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2012年發布於重慶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
  • 檔案類別:意見
  • 地點:重慶市
  • 發布年份:2012
意見信息,具體內容,

意見信息

渝府發〔2012〕78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
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二五”期間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劃暨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2〕11號)和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於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試點工作的意見》(民發〔2012〕21號)精神,積極配合全市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工作推進,逐步提高城鄉居民醫療保障水平,現就進一步完善全市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具體內容

一、擴大醫療救助範圍
城鄉醫療救助實行屬地管理,救助範圍擴大到以下低收入人員:
(一)城鄉低保對象;
(二)城市“三無”人員;
(三)農村五保對象;
(四)城鄉孤兒;
(五)在鄉重點優撫對象(不含1―6級殘疾軍人);
(六)城鄉重度(一、二級)殘疾人員;
(七)民政部門建檔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包括城鎮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八)家庭經濟困難的在校大學生,即轄區內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民辦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統稱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的城鄉低保等困難家庭大學生,以及其他享受國家助學金的大學生,重度(一、二級)殘疾大學生。
二、完善醫療救助政策
(一)全面資助救助對象參保。從2013年起,醫療救助對象(屬於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覆蓋範圍的除外)參加一檔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應繳納的個人參保費用,屬城市“三無”人員、農村五保人員的給予全額資助,其他對象按50元標準給予資助;自願參加二檔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統一按60元標準給予資助。超過資助標準的個人應繳參保費用由救助對象自付。
救助對象未參加醫療保險的,由民政部門負責通知本人在戶口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二)規範普通疾病醫療救助。取消臨時醫療救助,規範普通疾病門診和住院醫療救助方式。
1.普通疾病門診醫療救助。對城市“三無”人員、農村五保對象以及城鄉低保對象中的80歲以上老年人和需院外維持治療的重殘重病人員,每年給予不低於200元的限額門診救助,在其醫療費用經醫療保險報銷後,屬於醫療保險政策範圍內的自付門診費用,在救助限額標準內給予全額救助,救助資金當年有效,不結轉使用。對限額門診救助對象以外的城鄉低保對象和在鄉重點優撫對象,其醫療費用經醫療保險報銷後,屬於醫療保險政策範圍內的自付門診費用,按不低於6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門診救助封頂線不低於100元。
2.普通疾病住院醫療救助。救助對象範圍中前五類人員患普通疾病住院醫療,其醫療費用經醫療保險報銷後,屬於醫療保險政策範圍內的自付費用,按不低於60%的比例給予救助;對其他救助對象按不低於4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救助封頂線不低於6000元。
(三)開展重大疾病醫療救助。採取“病種”和“費用”相結合的方式,對醫療費用過高、自付費用難以承受的前七類救助對象給予重大疾病醫療救助。
1.特殊病種醫療救助。將肺癌、食道癌、胃癌、結腸癌、直腸癌、乳腺癌、宮頸癌、嚴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腦、腎)、再生障礙性貧血、終末期腎病(尿毒症)、耐多藥肺結核、愛滋病機會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腎移植前透析和手術後抗排異治療、慢性粒細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齶裂等22類疾病納入重大疾病醫療救助範圍,住院治療或門診放化療、透析、輸血治療的醫療費用經醫療保險報銷後,屬於醫療保險政策範圍內的自付費用,救助對象範圍中前五類按不低於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對象按不低於5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頂線(含住院和門診)不低於10萬元。
兒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臟病按照渝辦發〔2010〕263號檔案確定的治療定額付費標準和醫療救助標準實施救助。
2.大額費用醫療救助。特殊病種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一次住院治療費用(醫療保險政策範圍內費用)超過3萬元的,經醫療保險報銷後,屬於醫療保險政策範圍內的自付費用,按特殊病種的救助比例給予救助,年救助封頂線不低於6萬元。
上述醫療救助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救助基金籌集情況,由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後適時調整。有條件的區縣(自治縣)可結合實際適當提高醫療救助標準。
家庭經濟困難的在校大學生門診和住院醫療費用按相關政策規定納入學校資助體系資助。
三、推行“一站式”醫療救助服務
(一)完善“一站式”醫療救助管理平台。結合我市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工作的開展,依託醫療保險信息管理平台,通過增加功能模組,同步建設與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系統資源共用、信息共享的醫療救助信息管理平台,實現醫療救助與醫療保險制度的人員信息、就醫信息和醫療費用信息的無縫銜接,達到醫療救助與醫療保險“一站式”同步結算。
