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等學校科研單位專利轉移運用獎勵資金管理辦法(暫行)為貫徹落實《福建省專利運用行動計畫實施方案(2015-2017年)》(閩政辦〔2015〕27號),促進我省高等學校、科研單位專利技術向企業轉移運用,加快產業轉型升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福建省高等學校科研單位專利轉移運用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獎勵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旨在引導高等學校、科研單位的科技人員面向我省產業技術需求開展研發工作,提高專利轉化率,促進企業技術進步。
第三條 高等學校科研單位專利轉移運用獎勵工作由省知識產權局和省財政廳組織實施,日常管理由省知識產權局具體負責。
第四條 省知識產權局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獎勵資金申報工作,並在預算執行前一年的9月份完成項目申報和評審工作。
第五條 申請單位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為我省高等學校或省屬以上科研單位;
(二)申請單位年度轉讓或許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給省內5家(含)以上企業,且屬非關聯交易;
(三)每件專利轉讓或許可的契約金額應在10萬元(含)以上(以專利包方式交易的按1件專利計算);
(四)轉讓或許可專利應符合國家和我省產業導向和技術政策,並具有良好市場前景。
第六條 申請單位申報時應向省知識產權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高等學校科研單位專利轉移運用獎勵資金申請表》;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需加蓋公章);
(三)專利轉讓或許可契約複印件,與受讓方或被許可方不屬於關聯交易的承諾書;
(四)受讓或被許可企業工商登記章程複印件;
(五)《專利實施許可契約備案證明》或專利權轉移著錄項目變更《手續合格通知書》複印件;
(六)專利轉讓費或許可費的銀行進賬單複印件。
第七條 通過審核的,按每項契約金額的20%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5萬元,每個單位每年享受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獎勵資金用於獎勵完成該專利技術研發和為專利技術轉移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以及專利運營等工作。
第八條 省知識產權局和省財政廳審核後按規定給予經費獎勵。
第九條 高校及科研單位應加強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及時開展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省財政廳將會同省知識產權局根據績效評價結果適時調整預算。
第十條 申請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騙取獎勵資金的,省知識產權局有權根據具體情節,作出通報批評、收回獎勵資金的決定,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知識產權局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從2015年到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