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縣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長沙縣人民政府為有效發揮智慧財產權制度在推動自主創新、規範市場秩序、促進發展方式轉變中的重要作用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縣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第一條為有效發揮智慧財產權制度在推動自主創新、規範市場秩序、促進發展方式轉變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專利申請和扶持專利技術實施,加速專利技術產業化,推進全面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根據《長沙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沙縣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意見>的通知》(長縣政發〔2011〕43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利專項資金來源:(一)縣財政預算安排;(二)國家、省、市專利專項補助資金;(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第三條專利專項資金根據縣知識產權局的年度工作計畫,列入縣智慧財產權部門預算,由縣知識產權局負責專利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並制定相應實施細則。
第二章專利專項資金使用範圍
第四條專項資金使用範圍:
(一)專利申請補助;
(二)專利實施資助;
(三)長沙縣專利獎;
(四)國家、省、市專利工作配套獎勵;
(五)其他智慧財產權工作經費。
第三章專利申請補助
第五條專利申請補助應具備的條件:
(一)申請人為本縣(含經開區)登記註冊的企事業單位和戶籍在本縣的個人,且專利申請人用於申請專利的通信地址在長沙縣;
(二)申請專利補助資金應自專利申請日或專利授權公告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六條專利申請補助標準:
(一)發明專利
申請發明專利的,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均按1000元/件標準補助;獲得發明專利授權後,職務發明另外追加申請補助2000元/件。
(二)實用新型
獲得實用新型專利授權的,按1000元/件標準補助。
(三)外觀設計專利
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授權的,按500元/件標準補助。
(四)申請香港、台灣、澳門地區專利的,比照國內專利補助標準執行。
第七條國際專利補助標準
(一)依照《專利合作條約》(簡稱PCT)規定提交的國際專利申請,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為受理局的國際專利申請取得國際檢索報告(或國際審查報告)起一年內提出申請補助的,申請人為法人組織的按10000元/件標準補助,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按5000元/件標準補助。
(二)獲得國外專利授權後一年內提出申請補助的,申請人為法人組織的另追加補助10000元/件,申請人為自然人的另追加補助5000元/件(同一專利在多個國家或地區授權的只補助一次)。
第八條同一補助對象每年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但年專利授權50件以上(含50件)的申請人給予10000元獎勵,100件以上(含100件)的申請人給予20000元獎勵。
第九條鼓勵申請人申請國家、省、市的各種專利資助,對於因國家、省、市專利資助標準低於縣補助標準的,不足部分縣再追加資助。
第十條申報補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須向縣知識產權局提供下列驗證材料並留存複印件。
(一)《長沙縣專利申請補助審批表》;
(二)專利證書或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
(三)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事業法人登記證、社團登記證、個人身份證或居住證明材料;
(四)憑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申報補助的應出具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其代辦處開具的繳納專利費用憑據;
(五)申報PCT(專利合作條約的簡稱)申請補助的應提供國際檢索報告(或國際審查報告)
第四章專利實施資助
第十一條專利實施資助應具備的條件:
(一)在本縣轄區內實施的專利項目;
(二)具有法人資格;
(三)專利權所有者或合法實施者;
(四)科技含量高、創新性強、具有市場前景的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或有利於我縣經濟發展的專利技術項目;
(五)具有實施專利技術項目的研發人員、場地、設備和一定的自籌資金。
第十二條申報專利實施資助須向縣知識產權局報送下列材料:
(一)《長沙縣專利實施資助申報表》;
(二)專利證書和年費發票複印件;
(三)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四)專利項目實施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五)專利技術成果實施的合法性證明;
(六)專利說明書全文;
(七)反映具備專利技術成果轉化能力的證明材料;
(八)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縣知識產權局應組織專家對所申報的專利實施資助項目進行評審、檢索和評估,提出意見並呈報縣人民政府主管領導審定批准。每年專利實施資助數原則上根據縣財政預算、申報項目數和申報項目質量確定,一般不超過3個,資助金額每個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十四條使用專利實施資助資金的單位必須定期報告項目實施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縣知識產權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驗收。
第五章長沙縣專利獎
第十五條長沙縣專利獎(以下簡稱專利獎)由縣人民政府授予在專利創造和運用中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本縣專利權人、發明人(設計人)。
第十六條專利獎設長沙縣專利金獎和長沙縣專利優秀獎,每年評選一次,由縣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分別為:專利金獎20萬元,專利優秀獎5萬元。每次授獎總數原則上根據縣財政預算,一般專利金獎設1名、專利優秀獎設2名(可以空缺)。
第十七條獲得專利獎的單位,應當將獎金按不少於30%的比例獎勵獲獎項目專利發明人(設計人)。
第六章專利工作配套獎勵
第十八條專利工作配套獎勵是指獲得國家、省、市專利工作方面相應獎勵的單位和個人,由縣政府再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2萬元的配套獎勵。對同時列入兩級以上(含兩級)獎勵的單位和個人,獎金按最高檔次發放,不重複獎勵。
第七章公示制度
第十九條專利申請補助、專利實施資助、長沙縣專利獎、配套獎勵均實行公示制度,正式補助(獎勵)前在媒體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補助(獎勵)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縣知識產權局提出。逾期且無正當理由的,縣知識產權局不予受理。
第二十條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的異議材料及必要的證明檔案,並在異議材料上籤署真實姓名或加蓋單位印章。縣知識產權局對異議材料內容進行實質性的審查,並作出處理意見,報縣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一條縣知識產權局會同縣財政局共同辦理各項補助、資助、獎勵。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二條智慧財產權其他工作經費包括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研究、宣傳、培訓、交流等,以及專利信息利用、專利交易服務、智慧財產權投融資服務、智慧財產權戰略試點示範、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培育等方面的工作經費,根據實際情況納入專利專項經費統籌安排。
第二十三條專利專項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對在專利專項資金的使用中弄虛作假(包括虛假申報補助套取補助經費等行為)的,全數追回資金,並追究當事人相關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長沙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