(二)擴大“一站式”醫療救助服務網路。將醫療保險與醫療服務機構均納入醫療救助定點服務機構範圍,並與其簽訂醫療服務協定,明確各自的責任、權利與義務。承擔救助服務的醫療機構要設立定點服務機構並掛牌服務,開設醫療救助與醫療保險同步結算的繳費視窗,張貼醫療救助就醫指南,定期公布醫療救助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對醫療機構違規套取、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由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會同人力社保部門查處,取消醫療救助定點服務資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規範“一站式”醫療救助服務流程。救助對象名單及相關信息要全部輸入醫療救助信息管理系統。醫療救助必須在定點醫療機構開展實施。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救助對象參保手續,只收取扣除資助標準後的個人應繳納費用。普通疾病門診治療由救助對象憑《社會保障卡》在定點醫療機構直接享受救助,重大疾病門診放化療、透析、輸血治療,需到戶籍所在區縣(自治縣)或街道、鎮(鄉)民政部門申報備案。醫療機構確診需住院治療的,實行先入院治療後完善救助審批手續,由救助對象在出院結賬前憑住院通知單到戶籍所在區縣(自治縣)或街道、鎮(鄉)民政部門申報,民政部門應在2―3個工作日內審核確認。救助對象醫療救助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墊付。定點醫療機構要降低救助對象住院治療入院預繳費用,確保困難民眾能及時入院接受治療。
四、強化醫療救助基金管理
(一)加大醫療救助籌資力度。各區縣(自治縣)要切實做好當地醫療救助資金籌集工作,加大本級財政投入力度,從2013年起,當年本級財政預算安排資金不得低於上年市級下撥補助資金總額的15%。同時,動員和發動社會力量,通過慈善和社會捐助等多渠道籌集資金,確保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平穩運行。
(二)統籌醫療救助基金管理。各區縣(自治縣)要在社保基金財政專戶中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專賬,市級下撥的城市和農村醫療救助資金及區縣(自治縣)本級安排的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全部劃入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統一管理,統籌調劑使用。當年籌集的醫療救助基金結餘不得超過15%,結餘資金按規定結轉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規範醫療救助基金支付。根據救助對象實際參保情況,參保資助資金經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審核認定後,由同級財政部門於每年1月直接劃撥到當地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財政專戶。定點醫療機構墊付的醫療救助資金,經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定期審核無誤後,屬救助對象在本區縣(自治縣)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產生的救助費用,由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直接劃撥到轄區定點醫療機構;屬救助對象在本區縣(自治縣)外市內異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產生的救助費用,通過市醫保結算平台進行結算。
五、加強與臨時救助和慈善援助的銜接
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學校資助體系資助和醫療救助後,其自付費用仍然過高難以承擔,或不屬於醫療救助對象範圍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員因患重特大疾病導致難以自付醫療費用的,各區縣(自治縣)要通過臨時救助制度或慈善醫療援助給予及時救助和幫扶,切實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防止因病致貧、因病返貧。
六、加強組織領導,積極推進實施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組織領導,按照本意見精神抓緊制定具體實施辦法,配合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工作同步推進,全面實施簡便快捷、規範有效的醫療救助;要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09〕98號)精神,成立城鄉醫療救助管理中心,為管理中心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和工作經費,健全醫療救助經辦機構,切實做好睏難民眾基本醫療保障工作。相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實。民政部門要充分發揮醫療救助主管部門作用,做好醫療救助制度實施方案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工作;財政部門要及時安排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加強對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居民醫保和醫療救助的服務工作,推進居民醫保和醫療救助信息管理平台建設;衛生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
七、原城鄉醫療救助政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重慶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24日
抄送: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高法院,
市檢察院,重慶警備區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7月2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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