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於農村牧區特困人口醫療救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民政廳、省衛生廳、省財政廳《關於農村牧區特困人口醫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O四年八月十四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於農村牧區特困人口醫療救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 時間:2004-08-14
  • 內容:農村牧區特困人口醫療救助
  • 發布單位:青海省民政廳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進——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02]13號)和《民政部、衛生部、財政部關於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 (民發[2003]15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我省農村牧區特困人口醫療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
堅持從實際出發,醫療救助水平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堅持屬地化管理,救助重點對象,並隨著經濟發展逐步擴大覆蓋面;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誠信”原則;堅持“專款專用、量人為出、收支平衡”原則。
二、救助對象
持有《五保供養證》的農村牧區五保對象;持有《農村牧區特困戶救助證》的農村牧區特困人口;持有《重點優撫對象撫恤補助證》的農村牧區特困優撫對象。 對以上人員,由縣級民政部門核發《青海省農村牧區特困人口醫療救助證》,享受醫療救助。
三、救助辦法及標準
(一)省上根據東部、環湖、青南三個地區的不同對象、不同標準,依據享受醫療救助的人數和所籌集到的資金總額,核撥醫療補助資金。
(二)對確定的三類救助對象每人補助10元。在已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地區,資助其參加當地新型合作醫療,享受合作醫療待遇;未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地區,補助的10元錢納入到醫療救助資金總額中,統籌使用。
(三)救助資金總額中,除資助救助對象參加新型合作醫療外,對五保戶按西寧、海東每人年50元,海北、海南、海西每人年70元,黃南、果洛、玉樹每人年90元的標準給予門診補助。剩餘資金的40%作為特困戶、重點優撫對象門診醫療補助資金,60%設立五保戶、特困戶、重點優撫對象大病醫療統籌基金。
(四)門診補助資金用於救助對象在鄉鎮衛生院或由縣有關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門診支出。
(五)大病救助的辦法及標準。
l、已開展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的地區,醫療救助對象因患大病、重病,經合作醫療補助後個人負擔費用仍然過高,導致家庭生活難以維持的,按照大病醫療救助資金的申報審批程式審批後,按大病醫療救助標準給予補助。 未開展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的地區,醫療救助對象因患大病、重病需住院治療,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按照大病醫療救助資金的申報審批程式審批後,按大病醫療救助標準給予補助。
2、大病醫療救助資金的申報審批程式。醫療救助對象向村(牧)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提供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的病情診斷書、必要的病史材料、醫藥費支出憑證、居民身份證、《青海省農村牧區特困人口醫療救助證》等相關材料,由村(牧)委會進行初評,並將評議後確定的享受醫療救助對象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3日。無異議的,上報鄉(鎮)政府審核,並再次張榜公布需救助者名單,無異議的,填寫《青海省農村牧區特困人口大病醫療救助審批表》一式三份,報縣民政局審批,批准享受醫療補助金額,並在《青海省農村牧區特困人口醫療救助證》上登記備案。
3、大病醫療救助標準:一次住院發生費用100元起報,100元一500元(含500元)的補助50%;500元一1000元(含1000元)的補助55%;1000元一1500元(含1500元)的補助60%;1500元一2000元(含2000元)的補助65%;2000元以上的按70%補助,但最高補助標準不超過1500元。全年累計補助金額不超過1500元。
四、資金來源
採取多渠道籌集的辦法:爭取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地方各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一部分,彩票公益金留歸本級民政部門資金中安排一部分,社會捐贈、專項募集,基金利息及其他資金。
五、基金管理
(一)醫療救助基金專款專用,不得提取管理費或列支其他任何費用。
(二)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年度收支計畫由縣級民政部門商財政部門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民政部門定期向同級財政和上級民政部門報送救助資金執行情況。
(三)縣級財政部門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建立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用於辦理資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縣級民政部門設立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用於辦理資金的核撥、支付和發放業務。
(四)縣級財政部門將上級補助和本級預算安排資金按月劃撥至本級財政部門“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經批准用於農村醫療救助的彩票公益金應及時從財政專戶劃撥至“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社會各界的捐款及其它各項資金按屬地化管理原則及時交存同級財政部門“農村醫療救助專賬”。
(五)用於資助救助對象參加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資金,由縣級民政部門提供人員名單等基本情況,由財政部門從“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核撥至本地衛生部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並通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為救助對象辦理有關手續。經縣級民政部門批准的救助對象大病醫療費用補助資金,由縣級財政部門按時將醫療救助資金核撥至民政部門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由縣級民政部門支付給鄉鎮人民政府發放,或採取其他發放方法。用於醫療救助對象的門診基金,先從民政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中撥付50%到衛生部門,其餘50%年終結算。
(六)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以及救助對象、救助金額等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民政、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並向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
(七)若發現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對故意虛報有關數字和情況騙取上級補助的,除責令其立即糾正外,要按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同時將根據情況減撥上級補助資金。
六、醫療服務
(一)已建立新型合作醫療的地區,由縣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確定的定點醫療衛生機構為救助對象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未開展新型合作醫療的地區,由救助對象戶口所在地鄉(鎮)衛生院和縣級醫院提供醫療服務。衛生醫療機構要在規定的範圍內,按照新型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和住院單病種費用限額標準,為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服務。
(二)鄉鎮衛生院或由縣有關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對救助對象根據醫療救助證登記的享受門診補助的金額記賬看病。
(三)救助對象應在當地指定的鄉鎮衛生院就診,需轉院治療的須經縣民政局、衛生局同意,並持各級衛生部門出具的轉診證明,逐級轉診。
(四)國家規定的非典、鼠疫、愛滋病等特種傳染病的救治費用,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七、組織管理
農村牧區特困人口醫療救助制度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民政部門具體負責,相關部門密切配合的管理體制。
州、縣民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農村牧區特困人口醫療救助實施細則,合理確定救助對象,做好救助對象的動態管理工作,實施救助政策的宣傳和解釋,做好救助金的管理和發放,並向社會公布醫療救助基金的使用情況,接受上級管理機構和社會的監督,負責特困人口醫療救助工作的總結和上報。
財政部門會同民政部門、衛生部門,負責制定醫療救助基金具體管理辦法,並負責醫療救助資金的撥付。
衛生部門負責對提供醫療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各定點醫院和鄉鎮衛生院負責向救助對象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醫療服務。 財政、審計部門負責對醫療救助資金實施財務監管和審計。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醫療救助對象的審核、申報及《青海省農村牧區特困人口醫療救助證》的發放等工作。
全省農牧區特困人口醫療救助工作,由省民政廳、衛生廳、財政廳具體負責,每年定期開展檢查、督促和評估,科學地評定醫療救助的實施效果,並提出改進的建議和意見,使之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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