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政廳

青海省民政廳

青海省民政廳是青海省人民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肩負著政府四項職能中“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兩項重要職能,承擔著社會救助、社會福利、雙擁優撫安置、社會行政事務管理、基層政權建設等五大任務、百餘項具體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民政廳
  • 廳屬:事業單位18個
  • 現有職工:216人
  • 主要職能:政策、法規、規章
機構人員,領導信息,內設機構,主要職能,辦事指南,

機構人員

經過2000年機構改革,目前,全省民政系統共有幹部職工1300餘名,(公務員1020名,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人員300餘名)。目前,省民政廳設定12個行政職能處(室、局),分別是辦公室、民間組織管理局、優撫安置局、救災救濟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處、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處、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處、人事教育處、計畫財務處、機關黨委、監察處。廳屬事業單位18個,核定編制150名。全廳現有職工216人。
青海省民政廳

領導信息

黨組書記、廳長:諾衛星
黨組成員、副廳長:尕藏才讓
黨組成員、省老齡委專職副主任:李巷泰
黨組成員、副廳長:靳生壽
黨組成員、副廳長:韓永東
黨組成員、副廳長:孫浩荃
黨組成員、副廳長:劉海寧
巡視員:辛全偉
巡視員:郭蓮玉
巡視員:陳慶華
副巡視員:孫家南
副巡視員:索南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方向東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處)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辦相關新聞發布工作;起草相關法規和規章草案;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民政政策理論研究、依法行政監督檢查、法治宣傳教育和執法考核等工作。
(二)民間組織管理局
承擔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學位、境外非政府組織在青機構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明究擬訂會費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承擔民間組織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省級所屬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優撫安置局(優撫處、安置處)
承擔指導和監督國家優撫政策、標準和辦法的實施工作;提出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承辦退役士兵在中央駐青單位和省屬單位的安置工作;監督實施烈士褒揚辦法;承辦擁軍優屬工作;擬訂軍供站設定規劃,指導軍供站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烈士紀念建築物和優撫事業機構的管理工作;指導城鄉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服務;承辦復員退伍軍人穩定工作,指導軍休服務管理工作。
(四)救災處
擬訂救災工作政策;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組織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牧區)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省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工作;分配救災款物並進行監督;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組織實施救災項目;擬訂減災規劃。
(五)社會救助處.
擬訂社會救助規劃,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擬訂五保戶社會救濟辦法;承辦社會救助投入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醫療、司法救助相關辦法;承擔全省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六)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的建議;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和鄉鎮政務公開、村務公開、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七)壓劃地名處
擬訂行政區劃規劃;承辦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和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承辦省內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參與相關省際邊界爭議的調查工作;負責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及地名資料的編輯和審核,承辦地名管理的相關工作。
(八)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處
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實施辦法並指導實施;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實施辦法;管理本級彩票公益金;擬訂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九)社會事務處。
指導婚姻、兒重收養和殯葬管理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華僑婚姻管理;指導協調生活無著人員教助工作;承擔全省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
(十)規劃財務處,
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指導和監督民政事業資金管理;負責廳機關財務工作;負責廳機關及廳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知審計工作;負責民政統計工作。
(十一)人事處
承擔廳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工作和機構編制工作;承擔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會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指導民政系統職工教育培訓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廳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承擔廳機關財務內審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廳機關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體幹部工作。

主要職能

1、制定本省民政工作政策、法規、規章和民政事業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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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負責全省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的登記管理, 指導監督全省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工作,查處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以民間組織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3、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監督對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和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辦法的實施;審核報批全省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承辦省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4、擬定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計畫及實施方案,檢查有關生活待遇標準的執行情況;擬定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管理辦法的軍供站設定規劃;指導軍地兩用人才培訓;
5、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災情,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省級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青海省減災十年委員會日常工作;
6、組織實施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指導社會救濟工作;
7、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和意見和建議;指導村(牧)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擬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
8、依據國家婚姻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定我省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指導婚姻管理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9、擬定行政區劃規劃;承辦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查報批;承辦地名管理的有關事宜;
10、組織協調指導省內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參與省際邊界爭議的調查工作;
11、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權益保障工作;研究提出社會福利企業扶持保護政策;組織實施福利彩票發展規劃、發行額度和管理辦法,管理本級福利資金;
12、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收養工作,協調救助管理工作。

辦事指南

城鄉低保
如何辦理審批手續
縣(市、區)民政局接到已簽署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審核意見的保障對象申請書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予以審批,審批時限一般不超過十天。獲得批准的,通過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發給保障對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縣(市、區)民政局接到已簽署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審核意見的保障對象申請書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予以審批,審批時限一般不超過十天。獲得批准的,通過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發給保障對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審批後,縣(市、區)民政局要按時將匯總的保障對象名單報上一級民政部門備案。
如何對申請人進行調查和審核
居委會受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的委託,在接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書後,首先要查看申請人填寫的表格內容是否清楚,有關的材料是否齊全,是否具備申請保障金的資格等。
居委會受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的委託,在接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書後,首先要查看申請人填寫的表格內容是否清楚,有關的材料是否齊全,是否具備申請保障金的資格等。居委會還要根據申請人所填寫的內容及有關情況進行初步審查,對認為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在申請人的申請表上籤署意見,並將申請表和有關證明材料上報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再做進一步的調查和審核;對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應給予耐心的解釋,並建議申請人退回申請。申請人如不同意居委會意見,可以直接向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按規定嚴格核實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情況和困難程度,並取證有關證明材料後,簽署審核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報送所在縣(市、區)民政局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其申請並說明理由。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一般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天內,簽署審核意見。
人戶分離和戶口不在同一地點的困難家庭如何申請保障金
對於人戶分離的困難家庭,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應在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申請人戶口所在地與實際居住地所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加強聯繫和溝通,共同做好申請保障金待遇家庭的有關情況的核實工作。
對於人戶分離的困難家庭,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應在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申請人戶口所在地與實際居住地所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加強聯繫和溝通,共同做好申請保障金待遇家庭的有關情況的核實工作。申請人居住地的街道或鎮人民政府要協助做好調查取證工作,並將有關證明提供給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的街道或鎮人民政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口不在同一地點的,只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其他成員,應提供由其戶口所在地街道、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有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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