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縣專利獎勵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發明創造,提高我縣專利綜合實力,推動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研究開發套用,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山東省專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山東省專利獎勵辦法》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立郯城縣專利獎勵,用於獎勵在全縣科技創新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專利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每年評審一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郯城縣專利獎勵管理辦法
  • 外文名:Tancheng patent reward management approach
  • 隸屬:郯城縣
  • 內容:共15條
第三條 專利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四條 縣科技局負責專利獎評審的組織管理工作。設立專利獎評審委員會,負責專利獎的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由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其人選由縣政府批准。
第五條 凡本縣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住所在本縣轄區內的個人,在規定時間內(通過縣科技局申請)獲得國家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授權的專利,或在國外申請專利並被國外法定專利審查機關授權的,均可申報郯城縣專利獎。
第六條 專利獎評獎標準和數量:
(一)獲得專利證書的單位或個人擁有的專利,在全國同領域或者同行業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對促進本領域、本行業的技術進步與創新有突出的作用,並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授予專利一等獎。
一等獎每次授予項目數不超過參評專利總額的5%。
(二)獲得專利證書的單位或者個人擁有的專利,在技術創新、專利技術成果轉化和專利技術產業化中,創造了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授予專利獎二等獎。
二等獎每次授予獎項目數不超過參評專利總數的10%。
(三)獲得專利證書的單位或者個人擁有的專利,在技術創新、專利技術成果和專利技術產業化中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授予專利獎三等獎。
三等獎每次授予獎項目數不超過參評專利總數的20%。
第七條 申報專利獎應向縣科技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專利獎勵申請;
2、專利公告檔案;
3、國內授權專利,提交專利書原件和複印件;
4、授權的國外專利,提交國家批准的涉外專利代理機構出具的國外專利申請費用結算賬單、發票以及專利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5、申請人為單位的,須提交營業執照或者法人登記證複印件;申請人為個人的,須提交本人身份證和複印件;
6、要求申請人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八條 縣科技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專利有效確認和初步審查,匯總後交縣專利評審委員會評審。評審委員會在充分審查申報材料的基礎上進行評審,確定專利獎等次,形成評審決議,報縣政府批准。
第九條 專利評審評審工作接受社會監督,實行公示制度,公示期7天。經公示無異議的或者異議理由不成立的,由縣政府作出授予郯城縣專利獎的決定。
第十條 設立郯城縣專利獎勵專項基金,列入縣財政年度預算,由縣科技局管理使用。對獲得專利獎的單位和個人由縣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其中一等獎獎金3000元,二等獎獎金2000元,三等獎獎金1000元。
第十一條 對獲得郯城縣專利獎的個人優先推薦申報高級以上優秀專利獎。優先推薦申請山東省專利實施經費資助;對獲得專利獎的優秀專利項目,優先列入縣級科技發展計畫,並積極推薦列入市級以上科技計畫。
第十二條 對獲得專利獎勵的專利發明人、設計人,在職稱評聘方面予以加分優先。
第十三條 推薦和申請專利獎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提供真實材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一經發現,獎金全額退還,特此追繳獎勵證書,並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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