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省級民政社會服務資金(以下簡稱“民政社會服務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魯辦發〔2017〕5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省級預算管理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19〕l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省以下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9〕2號)、《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魯發〔2019〕2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民政社會服務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用於省界管理及地名公共服務、走訪慰問困難民眾、社會組織發展等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民政社會服務資金由省財政廳、省民政廳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管理。省財政廳負責組織民政社會服務資金預算編制,對支出政策進行審核,牽頭預算績效管理,下達撥付資金等。省民政廳負責民政社會服務資金預算編制和具體執行,研究制定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務清單,對資金支出進度、使用績效以及安全性、規範性負責。
市縣財政部門、民政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保證補助地方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動態管理和跟蹤問效,確保資金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預算編制
第四條 省民政廳提前做好項目申報、評估論證、年度資金需求測算等工作,做實做細項目庫,確保民政社會服務資金全部支出項目按規定列入項目庫,並按輕重緩急排序,實現定期更新和滾動管理。未納入項目庫管理的項目原則上不安排預算。
第五條 省民政廳按照省級預算編制有關要求,研究提出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制定資金績效目標,向省財政廳提報預算申請。預算編制中,對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點項目支出要應編盡編,不得出現遺漏。
省財政廳按照預算編制要求和資金管理規定,對省民政廳提報的資金預算進行審核,綜合考慮支出政策、資金需求、財力可能、上年績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預算安排意見,按程式報省人大審議批准。
第六條 建立重大政策和項目事前績效評估機制。省民政廳申請通過民政社會服務資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支出預算時,應進行事前績效評估,出具評估報告。省財政廳根據省民政廳提報的預算申請、事前績效評估報告等,對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預算進行審核,必要時可組織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績效評估,並依據審核和評估結果安排預算。未開展事前績效評估或績效評估較差的政策和項目,不得列入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
第七條 按照“誰申請資金,誰編制目標”的原則,省民政廳要健全績效目標內部編報機制,組織項目實施單位從預期產出、預期效果和服務對象滿意度等方面,科學合理設定績效指標,作為申請預算和項目入庫的前置條件。
第八條 省民政廳對民政社會服務資金實行任務清單管理,明確每項任務的具體支出事項、資金規模、績效目標等內容。根據任務內容不同,將任務清單劃分為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任務清單與資金同步下達。
第九條 民政社會服務資金任務清單包括:
(一)省界管理及地名公共服務經費。用於地名管理、縣級界樁更換、省界管理及地名公共服務等方面的支出。
(二)走訪慰問困難民眾經費。重大節日期間,省委、省政府領導走訪慰問困難民眾等發生的支出。
(三)社會組織發展經費。用於採取獎補方式,支持管理運作規範、作用發揮充分、社會效益突出的社會組織發展支出。
(四)其他方面。用於其他需要保障的省級民政社會服務項目支出。
第十條 對屬於政府採購範疇的貨物、服務和工程項目,以及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目錄的服務項目,省民政廳應當同時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及政府購買服務計畫。對下轉移支付資金,按照當地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限額標準要求執行,不列入省級政府採購預算及購買服務計畫編制範圍。
第三章 預算執行
第十一條 省民政廳根據民政社會服務資金年度預算規模和任務清單,研究制定資金分配方案,確保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點支出不留“硬缺口”。其中,省本級支出應明確到具體項目,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批覆下達;對下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應明確到分配地區或項目。除據實結算項目或突發事件外,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應分別在省人代會批准預算後30日、60日內正式下達,省民政廳在規定時限前10日,分別提出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分配意見,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經黨組(委)會議集體研究後,以正式檔案形式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進行合規性審核後,按程式下達預算指標分配檔案,同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或提出區域績效目標編報要求。省民政廳應將專項資金任務清單、大額資金分配和重要項目安排,報分管省領導同意。
第十二條 民政社會服務資金採取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的分配方式。對省界管理及地名公共服務經費,省本級支出根據省民政廳承擔的任務量和事業發展需要,據實從嚴安排;對下轉移支付資金根據各地省界長度分配補助。對走訪慰問經費,採取年初預撥、據實結算的方式,根據省委、省政府領導年度走訪慰問發生的實際金額予以保障。對社會組織發展經費,省本級支出用於支持全省性社會組織發展,採取項目法分配,由省民政廳綜合考慮社會組織工作業績、上年度資金績效等因素,經資料審查、篩選、評審後確定獎補項目;對下轉移支付資金用於支持市縣社會組織發展,採取因素法分配,具體分配因素和權重由省業務主管部門研究確定,向省財政直接管理縣等困難地區傾斜。
第十三條 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政府採購、政府購買服務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省民政廳及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政府採購法及政府購買服務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辦法規定,規範有序開展政府採購及政府購買服務活動。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不得要求市縣安排配套投入。市縣在分配資金時,除國家和省規定的共同財政事權外,不得要求鄉鎮(街道)安排配套資金,不得將鄉鎮(街道)投入情況作為資金分配的前置條件。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原則上應於當年形成支出,結轉結餘資金按照財政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資金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民政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要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嚴格按照資金管理以及財務管理有關規定使用資金,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不得任意改變資金用途和擴大使用範圍,不得虛假列支,不得任意變更預算支出科目。年度執行中確需調整預算和績效目標的,應當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報批。省財政廳建立健全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定期通報資金分配進度和本級預算支出進度。
第十八條 省民政廳是績效運行監控的責任主體,應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定期採集項目績效信息,動態掌握政策和項目進展,以及資金使用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對監控中發現與既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促進績效目標如期實現。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進行重點監控,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部門單位進行整改,對問題嚴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暫緩或停止預算撥款。年度預算執行完畢,省民政廳組織項目實施單位對照事先確定的績效目標進行自評,撰寫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報告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對自評情況進行抽查覆核。省民政廳、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分別對民政社會服務資金進行重點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資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加大資金信息公開力度,除涉密信息外,省財政廳負責公開專項資金目錄、資金管理制度和財政重點績效評價結果,省民政廳負責公開專項資金任務清單和具體支出政策、資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結果、相關績效信息等。
第二十條 各級民政部門、財政部門要主動接受人大、紀檢監察、審計等方面的監督。對在各項審計和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違規違紀問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省民政廳可結合管理需要和支出事項,依據本辦法制定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關於印發山東省社會組織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購〔2018〕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