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銀行業協會
- 成立時間:2002年3月
- 領域:銀行
- 地區:青海省
協會概況,協會章程,
協會概況
凡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青海監管局批准經營金融業務的各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的青海省分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承認《青海省銀行業協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青海省銀行業協會成為會員。截至2008年12月,青海省銀行業協會共有9家會員單位。
青海省銀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參加協會的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為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
青海省銀行業協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維護銀行業市場秩序,提高銀行業從業人員素質,提高為會員服務的水平,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青海省銀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Qinghai Banks Association,縮寫為 QBA。
第二條 協會是全省性銀行業自律組織,是在青海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協會接受青海銀監局和青海省民政廳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 協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維護銀行業市場秩序,提高銀行業從業人員素質,提高為會員服務的水平,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協會註冊地:青海省西寧市。協會以團體會員的身份,加入中國銀行業協會。
第二章 職責任務
第五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受理會員和社會公眾的投訴,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行業公平、公正、有序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依據章程或行規行約,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三)建立健全行業誠信制度以及轄區內銀行業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對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和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對於違反行業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可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並及時告知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六)對涉嫌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投訴件和發現的業內涉嫌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報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並做好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轉投訴件的調查工作。
第六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通過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級,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行業合法權益;
(二)參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組織的有關銀行業改革發展以及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銀行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三)向地方政府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反映妨礙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銀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
(四)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第七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協調職責:
(一)接受會員委託,協調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的聯繫,協助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二)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建立和完善行業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爭端,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
(三) 協調會員與社會公眾的關係,加強會員與社會公眾的溝通,維護會員與客戶的合法權
(四)加強同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繫,制定突發事件新聞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引導社會輿論,自覺接受輿論監督,維護銀行業聲譽。
第八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二)組織開展與境內外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銀行業相互間的交流與合作;
(三)加強與證券業、保險業等行業協會的溝通和協調;
(四)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協調、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諮詢活動,大力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
(五)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了解和友誼,培養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第九條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或青海銀監局等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交辦其它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十條 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十一條凡承認本章程的下列機構,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成為會員:
經青海銀監局批准在青海省內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經相關監管機構批准設立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審查同意後,向申請人頒發會員證書,申請人即取得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行使審議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獲得協會提供的服務;
(三)要求協會幫助或協助維護其合法權益;
(四)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
(五)要求協會為其保守商業秘密;
(六)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七)退會;
(八)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及各項規章制度,履行行業公約,執行協會各項決議,關心協會工作,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二)承擔或協助完成協會委派的各項任務,接受協會的諮詢與調查,並提供相應的資料;
(三)按規定交納年會費;
(四)自覺維護協會聲譽,不發表不利於協會的言論,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五)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會員應委派其主要負責人出席會員大會,如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負責人出席。
第十六條 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前3個月向協會提出書面申請,經協會理事會審議批准後方可辦理退會手續。
第十七條 會員在一年內無故不參加協會組織的任何活動或不繳納會費的,經協會秘書處發函確認後,視為自動退會,在會員單位內部通報其自動退會。
第十八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資格終止:
(一)自願退會;
(二)違反本章程規定,被取消會員資格;
(三)會員法人資格依法終止。
第十九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和行業自律制度,協會根據情節輕重做出下列處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1—6個月;
(四)取消會員資格。
受到上述處分的會員有權向理事會申請複議,也可直接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理事會收到複議後應做出答覆,會員對答覆不服的,可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會員大會裁決為最終裁決。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個會員享有一個投票權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的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監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
(四)審議通過協會的工作計畫;
(五)審議通過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協會財務報告;
(六)審議通過協會會費的繳納標準;
(七)審議決定協會的解散、清算等有關終止事項;
(八)審議經會員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參加方能召開。會員大會做出的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特殊情況下,會員大會可採用通訊方式對議案進行表決。
第二十四條 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組成。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會員理事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擔任。理事每屆任期兩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理事在任期內不再擔任理事單位原任職務時,由所在單位函告協會後,繼任人自動接任前任在協會的任職,並由協會公告各會員單位。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情況;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對會員遵守協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協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的會員進行處分,其中,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應報會員大會決定;
(四)審議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審定協會內部機構設定;
(六)決定聘任協會秘書長及各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
(七)審查批准會員的入會、退會;
(八)審定行業自律制度;
(九)建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十)審定協會的重要規章制度;
(十一)其他需經理事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八條 協會設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組成。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連選可以連任。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監督協會會費的收取以及財務預決算的執行情況;
(四)監督協會依照章程開展各項工作;
(五)監督會員履行會員義務;
(六)負責組織對會員投訴進行調查取證,也可委託秘書處辦理;
(七)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三十條 協會設秘書處,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由秘書長負責。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定若干內部工作機構。採取會員單位派駐、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備精幹的工作人員,逐步實現年輕化、職業化、專業化。若因工作需要,經協商,會長、副會長、專業委員會主任單位應積極向協會秘書處派駐工作人員,青海銀監局必要時予以協調,
第三十一條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經青海銀監局審核,報青海省民政廳審批後可設立若干個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 協會的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經青海銀監局審查同意後報青海省民政廳備案。
第三十三條 協會設會長一名、專職副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監事長一名。會長、副會長、監事長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可以連任,原則上最長不超過兩屆。專職副會長每屆任期二年,連選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由所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專職副會長擬任人選由青海銀監局推薦。
第三十四條 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簽署協會的決議和有關重要檔案;
(四)組織、領導協會各項重大工作。
專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二)具體領導協會秘書處開展工作
(三)提名協會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單位及副秘書長人選。
第三十五條 監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主持監事會工作。
第三十六條 協會設專職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2年,連選可以連任;秘書長為理事會理事並對理事會負責。
秘書長擬任人選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後報青海銀監局、青海省民政廳備案。
協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副秘書長1--2名。副秘書長由專職副會長提名,經理事會決定聘任。
第三十七條 協會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專職副會長領導下,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秘書處內部機構主要負責人,報專職副會長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八條 協會秘書處一般工作人員(含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在工作期間發生違反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的行為,可提前解聘。秘書處領導在任期間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研究並報青海銀監局同意後,可提前解聘,並由理事會指定臨時代理領導人或提前改選。
第三十九條 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民政部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任職條件;
(二)銀行界有較大影響和較高聲望;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或其他經濟工作九年以上。並在金融機構等有關單位擔任過相應的領導職務;
(四)熱愛協會工作;
(五)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會員大會要求的其它條件。
第四十條 協會黨的組織由青海銀監局黨組織代為管理。
第四十一條 青海銀監局可派代表列席協會會員大會、理事會等會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四十二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主要是: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捐贈和資助;
(三)協會開展各種諮詢、培訓等服務收入;
(四)接受政府撥款或政府機構給予的補助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四十三條 協會會費採用預算管理的方式核定,即根據協會業務工作和協會發展需要編制年度預算,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由會員單位分擔。
第四十四條 協會經費用於開展本章程規定的業務以及協會的自身建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五條 協會接受捐贈、資助的資產,應按捐贈、資助人的要求使用並報告使用情況。
第四十六條 協會建立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 遇有重大活動、經理事會決議可臨時徵收專項費用。
第四十八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應準確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應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應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條 協會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須接受青海銀監局和青海省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一條 除協會解散外,任何情況下會員不得請求返還會費。
第六章 終止及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三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青海銀監局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理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協會經青海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五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青海銀監局和青海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3月1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青海銀監局審查同意、青海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