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於在全省開展城市醫療救助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於在全省開展城市醫療救助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是2005年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一份檔案。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衛生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在全省開展城市醫療救助試點工作的意見》,已經省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關 於 在 全 省 開 展 城 市 醫 療 
救 助 試 點 工 作 的 意 見 
省民政廳 省財政廳 省衛生廳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二○○五年六月)
為推進我省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切實解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就醫難的問題,減輕低保對象的醫療費用負擔,逐步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委關於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10號)精神,現就在全省開展城市醫療救助試點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突出重點、穩步推進、逐步完善”的原則,探索建立符合我省實際的城市醫療救助制度。
二、試點範圍
根據民政部、衛生部等四部委《關於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的試點方案》的精神,從 2005年開始,在全省開展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其中,西寧市和海西州德令哈市作為重點地區,由省上直接進行指導。
三、救助對象
城市醫療救助對象嚴格界定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範圍以內,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間,因患病住院治療,無力支付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時,均可向當地政府申請醫療救助。
四、救助方式及標準
城市低保對象在當地縣級以上醫院住院治療所發生的費用,扣除按有關規定享受的各項優惠政策減免部分、單位或醫療保險機構應報銷和支付部分、社會捐助資助以及自費藥品費用後,個人應承擔部分仍超過一定數額的,按比例適當給予救助。
具體救助標準和救助辦法由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衛生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另行制訂。各地可結合本地區醫療救助的人數、救助資金籌措及支付能力,制訂符合本地區實際的救助辦法或實施細則,並在試行中逐步加以完善。
五、資金籌措
籌集城市醫療救助資金採用省級財政為主,州縣財政為輔,動員全社會力量捐助為補充的辦法。即省級財政為各地開展醫療救助提供基本資金(由省民政廳、省財政廳下達),不足部分由各地財政預算安排,也可通過動員社會力量捐助籌集。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另行制訂。
六、組織領導
開展城市醫療救助試點工作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抓好落實。縣級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主管民政工作的負責同志任組長,民政、財政、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負責同志組成的“城市醫療救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和協調本地區城市醫療救助試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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