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關村專利促進資金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同意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的批覆》(國函[2009]28號)和北京市委市政府《關於實施首都智慧財產權戰略的意見》(京政發[2009]11號)、《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條例》的精神,加快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推動中關村智慧財產權戰略的實施,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關村管委會)設立中關村專利促進資金。為規範對該資金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關村專利促進資金管理辦法
  • 第一條:貫徹落實國務院
  • 第二條:促進資金從中關村發展
  • 第三條 :用於本企業的專利創造等工作
詳細內容,附則,

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同意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的批覆》(國函[2009]28號)和北京市委市政府《關於實施首都智慧財產權戰略的意見》(京政發[2009]11號)、《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條例》的精神,加快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推動中關村智慧財產權戰略的實施,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關村管委會)設立中關村專利促進資金。為規範對該資金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促進資金從中關村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並按照年度預算進行安排,遵循“專款專用、重點扶持、分類促進、突出實效”的原則,專項用於中關村的專利促進工作,提升企業專利意識和專利管理能力。
第三條 給予符合下列條件的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企業(下簡稱“中關村企業”)一次性資金支持,用於本企業的專利創造、管理、制度建設和競爭性研究等工作。
(一)對於符合園區重點產業發展方向的中關村企業,按照其年度獲得的國內發明專利授權件數,每件給予不超過5000元資金支持,具體金額依據示範區年度專利授權量和專利促進資金總預算確定。對於年度獲得的國內發明專利授權件數超過250件以上的企業,超出部分每件專利額外獎勵1000元,且每增加50件獎勵額度遞增1000元。對於從未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的中關村企業,獲得授權的前五件國內發明專利按照最高額每件5000元進行資助。每家企業國內專利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300萬。
(二)對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申請國際發明專利並進入國家階段的中關村企業,每進入一個國家或地區最高資助3萬元,每件專利最多資助其進入三個國家或地區,具體金額依據示範區企業年度國際專利申請量和專利促進資金總預算確定。每家企業國際專利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300萬。
上述的資金支持對象包括:
1.作為發明專利第一申請人的中關村企業;
2.當與高校、科研院所聯合申請發明專利時,作為除高校、科研院所外排名為第一申請人的企業。
第四條 設立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獎勵資金,每年度評選10個為中關村企業提供專利服務的優秀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每個機構獎勵20萬元。
優秀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評選指標如下:
(一)代理中關村企業申請首件發明專利的數量;
(二)代理中關村企業發明專利申請的總量;
(三)與中關村企業簽訂智慧財產權託管協定的數量;
(四)年度電子申請率;
(五)中關村管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申請中關村專利促進資金支持的中關村企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關村國內專利促進資金申報表》、《中關村國際專利促進資金申報表》;
(二)加蓋公章的企業營業執照及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複印件;
(三)加蓋公章的中關村企業信用評級報告或企業深度徵信報告複印件,無不良記錄;
(四)申請國內專利資金支持的,須提交專利授權證書複印件並加蓋企業公章;申請國外專利資金支持的企業,須提交相應國際專利組織和國家開具的專利受理通知書複印件並加蓋企業公章,同時驗證原件;
(五)《企業專利管理和戰略研究工作報告》,包括:本企業當年從事專利管理、資料庫建設、專利預警、專利制度建設、專利競爭性研究等工作情況;
(六)企業高管參加智慧財產權培訓的證明材料。
第六條 申請中關村專利促進資金專利服務獎勵的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獎勵資金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複印件並加蓋公章;
(三)所服務突破零發明專利的中關村企業清單;
(四)代理中關村企業申請發明專利清單及受理通知書複印件並加蓋公章;
(五)與中關村企業簽訂的智慧財產權託管協定清單及託管協定複印件並加蓋公章。
第七條 每年第二季度完成上一年獲得國內發明專利授權和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發明專利的專利促進資金資助工作。由各分園(基地)管委會對所轄企業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中關村管委會委託專業機構作為受託機構對各分園(基地)管委會匯總提交的資料進行初審。受託機構將審核無誤的申請材料,報中關村管委會複審。複審通過後,中關村管委會委託受託機構向有關企業撥付資助資金,並通過中關村管委會網站公布獲得資助的企業名單。
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獎勵資金由中關村管委會委託專業機構作為受託機構對提交的資料進行初審。受託機構將審核無誤的申請材料,報中關村管委會複審。複審通過後,中關村管委會委託受託機構向有關機構撥付獎勵資金。並通過中關村管委會網站公布獲得資助的服務機構名單。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獎勵資金申請的受理時間另行規定。
第八條 對提交虛假材料的企業和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將記入中關村信用管理檔案,追回已撥付的促進資金,並取消兩年的申請資格。

附則

第九條 本辦法由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實施,原《中關村專利促進資金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09]48號)同時廢止。自2010年1月1日後符合條件的促進資金申請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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