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資助全民健身工程體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資助全民健身工程體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暫行辦法是山東省對體育彩票的公益金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資助全民健身工程體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暫行辦法
  • 地點:山東省
  • 對應:體育彩票
  • 對象:公益金
山東省資助全民健身工程體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資助全民健身工程體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暫行規定》、《山東省彩票公益金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助全民健身工程的體育彩票公益金,是指資助城市社區、農村鄉(鎮)村、學校和機關企事業單位,興建旨在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的公益性體育場地設施的體育彩票公益金。
第三條 體育、財政部門負責工程的規劃、指導,並對資助建設項目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受贈單位應自覺接受體育部門和財政部門對資助項目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市、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委會、公園、小區物業管理單位等受資助單位,負責工程的建設、使用、維護和管理工作,保證其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第四條 體育彩票公益金資助全民健身場地設施建設,應堅持“因地制宜、區別對待、注重效益、保證質量、服務民眾、建管並舉”的原則,調動和發揮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確保工程項目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
第二章 資助範圍和條件
第五條 體育彩票公益金資助的全民健身工程項目包括:
(一)全民健身活動中心;
(二)青少年體育俱樂部:國家體育總局公布依託體育場館、各類體校、學校、社區、體育運動協會等單位建設的青少年體育俱樂部;
(三)全民健身路徑工程:社區、鄉村的公園、綠地、廣場等;
(四)全民健身示範鄉鎮;
(五)全民健身示範鍛鍊點;
(六)社區體育俱樂部試點;
(七)街道、鄉鎮、村體育場地設施建設扶持項目:街道社區、農村鄉村的場地設施建設;
(八)國民體質監測、民眾體育大型活動、體育健身科研、社會體育組織建設;
(九)其它國家或省規定的體育項目。
第六條 受資助單位一般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體育工作的整體規劃;
(二)民眾體育活動較為普及;
(三)已建立基層體育組織;
(四)有基本的建設條件;
(五)願意提供足夠的配套經費;
(六)能保證工程的日常使用、維護、管理和公益性等條件。
第三章 項目申報和審批
第七條 申請省級體育彩票公益金資助的各類全民健身場地設施建設項目,須由市體育局、市財政局聯合審查,分別上報省財政廳、省體育局。重點項目要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第八條 申報單位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項目立項批覆檔案;
(三)規劃用地許可證;
(四)項目建設設計圖紙和效果圖;
(五)建設項目造價預算;
(六)建設項目工程進度計畫表。
第九條 省體育局、財政廳對各市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或實地核查,確定年度各類工程資助計畫,並綜合考慮項目規劃建設規模、地方配套資金、當地財政經濟狀況等,合理確定建設項目類別和補助金額。重大項目實行專家評審或通過招投標確定。
省財政廳根據確定的項目資金補助額度,按照預算級次逐級撥付。
第四章 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條 資助項目資金要實行專帳管理和核算,確保專款專用。
申請上級資助的全民健身工程項目,應從本級體育彩票公益金中按一定比例或安排其他資金進行配套,並確保優先到位,不得留有缺口。
鼓勵和提倡受資助單位結合本地實際,籌集和吸引其它資金共同投入。
第十一條 重大資助項目要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契約管理制、報帳制等管理制度,並及時報告項目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等,確保工程進度和質量。
第十二條 項目完工後,項目主管部門要寫出項目實施報告,並附相關的工程驗收及資金使用審計檔案,報請市、縣級體育、財政部門組織驗收。重大項目由省體育、財政部門組織驗收或抽驗。驗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暫停下年度項目申報資格。
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體育設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項目經驗收合格後,對省級體育彩票公益金資助建設的體育場地設施,由省統一冠名,並在場地明顯位置設定“體育彩票公益金資助”標誌牌。
第十四條 全民健身工程的使用應符合公益性目的,不得將捐贈財產挪作它用,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應徵得捐贈部門的同意,擇地新建。
第十五條 對截留、挪用和高估冒算、投資不實、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給予嚴肅處理。
第五章 設施器材採購
第十六條 按照國家規定,全民健身設施器材統一實行政府採購制度。由市級或縣級體育、財政部門統一組織採購。必要時,由省級統一組織政府採購,實行集中支付。
第十七條 在器材採購中要堅持“質量一流,服務一流、價格適宜、安全實用、就近採購”的原則,採購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並經質量認證且售後服務完善的產品。
第十八條 全民健身設施器材的招標投標企業的資質等條件,按國家和省體育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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