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專利獎勵辦法

2015年3月19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字〔2015〕45號印發《山東省專利獎勵辦法》。該《辦法》共16條,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專利獎勵辦法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魯政辦字〔2015〕45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5年3月19日
  • 施行時間:2015年5月1日
  • 實效時間:2020年5月1日
通知,辦法,

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專利獎勵辦法的通知
魯政辦字〔2015〕45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專利獎勵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3月19日

辦法

山東省專利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大專利技術保護和運用力度,表彰專利權人和發明人(設計人)對技術(設計)創新作出的貢獻,根據《山東省專利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專利獎由省政府設立,每兩年評選一次,重點獎勵對技術創新及經濟社會發展具有突出貢獻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
第三條 省政府設立山東省專利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稱評審委員會),負責山東省專利獎的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成員由各專業領域的專家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稱評審辦公室)設在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山東省專利獎的申報、推薦、評審和獎勵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山東省專利獎的評審工作接受社會監督。對評審工作有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書面形式向評審辦公室提出。評審辦公室應當認真核實,及時處理。
第六條 申報
(一)申報山東省專利獎,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申報單位或者個人須是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註冊或者常住的專利權人;
2.申報專利為已獲授權的有效國內專利,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不含國防專利、保密專利;
3.申報專利已經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實施,並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山東省專利獎:
1.存在專利權屬糾紛、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糾紛的;
2.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程式未終結的;
3.已經獲得過中國專利獎、山東省專利獎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適合申報的情形。
(三)申報山東省專利獎,須填寫《山東省專利獎申報書》,並向具有推薦資格的單位或個人提交以下材料:
1.專利權屬證明,包括專利證書和專利登記簿副本;
2.申報單位的法人證明或者申報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3.專利項目實施所產生的經濟、社會效益證明材料;
4.有助於評價專利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報專利為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的,還須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
第七條 推薦
山東省專利獎由下列單位或者個人推薦:
(一)省政府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
(二)設區的市知識產權局;
(三)中國科學院院士或者中國工程院院士;
(四)省級行業協會;
(五)省科學院、省農業科學院、省醫學科學院;
(六)駐魯部屬高校、中央駐魯科研單位和企業。推薦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山東省專利獎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合格後報評審辦公室。
第八條 受理
評審辦公室對推薦報送的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查,按照專業相近原則進行分組,並在政府網站上公布擬受理名單,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九條 評審
(一)初評。評審委員會按專業分設山東省專利獎評審組。各評審組負責對本專業的參評專利進行初評,並將初評結果報評審委員會。
(二)終評。評審委員會對初評結果進行審查,選擇重點項目進行答辯,綜合評定參評項目,提出擬獎勵名單。
第十條 公示
評審辦公室將擬獎勵名單在省級媒體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批准
公示結束後,評審結果報省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表彰
省政府發布獎勵通報,對獲得獎勵的專利權人、發明人(設計人)頒發證書和獎金。
山東省專利獎每屆表彰名額為特別獎2項、一等獎不超過20項、二等獎不超過30項、三等獎不超過60項,各獎項總數不超過100項,其中授予發明專利的獎項數量不少於授獎總數的70%。獎金數額分別為特別獎50萬元、一等獎10萬元、二等獎5萬元、三等獎3萬元。
獎勵經費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省智慧財產權(專利)資金列支。
第十三條 獲獎專利發明人(設計人)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應將獲獎情況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職稱評聘、職務晉升、業績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山東省專利獎的,撤銷其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推薦單位或者推薦專家協助他人騙取山東省專利獎,屬於單位推薦的,暫停其推薦資格;屬於專家推薦的,取消其推薦資格。評審專家和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對評審專家取消其評審資格,對工作人員依據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第十五條 省知識產權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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