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省級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彩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4號)、《關於修改〈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令第96號)、《關於印發〈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2〕15號),以及省級財政預算資金管理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簡稱“福彩公益金”)是指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從省級集中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一定比例安排用於民政領域社會福利事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福彩公益金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與一般公共預算資金統籌安排使用、統一管理,形成資金使用合力。
第四條 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堅持統籌規劃、突出重點,權責明確、分級負責,依法管理、規範使用,公開透明、監督問效的原則。
第五條 財政、民政部門和項目單位按職責分工共同管理使用福彩公益金。
財政部門負責會同民政部門制定福彩公益金管理制度,審核、批覆福彩公益金預算,及時撥付資金,指導民政部門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公開福彩公益金籌集、分配和使用情況信息。
民政部門負責福彩公益金資助項目實施方案制定、預算申報、預算執行、資金日常管理,實施項目跟蹤監管、績效管理,公開福彩公益金的使用規模、資助項目和執行情況等信息。
項目單位是福彩公益金項目具體執行單位,負責按規定程式組織項目申報和實施工作,嚴格按規定規範使用資金,開展績效管理,公開使用情況等。
第六條 福彩公益金使用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殘、救孤、濟困”的發行宗旨,主要用於資助為老年人、殘疾人、兒童等特殊群體提供服務的社會福利項目。
(一)老年人福利項目。主要用於扶持養老服務業發展、困難老年人救助、老年福利設施等方面支出。
(二)殘疾人福利項目。主要用於民政精神康復、輔具康復服務機構建設、設施設備配置等能力提升,以及殘疾人救助等方面支出。
(三)孤殘兒童福利項目。主要用於兒童福利機構建設、設施設備配置等能力提升,以及孤殘兒童救治援助等方面支出。
(四)濟困幫扶項目。主要用於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機構建設提升、公益性殯葬,以及臨時救助、特殊困難民眾救助等方面支出。
(五)社會公益項目。主要用於城鄉為民服務社區建設、地名公共服務、社區志願服務等項目,以及符合福利彩票發行宗旨的其他社會公益項目支出。
第七條 福彩公益金用於養老服務業項目預算總額不得低於福彩公益金總額的50%。重大政策調整涉及福彩公益金分配比例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福彩公益金不得用於以下支出:
(一)各級民政行政事業單位、社會福利服務機構的基本支出。
(二)因公出國(境)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
(三)對外投資和其他經營性活動。
(四)其他不符合福利彩票發行宗旨的支出。
第九條 福彩公益金預算編制、報送和審批執行省級部門預算管理制度,並實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
第十條 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結合工作實際,採取因素法和項目法等方式分配福彩公益金。對下補助資金,按照支出方向選擇分配方式;省本級項目資金,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採取項目法從嚴界定項目,據實控制資金規模。
第十一條 實行項目法管理的福彩公益金資助項目應實行項目庫管理。各級民政部門要根據工作實際,建立健全項目入庫評審機制和項目滾動管理機制,負責制定項目實施方案,提前做好預算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項評審等前期準備工作。
第十二條 福彩公益金分配按下列程式管理:
(一)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共同商定福彩公益金分配方式和原則。採取因素法分配的,要科學選擇分配因素和權重,分配因素主要從工作任務、財政困難程度、工作績效等方面選擇。採取項目法分配的,要制訂項目實施方案,嚴格按申請審批程式確定項目。
(二)省民政廳按照商定分配方式,根據項目管理辦法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資金分配方案,按程式報省財政廳。
(三)省財政廳根據省民政廳正式報送的資金分配方案下達資金。
第十三條 加強福彩公益金撥付管理,確保資金及時撥付、安全使用。對直接用於特殊困難民眾的福彩公益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對用於基礎設施建設和設施設備更新改造的項目資金,嚴格按照預算安排、項目實施進度和實施方案據實撥付資金,屬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福彩公益金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各級民政部門要嚴格按照財政部門批覆的預算執行,不得擅自調整預算,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資金。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如發生項目變更、終止,確需調整預算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進行審批。
各級民政部門、項目單位應當加強項目資金管理,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條 福彩公益金結轉結餘資金使用管理,按照財政部門有關結轉結餘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根據預算績效管理相關要求,民政部門和項目單位是福彩公益金預算績效管理責任主體,對福彩公益金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
民政部門在申報預算時,應按規定編制績效目標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未編制績效目標的項目不納入項目庫。重大政策、項目應進行前期績效評估。
福彩公益金與一般公共預算資金共同安排的項目應合併編制預算項目支出績效目標。
預算執行中,民政部門、項目單位要對預算執行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實施“雙監控”,及時發現並解決問題,確保績效目標順利實現。
第十八條 年度預算執行完畢或階段性任務完成後,要及時開展績效評價,對評價中發現的問題,要制定改進措施及時整改。
財政和民政部門應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九條 各級民政部門、項目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公開福彩公益金使用規模、資助項目、執行情況和實際效果等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各市民政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15日前,將上年度福彩公益金使用情況報省民政廳,包括項目組織實施情況、項目資金使用、結餘情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省民政廳應於每年6月底前將上年度福彩公益金使用規模、資助項目、執行情況和實際效果等信息向社會發布公告。
第二十一條 民政部門要完善項目實施管理辦法,嚴格補助對象和補助項目資格、條件、標準和申請審核程式等,加強日常管理和考核,對項目實施全過程進行跟蹤問效,提高項目實施質量。
第二十二條 各級民政、財政部門和各項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上報的內部報批審核機制,加強信息審核,對上報和發布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民政、經辦機構和項目單位要嚴格按規定使用福彩公益金。對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紀違規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彩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4號)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市縣財政、民政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區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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