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

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執行至2012年底。《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試行辦法》(滬府〔2007〕1號)即行廢止。

《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於2018年3月23日印發,自2018年4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
  • 類型:管理辦法
  • 印發時間:2018年3月23日
  • 實施時間:2018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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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滬府規〔2018〕5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3日

辦法全文

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根據本市加快建設“五個中心”的總體要求,進一步鞏固發揮服務經濟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主體作用,全面提升服務業的整體質量和能級水平,為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帶動作用,改善本市服務業發展環境,引導社會資金加大對服務業投入,進一步完善規範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資金來源)
引導資金是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於全市服務業發展的補助性資金。
第三條(支持對象)
引導資金支持的對象為,在本市依法設立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分支機構除外)。項目單位應具有合理的經濟規模,信用記錄良好,無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管理推進部門)
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財政局等部門組成評審小組,負責引導資金的申報受理、評估管理、審核批覆、監督稽查等工作。評審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
各區有關部門負責本區引導資金項目庫管理,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負責引導資金的事中事後監管,推進具體項目的實施、驗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向評審小組推薦本行業領域內具有示範帶動作用的重大服務業項目,並配合各區做好引導資金事中事後監管等工作。
第二章 使用範圍和支持方式
第五條(使用範圍)
引導資金主要用於支持服務業發展中的薄弱環節、關鍵領域、重點區域和新興行業的項目建設、業務開展、重大問題研究等,培育服務業“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新產業”,促進服務業的國際化、市場化、社會化和規模化。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一)支持《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十三五”規劃》(滬府發〔2016〕65號)和《服務業創新發展大綱(2017-2025年)》(發改規劃〔2017〕1116號)明確的重點領域中的服務業項目。
(二)支持《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生產性服務業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的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滬府發〔2015〕27號)中明確的重點領域中的服務業項目。
(三)支持《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本市生活性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滬府發〔2014〕59號)中明確的重點領域中的服務業項目。
(四)支持國家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區域、國家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示範基地、國家級服務業示範園區和本市服務業創新發展示範區的重點服務業項目。
(五)支持促進本市服務業發展的重大戰略、重大政策和重大問題研究。
(六)支持具有示範帶動作用的各類服務業園區建設,對其核心區域發展戰略、產業發展、功能定位等規劃論證給予資助。
(七)支持服務貿易、服務外包、文創產業發展。具體支持辦法另行制訂。
(八)經市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項。
第六條(支持方式)
引導資金採用分類支持的方式。
(一)重大示範項目:總投資3000萬元(含)以上,對全市服務業發展具有重要示範帶動作用,並具有技術先進、模式創新等特性的項目,由市、區兩級引導資金給予支持。
(二)重點項目:總投資10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由市、區兩級引導資金給予支持。
(三)一般項目: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區級引導資金給予支持。
項目總投資是指經評審小組委託的中介機構核定後的項目投資額。
市級引導資金的支持,採用無償資助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於設備購置安裝、軟體開發、技術轉讓、人員培訓、系統集成、設計諮詢、研發測試、資質認證等。
探索引導資金基金化運作和管理模式,結合風險投資等市場基金對企業或項目的投入情況,適當簡化評審流程,研究跟投等支持方式,進一步放大財政資金支持對服務業發展的引領帶動作用。
第七條(支持標準)
對重大示範項目,市級引導資金支持金額原則上不超過600萬元。其中,對需突破支持上限的全市重大功能性服務業項目,由評審小組研究確定支持金額。
對重點項目,市級引導資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20%,支持金額不超過300萬元。
第八條(區級支持)
獲得市級引導資金支持的重大示範項目和重點項目企業的所在區,原則上應按照不低於與市級支持1∶1的比例,安排資金予以支持;金山區、奉賢區、崇明區三個遠郊區可按照不低於與市級支持1∶0.5的比例,安排資金予以支持。
各區應制定區級引導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相關規定,對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服務業項目給予支持。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審核
