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貫徹落實我省支持服務業發展戰略,集聚政策資源,規範省級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山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魯政辦發〔2014〕3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省級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服務業資金”)是指為實現省委、省政府確定的服務業工作目標和任務,由省級財政安排,用於支持全省服務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山東省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我省支持服務業發展戰略,集聚政策資源,規範省級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山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魯政辦發〔2014〕3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服務業資金”)是指為實現省委、省政府確定的服務業工作目標和任務,由省級財政安排,用於支持全省服務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服務業資金的安排使用堅持公共財政方向,按照“公開透明、績效優先、形成合力”的原則,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安全和高效。
第四條 服務業資金的管理建立部門會商、專家評審、公開公示、追蹤問效的全過程協作機制,加強績效評價及結果運用,充分發揮資金分配的激勵和約束作用。
第五條 服務業資金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直相關業務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管理。
省財政部門負責服務業資金管理的牽頭組織和協調工作,負責制定服務業資金管理制度、組織服務業資金預算編制及執行,會同省業務主管部門制定資金分配方案,組織實施服務業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和財政監督檢查等。
省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工作,參與制定服務業資金管理制度,負責申報和執行專項資金預算,具體實施服務業資金績效管理、信息公開,對服務業資金支持的建設事項及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保障專項資金按規定用途安全有效使用。
第六條 建立服務業資金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並設立執行期限。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確規定外,執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其中按項目法管理的資金不超過3年,各領域服務業資金執行期滿自動撤銷。確需延長的,應在執行期滿前,按照新設立專項資金的審批程式辦理。
第七條 省財政部門會同省業務主管部門,可根據不同領域服務業特點和資金管理要求,制定各領域服務業資金管理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章 資金使用範圍
第八條 服務業資金使用範圍為推動產業轉型升級的生產性服務業和生活性服務業重點領域,主要包括健康養老業、商貿流通業、旅遊業、金融業、廣告業、外經貿、信息服務、文化產業、糧油產業等。
第九條 服務業資金重點投向上述服務業領域的公共性、公益性、基礎性、示範性建設項目,通過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服務業領域不再投入。
第十條 服務業資金主要用於引導支持服務產品、新型業態創新和重點項目建設、運營補助、人才培訓以及考核獎勵等關鍵環節,不得用於辦公、生活等非生產性設施建設和人員福利支出。
第三章 資金預算編制
第十一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按照省級預算編制要求及各領域服務業資金的功能定位和支持重點,分別申報各領域服務業資金預算,並編制項目績效目標。
第十二條 省財政部門按照統籌兼顧、突出重點、量力而行、注重績效的要求,審核、編制各領域服務業資金預算,嚴格控制資金規模。
第十三條 省級預算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省財政部門編制各領域服務業資金目錄,明確各領域服務業資金的規模、執行期限、業務主管部門等。
第十四條 省財政部門根據全省服務業發展重點以及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要求,統籌研究、合理確定各領域服務業資金的具體支持內容和重點,避免重複支持。
第四章 資金分配管理
第十五條 服務業資金的分配採取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的管理方式,因素法管理的資金占資金總量的比重要逐年提高;項目法管理的資金要從嚴界定、從緊控制。
第十六條 因素法管理的資金分配因素一般包括客觀性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兩類。
客觀性因素可使用納入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的可量化指標,指標取值一般應採用統計等有關部門提供的數據。
政策性因素主要參考國家及省支持服務業發展政策、省對市服務業工作考核及服務業資金績效評價情況等可量化指標。
服務業資金的具體分配因素及指標取值,可根據不同領域服務業特點,由省業務主管部門和省財政部門共同確定。
第十七條 因素法管理程式。
(一)省業務主管部門和省財政部門共同研究並公開確定資金分配因素。
(二)省業務主管部門和省財政部門根據年度工作重點,制發《工作實施方案》。
(三)省財政部門和省業務主管部門根據當年預算安排情況,按照因素法測算對下轉移支付資金額度,並將服務業資金預算指標下達至各市(縣)。
(四)各市(縣)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工作要求,將項目資金安排意見報省備案。
第十八條 項目法管理程式。
(一)項目法管理資金的分配,主要通過公開採購、專家評審、集體研究等方式擇優確定支持對象,推行競爭性分配。
(二)省業務主管部門和省財政部門共同研究確定各領域服務業資金《年度申報指南》。
(三)各市(縣)業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年度各領域服務業資金項目申報要求,逐級組織項目申報審查,並確保申報材料真實可靠,提升項目層次和質量。省屬單位直接向省業務主管部門和省財政部門申報。
(四)各市(縣)業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將審查合格的項目資金申請檔案及相關資料報省業務主管部門和省財政部門。
(五)省業務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建立專家評審(招標)制度,對市(縣)和省屬單位的申請項目進行評審論證,並予以公示。
(六)省業務主管部門依據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向省財政部門提出資金安排建議。
(七)省財政部門根據當年預算安排情況,對資金安排建議進行審定,並將資金預算指標下達至各市(縣)和省屬單位。
(八)對列入省業務主管部門年初預算的項目,按部門預算管理的要求和程式辦理。
第十九條 服務業資金預算一經確定應儘快組織實施,加快預算支出進度,9月30日前仍未分配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省財政收回並統籌安排。
第五章 資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條 服務業資金綜合運用以獎代補、財政補助、貼息、股權投資、基金、購買服務等支持方式,採取市場化手段,鼓勵創業投資機構、擔保機構、公共服務機構等參與推動服務業發展,促進建立和完善多元化、多渠道、多層次的服務業投入機制。
第二十一條 服務業資金的使用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規章制度以及招投標、政府採購等法律法規。
第六章 資金績效管理
第二十二條 實行服務業資金績效考核評價制度。省財政部門、省業務主管部門建立和完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根據不同領域服務業資金特點,科學設定共性指標和個性指標,提高績效評價的有效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三條 各業務主管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是績效評價的重要責任主體。服務業資金年度預算執行完畢或階段性任務完成後,省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組織績效自評,並將績效自評報告報省財政廳。
第二十四條 省財政部門組織並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服務業資金分配使用、建設效果等實施獨立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各領域服務業資金以後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資金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省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的原則,建立服務業資金信息公開機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公開除涉密內容外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分配結果,並按規定逐步擴大公開範圍、細化公開內容。省財政部門對省業務主管部門專項資金信息公開進行督促指導。
第二十七條 省直及市、縣業務主管部門要對服務業資金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把關,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同時,負責對服務業資金支持事項的建設實施進行全過程監督檢查,保證建設順利實施,並及時組織完工驗收。
第二十八條 服務業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擅自改變或擴大使用範圍。對服務業資金申報、使用和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紀違規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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