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意見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意見的通知,其作用在於擴大救助範圍,合理界定救助對象,提高救助標準,規範實施分類救助,突出救助重點,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意見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渝府辦發〔2015〕174號
渝府辦發〔2015〕174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衛生計生委、重慶保監局《關於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1月16日
關於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
市民政局 市財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衛生計生委 重慶保監局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渝府發〔2012〕78號)實施以來,我市醫療救助管理服務水平不斷提高,為切實減輕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支出負擔發揮了重要作用。今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30號),對完善醫療救助制度,保障困難民眾基本醫療權益提出了新要求。為認真貫徹落實國辦發〔2015〕30號檔案精神,在繼續執行渝府發〔2012〕78號檔案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擴大救助範圍,合理界定救助對象
拓展醫療救助對象範圍,在渝府發〔2012〕78號檔案規定的八類對象的基礎上,將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納入醫療救助。根據困難程度及負擔能力,醫療救助對象分為以下三類:
(一)重點救助對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含城市“三無”人員和農村五保對象、城鄉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困境兒童)。
(二)低收入救助對象。包括在鄉重點優撫對象(不含1―6級殘疾軍人)、城鄉重度(1―2級)殘疾人員、民政部門建檔特殊困難人員、家庭經濟困難在校大學生等低收入人員。
(三)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即發生高額醫療費用、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的認定辦法,由各區縣(自治縣)結合本地實際制定。
二、提高救助標準,規範實施分類救助
按照渝府發〔2012〕78號檔案規定,繼續全面資助救助對象參保,實施普通疾病門診和住院救助。為減輕困難民眾醫療負擔,提高醫療救助水平,對醫療救助標準作如下調整:
(一)調整資助參保標準。從2016年起,醫療救助對象參加一檔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應繳納的個人參保費用,對重點救助對象給予全額資助,對其他對象按80元/人·年標準給予資助;對自願參加二檔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或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統一按100元標準給予資助。超過資助標準的個人應繳參保費用由救助對象自行負擔。
(二)調整普通疾病門診醫療救助封頂線。對城市“三無”人員、農村五保對象、城鄉低保對象中需院外維持治療的重殘重病人員、80歲以上的城鄉低保對象,其普通疾病限額門診救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年不低於300元;對限額門診救助對象以外的城鄉低保對象和城鄉孤兒、在鄉重點優撫對象,其門診救助年封頂線調整為每人每年不低於200元。
(三)調整普通疾病住院醫療救助標準。對重點救助對象的普通疾病住院醫療救助比例調整為不低於70%,對其他救助對象的普通疾病住院醫療救助比例調整為不低於60%。
三、突出救助重點,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制度
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繼續執行渝府發〔2012〕78號檔案有關規定,採取“病種”和“費用”相結合的方式,開展特殊病種醫療救助和大額費用醫療救助。加大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力度,提高救助服務水平。
(一)開展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中的特殊病種醫療救助和大額費用醫療救助,醫療費用經醫療保險報銷後,屬於醫療保險政策範圍內的自負費用,按不低於50%的比例救助。
(二)規範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就醫用藥範圍。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的用藥範圍、診療項目等,原則上參照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相關規定執行。對確需到上級醫療機構或跨區(縣)域異地醫院就診的醫療救助對象,應按規定履行轉診或備案手續。對衛生計生部門已經明確診療路徑、能夠通過門診治療的重特大疾病病種,可採取單病種付費等方式開展救助。
(三)加強制度銜接和監督管理。民政、財政、人力社保、衛生計生、保險監管等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疾病應急救助、商業保險的有效銜接,確保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覆蓋所有貧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幫助所有符合條件的困難民眾獲得保險補償和醫療救助。加強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與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高效聯動,將救助關口前移,主動對符合條件的疾病應急救助對象進行救助。加強對醫療救助定點機構醫療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防控不合理醫療行為和費用。對不按規定用藥、診療以及不按規定提供醫療服務所發生的費用,醫療救助基金不予結算。對違反合作協定,不按規定提供醫療救助服務,造成醫療救助資金流失或浪費的,要終止定點合作協定,取消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資格,並依法追究責任。
渝府發〔2012〕78號檔案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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