第九條(項目庫管理)
各區應建立引導資金預算管理項目庫(以下簡稱“項目庫”),對申報的項目評估後納入項目庫,對納入項目庫的項目做好跟蹤管理與推進實施。
第十條(初審和轉報)
各區有關部門對已納入項目庫的項目,按照本辦法負責項目初審,委託中介機構通過專家評審等方式對申報項目材料進行初步篩選,嚴格把關。市級財政資金已經安排支持的項目不予受理。
對各區初審通過的重大示範和重點項目,各區有關部門於每年3月31日和8月15日前,分兩次向評審小組辦公室提交引導資金申請,並提供以下主要附屬檔案:
(一)引導資金申請匯總表。
(二)每個項目的初審結論。
(三)每個項目申請表及相關附屬檔案材料。
各區有關部門對提交的申報資料的合規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一條(審批程式)
對各區有關部門報送的申報材料,由評審小組負責委託中介機構通過開展專家評審等方式進行綜合評估,審核評估結果,對擬支持項目進行網上公示並徵詢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對經評審小組審核同意的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向各區下達引導資金支持計畫。
第十二條(資金撥付)
經評審小組審核同意的項目,各區有關部門與項目單位簽署《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實施框架協定書》並向評審小組報備後,市發展改革委向市財政局提出資金撥付申請,由市財政局按照財政資金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分階段撥付資金。引導資金支持計畫下達後,進行首款撥付,首款原則上不超過預定支持金額的40%。項目建設完成並通過驗收後,撥付剩餘款項。
第四章 項目的事中事後管理
第十三條(事中監管)
引導資金支持項目執行過程中,項目單位應每季度向各區有關部門報送項目執行情況,包括項目建設內容和實施場地、項目投資、實施進度、團隊建設、組織管理制度、單位整體經營情況以及引導資金使用情況等。
各區有關部門負責對項目進行事中監管,推進項目實施等的具體日常管理工作,每季度將項目執行情況、引導資金使用情況等報送評審小組。
第十四條(跟蹤服務)
(一)對重大示範項目,各區有關部門負責推進具體項目實施及事中事後監管,評審小組成員以及相關部門參與項目的全過程管理,與各區共同推進項目建設。對項目單位在日常經營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由評審小組做好跟蹤服務,積極協調推進。
(二)重點項目。各區有關部門負責推進具體項目實施及事中事後監管。加強對已支持項目的跟蹤服務,及時了解項目進展情況,項目實施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評審小組。
第十五條(項目驗收)
項目竣工後,項目單位應在六個月內,向各區有關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各區有關部門作為項目驗收負責部門,應按照全市項目驗收管理要求,制定相關驗收程式和辦法,並在項目完成(竣工)後的一年內進行驗收。
第十六條(項目變更)
獲引導資金支持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發生重大變化的,項目單位應及時向各區有關部門提出變更申請,不得擅自變更。各區有關部門應將項目變更有關材料報評審小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項目發生重大變化:
(一)項目法人發生變更。
(二)建設地點發生變更。
(三)主要建設內容、建設性質發生變化。
(四)建設期發生重大變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
(五)總投資額縮減20%及以上。
(六)其他規定的重要變更事項。
項目變化導致引導資金支持金額發生變化的,由評審小組限期收回引導資金超額支持部分。
第十七條(項目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區有關部門向評審小組辦公室提出撤銷引導資金支持項目的申請,經評審小組討論通過後,由評審小組限期收回已撥付的引導資金。
(一)項目實施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
(二)項目單位未經申請批准擅自變更項目建設內容和目標。
(三)項目建設期滿6個月,未及時提出驗收或延期申請。
(四)項目延期2年後仍不能按時竣工。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規範性檔案規定,應當予以撤銷項目的情形。
第五章 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監督管理)
各區有關部門應對服務業發展情況以及引導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執行情況、項目驗收情況等進行及時總結,並形成年度引導資金使用總結報告,在每年2月底前報評審小組。
評審小組負責對各區有關部門的年度引導資金使用總結報告進行綜合評估,並根據評審結果,調整下一年度引導資金的安排。經評估,對表現突出的區或未達標且整改不力的區,適當調整下一年度引導資金安排。
評審小組會同市審計局、市行業主管部門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引導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審計和稽察,不定期地委託專業機構開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後評估、實施項目績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條(管理費用)
評審小組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託專業機構開展的市級引導資金項目評估考核、後評估、審計、績效評價等相關費用,在引導資金中列支。
區級引導資金項目初審評估、事中監管、驗收審計等相關費用,由區級財政解決。
第二十條(責任追究)
引導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凡獲得引導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等。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違反法律法規或有關紀律的行為,除按照國家規定對項目單位和有關負責人給予相關處罰外,限期收回已撥付的引導資金,並取消項目法人和項目負責人三年內申報本專項資金的資格等。
第二十一條(信用管理)
評審小組對項目單位開展信用管理。在項目申報階段,實行守信承諾和信用審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記錄項目單位在項目立項、實施、驗收、評估等不同階段的失信行為,並按照有關規定,提供給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對過去三年里有偷稅、漏稅等情節嚴重的失信行為或違法行為,取消項目法人和負責人三年內申報本專項資金的資格等。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附則)
服務貿易、服務外包、文創專項資金的使用,按照相關管理辦法管理。
本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辦法解讀

