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專利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專利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為提高我省專利綜合實力,促進創新型省份建設,轉變經濟成長方式,特設立山東省專利發展專項資金,並制定本辦法,專利發展專項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主要用於專利申請和維護、專利管理、專利保護及專利實施等方面的專項資助資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專利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地區:山東省
  • 類型:辦法
  • 國家:中國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資金資助範圍,第三章 資金資助標準,第四章 申請資助的條件及資格,第五章 專利申請提供的資料,第六章 資金申請與審批,第七章 監督管理,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我省專利綜合實力,促進創新型省份建設,轉變經濟成長方式,特設立山東省專利發展專項資金,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發展專項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主要用於專利申請和維護、專利管理、專利保護及專利實施等方面的專項資助資金。
第三條 專利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以國家和山東省專利事業發展政策為導向,與山東經濟、科技發展相結合,實行誠實申請、科學評價、公開透明、公平競爭、擇優支持的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我省境內(不含計畫單列市)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
第五條 市、縣(市、區)財政,應安排專利發展專項資金。省內各企業、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也可結合單位實際,安排專利發展專項資金,並制定相應管理辦法。

第二章 資金資助範圍

第六條 專利的申請和維護
1、國內發明專利(申請);
2、國內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省確定的30個經濟欠發達縣);
3、國內職務發明專利的維護;
4、向國外及港澳台地區申請專利。
第七條 專利管理
1、專利知識宣傳與人才培養;
2、省確定的專利推進工程;
3、智慧財產權對外交流與合作;
4、對經考核符合優秀專利項目和專利工作先進單位、個人,給予適當獎勵。
第八條 專利保護
1、專利保護專項行動;
2、執法基礎條件建設。
第九條 專利實施
1、專利信息平台建設;
2、專利預警機制的建立;
3、智慧財產權試點城市、專利園區、試點(示範);
4、重大專利項目實施試點。

第三章 資金資助標準

第十條 專利申請和維護
1、國內發明專利資助,是指對國內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審和授權三個階段的資助。國內發明專利(申請)每件最高資助3000元;其中,申請階段最高資助500元(主要包括:檢索費、申請費),實質審查階段最高資助1000元(主要包括:實質審查費),獲授權後最高資助1500元(主要包括:登記費、授權後第一年年費)。
2、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授權後,每件最高資助800元;
3、國內職務發明專利申請授權後第二年、第三年年費按實際發生額資助;
4、向國外及港澳台地區申請專利的資助,是指向國外及港澳台地區專利申請階段和獲授權後的資助。每件每個國家(地區)最高資助30000元,其中,在進入申請國家(地區)審查程式後最高資助20000元(主要包括:檢索費、申請費、實審費),獲授權後最高資助10000元(主要包括:年費)。對同一件發明創造向多個國家(地區)申請專利的,最多資助五個國家(地區)。
第十一條 專利管理、專利保護、專利實施的資助標準,由省知識產權局根據年度專利發展專項資金預算及專利管理、專利保護、專利實施工作重點,向省財政廳提出相應的年度資助標準和金額,經省財政廳審核批准後執行。專利管理、專利保護、專利實施的資助金額占年度專利發展專項資金預算的比例一般不超過40%。

第四章 申請資助的條件及資格

第十二條 申請資助的條件
(一)專利申請和維護資助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1、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濟南專利代辦處受理,並按規定繳納相關費用的國內專利(申請);
2、向國外及港澳台地區專利申請,已經申請國家或地區受理並繳納相關費用的;
(二)專利管理、專利保護、專利實施申請資助,按規定的條件辦理。
第十三條 申請資助的資格
1、凡在我省境內(不含計畫單列市)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
2、資助申請人必須是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一件專利有多個申請人的應由第一申請人申請)。
3、除申請非職務專利(申請)資助以個人名義申請外,其它資助均以單位名義申請。

第五章 專利申請提供的資料

第十四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或個人應填寫《山東省專利申請和維護資助資金申請表》(一式兩份),提供申請資助單位登記(註冊)證明或個人身份證明,並分別提供下列資料:
1、國內發明專利申請資助須提供:國家知識產權局濟南專利代辦處申請受理通知書、繳納相關費用發票、省專利信息中心出具的具有新穎性檢索報告;
2、國內發明專利進入實質審查階段申請資助須提供:國家知識產權局濟南專利代辦處申請受理通知書、實審費繳納收據、進入實審程式通知書;
3、國內職務發明專利授權後第二、三年年費申請資助須提供:專利證書、當年年費繳納收據;
4、國內專利授權後申請資助須提供:專利證書、當年年費繳納收據;
5、向國外及港澳台地區申請專利申請資助須提供:國內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申請國家或地區專利受理通知書、涉外專利代理機構受理收費發票。
以上證明材料除向國外及港澳台地區申請應提供原件外,其餘均提供複印件(一份)。
第十五條 專利管理、專利保護、專利實施資助申請按有關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第六章 資金申請與審批

第十六條 發明專利申請單位或個人申報專利資助資金,應當自收到繳納相關費用發票後三個月內提出。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單位或個人申報資助資金,應當自收到專利證書後三個月內提出。
第十七條 專利資助申請本著地域管轄的原則,由申請資助的單位或個人向所在市(設區的市)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經市知識產權局和財政局初審匯總後,上報省知識產權局、省財政廳;中央駐魯機構、省直單位可直接向省知識產權局提出資助申請。專利申請和維護資助申請採取隨時受理定期審批方式(原則上為每半年審批一次);專利管理、專利保護、專利實施資助按有關要求集中申報、集中審批。
第十八條 省級專利發展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下達資金指標檔案後撥付。屬於省知識產權局直接支付的項目資金,由省財政廳直接撥付省知識產權局;屬於市級以下支付的項目資金,由市財政局按照省財政廳下達的指標檔案撥付。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省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事業發展規劃提出年度資金資助申請,省財政廳負責核批年度專利發展專項資金預算及資助申請。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對資金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二十條 各相關單位應加強省專利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或挪用,並接受財政監督。
第二十一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供真實材料和憑據,對弄虛作假、騙取資助資金者,一經發現,已資助的資金全數退回,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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