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省級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山東省省級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以下簡稱“服務業發展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省級預算管理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19〕1號)、《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魯發〔2019〕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服務業發展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全省服務業發展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服務業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堅持“突出重點、擇優扶持、公開透明、注重績效”的原則,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和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安全和高效。
第四條 服務業發展資金由省財政廳和省發展改革委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組織服務業發展資金預算編制,對支出政策進行審核,牽頭預算績效管理,下達撥付資金等。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服務業發展資金預算編制和具體執行,研究制定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務清單,下達投資計畫,對支出進度、使用績效以及專項資金規範性負責。
各市縣財政、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保證下達地方的服務業發展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動態管理和跟蹤問效,不斷完善績效管理,確保資金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預算編制
第五條 服務業發展資金重點支持事關我省服務業發展的關鍵環節、公共領域和重點工作。主要用於扶持新舊動能轉換和服務業轉型升級中公共性、基礎性、示範性項目,落實省扶持服務業發展的政策,支持領軍人才等服務業人才培育,發展現代服務業,壯大新興服務業,改造提升傳統服務業等。
第六條 服務業發展資金主要採取以獎代補、直接投入、貸款貼息、股權投資等扶持方式。不得用於辦公、生活等非生產性設施建設和人員經費支出。對單個項目的支持金額原則上不超過項目投資總額的20%,且最高支持金額原則上不超過200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按照省級預算編制工作要求,提前做好項目論證、評估和分年度資金需求測算、績效目標設定等基礎性工作,研究提出服務業發展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制定資金績效目標,並及時將相關信息納入省級預算管理系統,向省財政廳提報預算申請。預算編制中,對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點項目支出要應編盡編,不得出現遺漏。
省財政廳按照預算編制要求和資金管理規定,對省發展改革委提報的資金預算進行審核,綜合考慮支出政策、資金需求、財力可能、是否合規、上年績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預算安排意見,按程式報省人大審議批准。
第八條 按照“誰申請資金,誰編制目標”原則,省發展改革委組織項目實施單位編制績效目標。重點依據發展改革部門承擔的促進服務業發展的職責,結合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圍繞預期產出、預期效果和服務對象滿意度等方面,合理確定服務業發展資金整體績效目標,設定績效指標和標準,並負責對項目實施單位報送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
第九條 建立重大政策和項目事前績效評估機制。省發展改革委申請通過服務業發展資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支出預算時,應進行事前績效評估,出具評估報告,重點對政策和項目預算設立必要性、投入經濟性、績效目標合理性、實施方案可行性、籌資合規性等進行論證評估。省財政廳根據省發展改革委提報的預算申請、事前績效評估報告等,對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預算進行審核,依據審核結果安排預算。未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和績效評估結果差的政策和項目,不得列入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
第十條 服務業發展資金實行任務清單管理,明確每項任務的具體支出事項、資金規模、績效目標等內容。根據任務內容不同,將任務清單劃分為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
第三章 預算執行
第十一條 省級預算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准後,省發展改革委應根據服務業發展資金年度預算規模和任務清單,研究制定資金分配方案,確保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點支出不留“硬缺口”。
省發展改革委應按要求編制預算執行計畫書,明確預算執行的時間節點和工作措施,並在規定時間內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二條 服務業發展資金採取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的分配管理方式,資金分配過程中應適當向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等困難地區傾斜。
第十三條 因素法分配資金主要是參考國家及省支持服務業發展政策、服務業發展試點示範性項目地域分布、服務業增加值、提供稅收、投資情況以及績效評價結果等可量化指標,由省發展改革委結合當年服務業發展重點工作任務,科學確定具體分配因素和權重,研究測算分配方案,在資金分配時要向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等困難地區傾斜。
第十四條 按照服務業發展資金年度支持重點要求,對確需由省級保留資金扶持項目審批權的,省發展改革委要從嚴控制、制定清單。
第十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應按有關規定和要求,研究細化項目入庫條件、入庫程式等管理規定,並提前做好項目申報、評審等工作,項目儲備情況在反饋市縣發展改革部門的同時,抄送同級財政部門。所有申請服務業發展資金扶持的項目都應在預算年度開始之前列入項目庫,實現定期更新和滾動管理,未入庫項目原則上不予扶持。省發展改革委根據服務業發展資金支持重點和任務清單要求,通過專家評審等環節,從項目庫中擇優遴選擬扶持項目,並提出資金分配方案。
第十六條 項目安排及資金分配方案,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經省發展改革委黨組會議集體研究通過後,在規定時限內以正式檔案報送省財政廳。大額資金分配和重要項目安排等重大事項,應報經分管省領導同意。省財政廳按規定進行合規性審核,在法定時限內按照程式下達預算指標分配檔案,同步下達專項資金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市級發展改革委要按要求轉發下達投資計畫,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要求編報區域績效目標,並按預算管理程式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財政廳。
第十七條 省本級支出的資金應明確到具體項目,納入相關省級部門年度部門預算,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批覆下達。
第十八條 服務業發展資金不得要求市縣安排配套投入。市縣在分配資金時,除國家和省規定的共同財政事權外,不得要求鄉鎮(街道)安排配套資金,不得將鄉鎮(街道)投入情況作為資金分配的前置條件。
第十九條 服務業發展資金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政府採購、政府購買服務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服務業發展資金預算一經確定,各相關單位應儘快組織實施,加快預算支出進度,原則上應於當年形成支出,結轉結餘資金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資金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嚴格按照資金管理以及財務管理有關規定使用資金,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不得任意改變資金用途和擴大使用範圍,不得虛假列支,不得任意變更預算支出科目。年度執行中確需調整預算和績效目標的,應當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報批。省財政廳建立健全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定期通報資金分配進度和本級預算支出進度。
第二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是績效運行監控的責任主體,應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重點選擇支出進度緩慢、管理基礎薄弱的項目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動態掌握政策和項目進展,以及資金使用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對監控發現的問題和績效目標偏差,及時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予以糾正。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開展重點監控,對發現資金使用中存在的問題和績效目標執行中的偏差,及時通報部門單位進行整改;對問題嚴重的,暫緩或停止撥款。
第二十三條 年度預算執行完畢,省發展改革委組織項目實施單位對照事先確定的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自評,撰寫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報告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對自評情況進行抽查覆核。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分別對服務業發展資金進行重點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資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據。建立完善績效評價結果與預算安排和政策調整掛鈎機制,對績效結果較好的政策和項目,適當加大財政資金保障力度;對績效結果較差的政策和項目進行通報、約談,並按規定相應壓減預算規模。
第二十四條 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分別按照財政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的原則,建立健全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機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其中:省財政廳主要負責公開服務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財政重點績效評價結果等;省發展改革委主要負責公開除涉密內容外的服務業發展資金任務清單和具體支出政策、項目庫管理制度辦法、資金分配結果、相關績效信息等。
第二十五條 服務業發展資金申請企業(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獲得資金支持的企業(單位)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程式使用資金,並自覺接受監督檢查,主動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對拒不配合、接受相關檢查和績效評價的,或者弄虛作假騙取、挪用財政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處理,並納入負面清單管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各市(縣)發展改革部門應對服務業發展資金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把關,對其合規性、完整性負責,並加強對服務業發展資金支持項目的全過程監督檢查,保證項目建設順利實施。各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要主動接受人大、紀檢監察、審計等方面的監督。對在各項審計和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違規違紀問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工作需要牽頭制定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管理實施意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21日。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辦〔2017〕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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