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社會組織發展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是山東省人民政府為規範和加強社會組織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制定的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扶持範圍和重點,第三章 資金分配和撥付,第四章 資金管理和監督,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社會組織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民政部關於支持和規範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通知》(財綜〔2014〕87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發揮財稅政策導向加快公益慈善事業發展的通知》(魯政辦字〔2015〕192號)、《關於培育發展社會組織的意見》(魯財購〔2015〕12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發展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專項用於支持社會組織發展的資金。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是指在我省各級民政部門登記成立的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以及在縣級民政部門備案的城鄉社區社會組織。
第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突出公共財政導向,堅持“引導激勵、突出重點、公開透明、注重績效”原則,符合國家、省、市培育發展社會組織規劃及政策要求,有利於促進我省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省民政廳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制定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確定年度預算,會同省民政廳制定資金分配方案,撥付專項資金,履行財政監督檢查職責,參與績效管理等工作。
省民政廳參與制定專項資金管理制度,負責全省性社會組織資金扶持項目日常管理,組織項目申報、審批和公示,對專項資金進行績效管理,按規定公開有關信息,對項目實施進行全過程監管,保障專項資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二章 扶持範圍和重點
第五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社會組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備開展工作所必需的條件,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有必要的專職工作人員;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管理、信息公開和民主監督制度;有完善的財務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有依法繳納稅收、社會保險費的良好記錄,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社會信譽良好;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相同條件下,優先支持獲得3A評估等級以上,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有開展與所申報項目同類型服務案例的社會組織。
申請專項資金的備案城鄉社區社會組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負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相對固定的活動場所或服務場所;有相對規範的內部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信息公開制度和民主監督制度;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且年度檢查合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專項資金重點扶持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管理運作規範、社會效益突出的社會組織。具體包括:
(一)社會組織綜合服務平台建設。支持省、市、縣三級社會組織綜合服務平台(包括社會組織服務發展中心、孵化基地、創業園、創新園等)建設,資助其運營(辦公場所租金、物業管理費、水電暖等公用事業費)及開展社會組織培育孵化、交流合作、人員培訓等活動。
(二)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支持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開展扶貧濟困、扶老救孤、關愛兒童、扶殘助殘、恤病助醫、救援救災等社會服務。
(三)行業協會商會類社會組織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支持行業協會商會開展行業規範、行業評價、行業統計、行業標準、職業評價、等級評定等行業管理與協調性服務,技術推廣、行業規劃、行業調查、行業發展與管理政策及重大事項決策諮詢等技術性服務,以及一些專業性較強的社會管理服務等。
(四)科技類社會組織推動科技創新。支持科技類社會組織開展科技項目研發、科技成果轉化、產學研合作、科技產業發展和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等。
(五)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參與社區治理和服務。支持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依託社區開展為民服務、養老照護、鄰里互助、調解糾紛、文體娛樂、農村生產技術服務等活動。
(六)社會組織能力建設。對社會組織負責人、業務工作人員開展法律法規、財務管理、技術技能、專業知識等方面的培訓,加強社會組織自身能力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同一社會組織原則上不得連續扶持兩年。同年度已獲得其他財政資金資助的項目,專項資金不再給予資助。
第七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於以下支出:
(一)購買或修建樓堂館所、購置交通工具和通訊設備;
(二)社會組織從業人員工資、獎金、津貼、福利補助;
(三)對外投資、彌補虧損、償還債務、繳納罰款罰金;
(四)其他與本辦法規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資金分配和撥付
第八條 專項資金採取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的分配方式。其中,扶持全省性社會組織的資金採取項目法分配,扶持市縣社會組織的資金採取因素法對下切塊分配。
第九條 按項目法分配的資金,由省民政廳會同省財政廳研究確定專項資金年度扶持重點、支持方向和工作要求等,制發項目申報通知。省民政廳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審查、專家評審論證、評審結果公示,並向省財政廳提出資金分配建議,由省財政廳審核確認後下達資金。
第十條 按因素法分配的資金,主要根據省級扶持政策、年度工作重點、上年度資金績效評價結果等因素測算確定。由省民政廳提出對下補助資金分配掛鈎因素、指標值和資金分配公式,並結合當年預算規模和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在測算論證基礎上提出年度資金分配方案。省財政廳和省民政廳協商確定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後,由省財政廳下達。
第十一條 各市民政、財政部門收到資金指標檔案後,應根據省里確定的資金規模、支持重點、支持範圍等有關要求,研究確定資金分配意見,在30日內將資金明確到具體項目,並將資金分配指標檔案報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備案。其中,每年對初創期符合一定條件的公益性組織,給予不超過5萬元的一次性扶持資金,支持其改善辦公條件、人才培養、交流學習等,提升公益慈善服務能力;每市每年至少遴選1家社會組織綜合服務平台,根據入駐社會組織個數和吸納就業人數,給予每處不超過1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資金。
第十二條 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專項資金撥付管理,確保撥付及時、使用安全。
第四章 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三條 獲得專項資金扶持的社會組織(以下簡稱“項目實施單位”)應加強專項資金管理,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單獨建賬管理,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資金使用管理和項目實施效果要定期報同級民政部門。
第十四條 省民政廳要探索開展社會組織業績考核,逐步建立量化考核指標體系,強化量化考核管理,為加強社會組織專項資金管理提供支撐。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實行績效管理。省民政廳負責建立完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科學設定評價指標和分值,提高績效評價的有效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評價指標根據年度工作重點適當調整。
第十六條 各級民政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是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的責任主體。年度預算執行完畢後,市級民政、財政部門應聯合行文將本年度項目績效考評情況分別報省民政廳、財政廳,省民政廳匯總全省情況形成自評報告後送省財政廳。
第十七條 省民政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工作實際情況,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項目實施效果等實施獨立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確定專項資金分配規模和使用方向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建立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機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民政部門負責公開除涉密內容外的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申報指南、分配結果、績效評價結果等。財政部門對民政部門資金信息公開進行督促指導。
第十九條 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對專項資金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把關,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時,負責對項目實施全過程監督,對資金使用進行跟蹤監管。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單位要切實加強財務管理,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稽查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專項資金實行信用負面清單制度,對單位或個人弄虛作假、冒領騙取專項資金等失信、失范行為進行記錄和懲戒。對專項資金申報、使用和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市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管理細則,並報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