修訂背景

為改善本市服務業發展環境,引導各類社會資本加大對服務業的投入,根據國務院有關檔案精神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快形成以服務經濟為主產業結構的要求,本市從2007年起設立了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市政府於2007年、2009年、2013年先後印發了《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滬府〔2007〕1號、滬府發〔2009〕24號、滬府發〔2013〕3號)。
鑒於2013制訂的管理辦法已於2017年底到期,為此,從2017年上半年起,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市經信委、市商務委等有關部門在認真總結評估引導資金設立以來所取得成效和存在問題的基礎上,啟動了新一輪《管理辦法》的修訂工作,期間廣泛聽取並採納了相關部門、各區及專家的意見,經過多次修改和完善,並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最終形成了新一輪的《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修訂考慮

此次修訂《管理辦法》,我們在認真總結過去十多年本市引導資金使用管理經驗和不足的基礎上,按照李強書記提出的打響“上海服務”品牌的要求,針對本市服務業發展由高速增長向高質量發展的階段特點,結合“需求導向、問題導向、效果導向”,在完善項目發現機制、加強項目跟蹤服務等方面作出調整。主要考慮如下:
1、完善項目發現機制。各區通過建立預算管理項目庫,可以常年受理項目單位的申報。同時要委託中介機構通過專家評審等方式進行初審並嚴格把關,提高項目準入門檻和申報質量,每年分兩次向評審小組轉報。
2、採取協定管理機制。針對服務業項目輕資產、周期短、市場變化快等特點,取消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的備案要求,採取各區與項目單位簽訂項目實施框架協定的方式強化日常監管工作。
3、實施分類管理機制。根據項目總投資額大小和示範引領作用分為重大示範項目、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採取不同的支持方式和監管模式。明確評審小組、市行業主管部門及各區的職責,各司其職,各有側重地對項目進行分類管理。市級資金進一步向重大示範項目和重點區域聚焦。
4、建立跟蹤服務機制。對項目執行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等實行每季度報送制度,實時動態掌握跟蹤引導資金項目推進情況。加強市、區間的統籌聯動和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對項目單位在日常經營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全方位及時跟進並協調推進。
5、引入信用管理機制。從項目立項、實施、驗收、評估等不同階段開展全過程信用管理。

修訂內容

修訂後的《管理辦法》分為六章22條。與原《管理辦法》相比,修訂後的《管理辦法》主要對以下條款做了調整:
第一章“總則”。其中第三條“支持對象”明確為在本市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單位;第四條“管理推進部門”著重對評審小組、各區有關部門及市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進行了界定,進一步明確了各級管理部門職責。
第二章“使用範圍和支持方式”。其中第五條“使用範圍”增加了“支持國家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區域、國家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示範基地、國家級服務業示範園區和本市服務業創新發展示範區的重點服務業項目”;第六條“支持方式”和第七條“支持標準”明確分重大示範項目、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採取不同的支持方式和標準。
第三章“項目申報與審核”。其中第九條“項目庫管理”明確各區建立引導資金預算管理項目庫,常年受理項目申報;第十條“初審轉報”明確各區要委託中介機構通過專家評審等方式進行初審並嚴格把關,每年分兩次向評審小組辦公室提交引導資金申請報告;第十一條“審批程式”明確各區要與項目單位簽訂項目實施框架協定;第十二條“資金撥付”明確資金計畫下達後撥付首款40%,項目建設完成並通過驗收後撥付剩餘尾款。
第四章“項目的事中事後管理”。增加了“事中監管”、“跟蹤服務”、“項目驗收”和“項目撤銷”等內容,進一步強化事中事後管理。
第五章“其他事項”。其中第二十一條“信用管理”明確對在項目資金使用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取消項目法人和負責人三年內申報本專項的資格等,強化了日常信用管理。
第六章“附則”。明確“服務貿易、服務外包、文創專項資金按照相關管理辦法管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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