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智慧財產權(專利)資金管理辦法

《山東省智慧財產權(專利)資金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有效發揮山東省智慧財產權(專利)資金(以下簡稱資金)在促進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中的重要支撐作用而制定的檔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專利條例》《山東省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和《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等法規政策,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有效發揮山東省智慧財產權(專利)資金(以下簡稱資金)在促進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中的重要支撐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制度,按照“公開透明、科學管理、注重實效、利於監督”的原則,充分體現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境內(不含計畫單列市)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有經常居所的個人。
第四條 鼓勵各市、縣(市、區)根據當地實際設立相應資金,在專利創造、運用、保護、服務和獎勵等方面給予支持,形成上下配套聯動機制,共同推動我省專利事業發展。
第二章 資金使用範圍
第五條 資金主要用於專利創造、運用、保護、服務和獎勵等方面。
第六條 專利創造資金主要用於:
(一)國內外授權發明專利資助。
(二)專利合作條約(即PCT)申請資助。
(三)企事業單位維持五年以上國內有效發明專利資助。
(四)企業首件國內授權發明專利資助。
(五)年授權發明專利數量達到10件以上和年PCT申請達到5件以上的專利大戶獎勵。
第七條 專利運用資金主要用於:
(一)智慧財產權(專利)戰略實施、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與相關計畫推進。
(二)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推行智慧財產權管理標準與優勢培育。
(三)專利密集型企業、產業和區域發展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與專利導航。
(四)智慧財產權運營和託管。
(五)專利質押融資、專利證券化、專利保險、專利擔保、專利評估評價等智慧財產權金融服務。
(六)重點產業關鍵核心技術智慧財產權培育與專利池的組建。
第八條 專利保護資金主要用於:
(一)專利執法專項行動的組織與實施。
(二)專利執法隊伍和基礎條件建設。
(三)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
(四)智慧財產權保護聯盟、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及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建設。
(五)專利違法行為舉報獎勵。
(六)涉外智慧財產權交流與合作。
(七)涉外專利維權。
第九條 專利服務資金主要用於:
(一)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及維護運行。
(二)智慧財產權宣傳。
(三)智慧財產權人才培訓及培訓基地建設,專利審查員實踐基地建設。
(四)中國小智慧財產權教育推廣與示範。
(五)智慧財產權重大活動組織。
(六)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培育與智慧財產權服務業轉型升級。
第十條 專利獎勵資金主要用於對獲中國專利金獎、優秀獎和山東省專利獎特別獎及一、二、三等獎的獎勵。
第三章 資助與獎勵標準
第十一條 專利創造資助與獎勵標準:
(一)企業、事業單位及個人國內授權發明專利,每件給予一次性資助2000元;對企業首件授權發明專利擇優給予申請費、代理費全額資助,每件最高1萬元。
(二)國外授權發明專利,單位每件每個國家資助2萬元,個人每件每個國家資助1萬元;對同一件發明創造在多個國家獲發明專利權的,最多按5個國家予以資助。
(三)PCT專利申請,單位申請每件資助1萬元、個人申請每件資助4000元。
(四)企事業單位維持5年以上、具有較好市場價值的國內有效發明專利,擇優給予一次性專利維持費資助,每件資助額度不超過1萬元。
(五)企業年度授權發明專利超過10件的,在普通資助基礎上,按企業當年授權發明專利數量擇優給予獎勵。
獎勵標準按年授權發明專利數量,10-20件的獎勵5萬元,21-50件的獎勵10萬元,50件以上的獎勵20萬元。
(六)企業年度PCT專利申請超過5件的,在普通資助的基礎上,按企業當年PCT申請數量擇優給予獎勵。
獎勵標準按年PCT申請數量,5 -10件的獎勵5萬元,11-20件的獎勵10萬元,20件以上的獎勵15萬元。
第十二條 部分專利運用單項獎勵標準:
(一)對被確定為省重點領域關鍵核心技術智慧財產權項目的,給予每項最高100萬元獎勵。
(二)對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轉化實施並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專利群,擇優給予10-20萬元獎勵。
(三)科技型小微企業通過消化吸收再創新形成新的自主智慧財產權,並通過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平台實現技術轉讓的,每件獎勵1萬元。
第十三條 假冒專利行為舉報獎勵標準:
(一)舉報人提供的情況屬實,有助於查處假冒專利行為的,給予300元獎勵。
(二)舉報人提供的情況詳細,證據確鑿,並積極協助案件查處的,給予500元獎勵。
(三)舉報人提供重大案件的情況和線索,對查處重大案件作出貢獻的,給予5000元獎勵。
第十四條 專利運用、保護和服務等方面資助標準,由省知識產權局根據年度工作要求,制定專門實施方案,並提出相應資金使用計畫,具體資助標準按照相關要求及年度資金使用計畫執行。
第十五條 專利獎獎勵標準:
(一)對獲中國專利金獎、優秀獎的,每項分別給予50萬元、10萬元獎勵。
(二)對獲山東省專利獎特別獎和一、二、三等獎的,分別給予50萬元、10萬元、5萬元、3萬元獎勵。
(三)對同一項目在同一評選年度內,同時獲得國家和省專利獎的,不重複獎勵。
第四章 申報與審批
第十六條 專利創造部分:
(一)申報省專利創造資助資金的單位或個人,應填寫《山東省專利創造資助資金申報表》(一式兩份),單位應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個人應提供身份證明,並分別提供下列資料:
1.國內發明專利證書。
2.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受理局出具的PCT國際申請日、申請號受理通知書和繳費證明;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PCT國際檢索報告。
3.國外發明專利授權檔案、證書及相關費用證明。
以上資料均為複印件,單位申請應在複印件背面加蓋單位財務公章,個人應簽字。
(二)對年獲授權發明專利10件以上及PCT申請5件以上的企業獎勵,由單位提出申請,並填寫《山東省專利獎勵資金申報表》,同時提供有關發明專利明細表、發明專利證書等資料。
(三)受理與審批。由設區的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受理、初審、匯總,省知識產權局負責審批、兌付。
第十七條 對獲國家或省專利獎的獎勵,由單位提出申請,並填寫《山東省專利獎勵資金申報表》(一式兩份),經審核後,由省知識產權局組織實施獎勵。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八條 省知識產權局負責提出年度資金使用計畫,並在年度終了編制年度資金使用報告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會同省知識產權局對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省知識產權局會同省財政廳按照省級財政資金績效管理有關要求,認真做好績效目標管理、績效評價等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獨立評價工作。
第二十條 申請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據。對有關部門認定的非正常申請專利不予資助;對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三年內不再給予資金支持。
第二十一條 獲得資金支持的單位,應加強對資金的管理,實行專款專用、獨立核算,確保發揮最大效益。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智慧財產權等部門工作人員,存在違規分配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原《山東省智慧財產權(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魯財教〔2013〕4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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