政府購買服務活動,競爭擇優確定供應商。結轉和結餘資金,按照財政存量資金有關管理規定處理。
第四章 資金管理監督
第二十一條 組織實施部門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對監控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糾正。省財政廳根據需要開展重點監控,通過數據信息分析、信息系統預警、綜合核查等方式,對重大政策和項目預算績效運行情況進行重點監控,發現資金使用中存在的問題和績效目標執行中的偏差,及時通報部門單位進行整改,對問題嚴重的,暫緩或停止撥款。省財政廳將建立預算執行反饋和預警核實處置機制,每年分三次將6月、9月、11月份的資金執行進度進行通報。
第二十二條 年度預算執行完畢,組織實施部門組織項目實施單位對照事先確定的績效目標進行績效自評,撰寫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報告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對自評情況進行抽查覆核。省財政廳、省委組織部根據管理需要分別對人才建設資金進行重點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資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省財政廳、省委組織部、組織實施部門按照財政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建立信息公開機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 省財政廳、省委組織部、組織實施部門要主動接受人大、紀檢監察、審計等方面的監督。對在各項審計和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違法違紀問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其他有關本資金管理使用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