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縣專利獎勵管理辦法

永嘉縣專利獎勵管理辦法

為鼓勵發明創造,促進技術創新,增強我縣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浙江省貫徹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實施意見》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專利事業發展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嘉縣專利獎勵管理辦法
  • 第一章:總 則
  • 第二章:獎勵條件
  • 第三章:申請與審批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發明創造,促進技術創新,增強我縣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浙江省貫徹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實施意見》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專利事業發展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獎勵範圍:國內授權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國外授權的發明專利、各級專利示範企業、引進的縣外發明專利等。獎勵經費來源於縣科技經費。
第三條 適用對象:本縣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在本縣轄區的自然人。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四條 申請專利獎勵的單位或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其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專利權;
2.其發明專利被國外(包括海外)專利管理機構授予專利權;
3.其引進的發明專利屬於首次從縣外有關單位或個人轉讓或實施許可,與讓與人之間不存在投資、經營管理等關聯利益關係,無專利權法律爭議,且在有效期內的發明專利;
4.其企業被評為國家、省、市、縣專利示範企業;
5.個人獲得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
第五條 申請國家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或國外(包括海外)發明專利獎勵的,須遞交下列相關材料:
1.永嘉縣專利獎勵申請表;
2.國內專利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3.國外(包括海外)專利管理機構頒發的專利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4.國家批准的涉外專利代理機構出具的國外(包括海外)專利申請、代理費用結算帳單和發票複印件;
5.申請者為自然人的,須提交第一專利權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申請者為單位的,須提交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6.如委託他人辦理的,受委託人須提交單位證明或身份證原件。
以上材料原件經核對後退還。
第六條 申請縣外發明專利引進獎勵的,須提交以下材料:
1.《永嘉縣發明專利引進獎勵申請表》;
2.專利權轉讓契約或專利實施許可契約及備案證明複印件;
3. 專利權受讓人支付專利轉讓費憑證和讓與人收款憑證;被授權實施專利許可人支付專利使用費憑證和專利權人收款憑證;
4.專利說明書及專利權有效證明材料複印件,如屬國(境)外專利,則應提交中文譯本;
5.受讓人的工商營業執照、上年度完稅憑證複印件、發明專利引進項目效益證明及經縣財政局審核的承擔企業上年度決算報表;
6.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第七條 申請專利示範企業獎勵的,須提供專利示範企業的批文。
第八條 申請獲得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獎勵的,須提供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九條 申請專利獎勵按以下程式進行:
1.申請單位或個人向縣科技局提交獎勵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在獲得專利權,或獲得專利許可使用權,或被評為專利示範企業後的次年一季度前隨時上報縣科技局;
2.縣科技局根據本辦法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
3.必要時,縣科技局組織相關人員到實地考察、核查;
4.縣科技局對申請材料進行集中審批,並發文公布。
第四章 獎勵標準
第十條 獎勵標準:
1.獲得國內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的,每件分別獎勵1萬元、0.1萬元;
2.獲得國外(包括海外)發明專利的,每件獎勵3萬元;
3.首次從縣外引進的發明專利,按以下標準核定補助經費:屬專利權轉讓的,按不高於受讓人支付轉讓費契約額的20%;屬專利實施許可的,按不高於受讓人支付的許可使用費契約額的15%。同一受讓人在同一財政年度中獲得的補助資金,最高不超過20萬元;
4.新獲得國家、省、市專利示範企業稱號的,分別匹配獎勵10萬元、5萬元、3萬元;獲得縣專利示範企業的,獎勵3萬元;
5.新獲得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的,獎勵5萬元。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一條 專利獎勵申請有效期為1年(自取得專利權或許可使用權之日起算)。
第十二條 受獎單位和個人應自覺接受縣科技局對受獎項目的跟蹤問效。
第十三條 申請獎勵的單位或個人,應提供真實可靠的材料。對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採取關聯交易等欺詐手段騙取獎勵經費的,一經查實,予以全數追回已獎勵經費,並追究相關責任。

實施日期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永嘉縣專利獎勵辦法》(永政發〔2008〕13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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